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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同期展会弊大于利

2016-11-23韩莉

中外会展 2016年11期
关键词:办展主办方会展业

韩莉

近日,一则会展新闻引起了业界的关注。某行业展(以下称“甲展会”)的主办方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呼吁全行业遵守办展规则,坚决抵制恶性竞争,减小和避免广大参展商及专业买家重复的成本投入,共同保护中国人自己的民族会展品牌。

事情缘起于该行业的另一个展会(以下称“乙展会”)刚刚确定的2017年展会时间,与“甲展会”三个月前就已经确定的展会时间几乎完全重合,一个为2017年9月26日至28日,一个为2017年9月27日至29日。

展期重合,偶然?必然?

“甲展会”由协会主办,是国家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创办于2000年,迄今已成功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巡回举办了十七届。“乙展会”具有外资背景,它是某欧洲品牌展在亚洲的衍生展会,两年一届,头两届分别在新加坡和香港,2005年第三届首次在中国内地举办,一开始在北京,现在移师上海,迄今已举办八届。

从两个展会近几年的展出时间及展出地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一)两个展会的展出日期都集中在下半年,但具体月份并不固定。“乙展会”更倾向于11月份,以往的六届中有4次均在11月份,有1次在10月份;而“甲展会”基本在8、9月份,从未在10、11月份办过展。(二)由协会主办的“甲展会”似乎一直在避开与“乙展会”在时间和地点上的冲突,例如,2007年,“乙展会”的展出时间由上一届的11月改为9月,“甲展会”于是将日期提到了7月。再比如,2009年,“乙展会”从上一届的上海又回到了北京,于是,本应巡回到北京举办的“甲展会”继续留在上海,出现连着在上海举办三届的状况。

这也是“甲展会”主办方在《公开信》中所强调的,在确定“甲展会”2017年的展览日期之前,特意向上海展馆运营方证实过“乙展会”所预留的档期仍然是2017年11月份。言下之意,“甲展会”一直在自觉遵守办展规则,避免同行间的恶性竞争。

展会同期,是利?是弊?

其实,展期重合的例子常有发生,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上海家具展,不但展期同期,而且在同一城市举办。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市场化竞争会最终促进展会的提升,促进展会的创新与差异化发展。反对意见是,如果真能做到充分的差异化实现互补,那倒可以长期并存,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现实中做不到这一点。

回过头来看甲、乙这两个同行业展,目前规模都不大。据悉,2016年“甲展会”的展出面积为23000平方米,展位1200个,参展品牌400家;2015年“乙展会”的展出面积为17000平方米,共吸引来自19个国家及地区逾150家企业参展。这么小的体量,要实现差异化发展,想必也是不容易的。

“乙展会”的主办方负责人在回复《公开信》时表示:“确定展会日期的考量因素主要为展商所在行业自身的需求、专业贸易观众采购时间的倾向、展馆可供选择的档期等等。而同行业展会的举办时间仅为次要因素,甚至非考量因素。”此话说得很到位,很符合展会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而且处处为展商考虑。

那么展商对此怎么看呢?面对上海家具展的“双黄蛋”,东莞市林木格家具有限公司林义平认为,两场展会同期举办,对企业来说有好有坏,好的是两场展会可能带来更多的客户,不利之处就是成本太高。“如果公司要在上海同期参加虹桥展和浦东展,所付出的人力、财力、精力都是非常大的。而如果放弃原来参加的浦东展而另外选择虹桥展,那对客户又不好,他们可能就找不到我们了。”

要生意,更要人意!

中国展会在由大做强的路途上,尤其需要市场化竞争体制。作为一名会展业媒体人,有幸近距离接触了很多欧美会展企业以及他们的展会,切身感受到国外展览公司在展会策划与管理、展会品牌的打造等方面都做得非常出色。所以,一开始看到《公开信》的时候,很不屑“甲展会”主办方的这种做法。商场上拼的是实力,展商们看的是效果。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别拿什么支持民族品牌来说事!既然你办展时间早,占据了天时;你是中国本土协会主办的,占据了地利;你是民族品牌,占据了人和,为什么你还这么没底气?还这么怕别人来竞争?只能说明你的展会效果有问题,你的体制有问题。”

但仔细查阅了两个展会以往的资料,笔者认为,目前两个展会的规模都不大,可见该行业展并不能像汽车行业展,有足够的体量和空间支撑众多展会的春秋大战。因此,合作比厮杀更有利于彼此的生存。要生意,更要有人意!相比较而言,“甲展会”这么多年来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地点上,都主动避开与“乙展会”的冲突,这次又主动发表这封《公开信》,也算得上有理有据、有情有义了。

对于这种同业、同期甚至同城举办两场展会,会展主办方的资深人士、原湖北省安防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元开精辟指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展业内出现的怪胎,是行业内展会的自相残杀!”他坦言这将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互争参展商,影响会展业内部团结;二是互相杀价,减少展会收益,增大会展企业投资成本;三是增大展商参展选择难度,造成参展商资源流失。很显然,这种做法难以为继,不利于会展业发展。

其实,外资也好,协会也罢,都应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和伦理,在合理竞争的基础上互利共赢、共谋发展。无论哪一方破坏了基本原则,都会受到市场的反馈,最终不利于展会的提升、公司的盈利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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