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究竟为何物?
2016-11-23华婷
华婷
【摘要】本文通过一则医疗事故,分析了乱用公文的危害,强调要规范使用公函,从而发挥公文应有的效力。
【关键词】公函;规范使用
今年1月,一名怀有7个月身孕的产妇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母子双亡。事后,一份盖有“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公章的红头公函,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使此事件迅速发酵。
公函称,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科技骨干杨冰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科住院,于2016年1月11日上午抢救无效,突然离世。希望该院本着尊重生命、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杨冰同志的离世原因作出公正、透明、翔实的调查,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结论,给杨冰同志及家属一个明白、公正、合理的交待。
公函发出后,立即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众多媒体纷纷质疑,该研究所因个体私人事件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函,其行为是否妥当?
无独有偶,类似这样的事件还不少。2009年,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妇女报》等单位发文,谩骂记者×××是一条披着羊皮的狼。2010年,太原市古寨村因一起违法强拆事件导致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太原市当地法院审理该案时,事发地政府向两级法院发函恳请“慎重量刑”。2013年,四川省眉山市委宣传部发函给东坡区教育局,请求妥善安排该部某干部子女到东坡中学就读。2013年,湖南省麻阳县两名官员因贪腐案件被抓后,涉案单位麻阳县文化局竟向法院出具公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笔者认为,以上案例中,情节各不相同,但都犯了同样一种错误,即乱用公函。
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究竟何为公函呢?函有正式公函与便函的区分,公函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15种法定公文中的一种,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使用范围很广,可以广泛用于公务联系的各个领域,加之函本身灵活简便,所以成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遍使用的一种公文,使用频率很高,但是上述诸多案例表明现实生活中乱用公函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的。
那么以上案例中,究竟公函乱用的问题出在哪?笔者认为:
一是违背了公文的基本性质。公文,是公务组织反映公务、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据考证,“公文”最早出现于陈寿的《三国志·赵俨传》,“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它的出现,即直接与公务息息相关。因而,公文姓公,是公器,绝对不可私用。不管是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为职工维权函”,还是“为贪官求情函”“为子女求读函”“谩骂记者函”等都是属于典型的用公文办私事的现象,无疑与公文的基本性质相去甚远。
二是违背了公文的基本目的。公文写作,是为了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因而公文要重效力,讲求实用,这是传统作文与公文写作的主要区别之所在。也就是说,写作公文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上述公函的写作,不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还干扰公务、扰乱司法,影响办事效率。以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的“为职工维权函”为例,对于这起医疗事故应该由专门的医疗调解部门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走司法程序。作为死者职工单位而言,出具的这份公函对解决纠纷问题完全没有实际作用,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医患双方的矛盾,使得事情愈演愈烈。
公函作为党政机关的重要公文,一定要规范使用,轻则体现业务水平,影响单位形象;重则涉嫌以权谋私,损害公众利益。只有知其本质,树立公心,才能够写好和用好公函。
本文为湖南省教改课题“公文写作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建构”阶段性成果;湖南警察学院校级教改课题“公安院校公文写作课实践性教学研究”(湘警院教〔2015〕10号)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