政策与法规
2016-11-25
政策与法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4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于2015年12月30日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最高院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
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直指专利纠纷案件中的举证难、赔偿低问题。
新司法解释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在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时,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侵权人须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
若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且在获得该侵权产品时向销售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将被作为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驾考新规
4月1日起,《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等驾考改革系列配套制度将正式施行。
“自学直考”是本次驾考改革的最大亮点。4月1日起,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地市(州)的学员,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
驾考改革的另一大福利是“自主报考”。今后,驾驶人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约考和缴费。驾考科目的预约顺序也较以往更加灵活。
此外,新规实施后,居民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的车管所进行驾驶证的申领、补领、换领、审验,无须在居住地和原核发地之间来回奔波。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该《办法》将加强对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办法指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或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或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