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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网络安全法》立法

2016-11-22季冬梅

检察风云 2016年11期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职责信息安全

季冬梅

网络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从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存在着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立法位阶较低、系统性不强等多方面的问题,亟须完善。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近些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一直呼吁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的进度,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的呼声最高,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涉及网络安全立法问题。对于如何完善立法,学术界各种观点仁智互见。我国学者张新宝提出,应厘定现行网络安全法律渊源的层级关系,消除效力位阶冲突,细化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及程序规则并增强操作性;修订补充其他法律中的信息安全相关规则,完善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制裁制度,延伸信息安全的民事保护制度,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我国学者徐汉明认为,选择网络安全立法路径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保护,夯实基础;二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安全相关立法,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四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并行推进。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学界对于立哪些法,法律着重规定什么内容看法不一,但是基本上都赞成整合原有的法律,制定专门的网络安全法,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对此,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一部《网络安全法》,作为维护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专门立法和修改现行法律,注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配套,形成一個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该法应从网络安全的基本概念入手,围绕适用范围、监管的基本原则、监管主体、监管体制、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网络安全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其中建立职责分明、分工协作的专门监管机关,解决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

明确网络监管的责任主体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网络安全是一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具体而言,凡是业务范围和网络发生联系的部门,几乎都有监管权:一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监管权。2011 年5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挂牌,其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二是公安机关有监管权。《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三是电信部门有监管权。根据1996 年颁布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第2条:“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互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四是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6条、《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第4条、《电信管理条例》第3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3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具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等。

在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同时,应明确网络监管部门职权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解决目前多头管理,责权不明的问题。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网络安全事项,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监管权。避免因监管机关过多,执法依据又各不相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搭建政府主导下的监管第三方平台

为更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环境,应鼓励具有计算机特长的人员更好地为社会作贡献。我们应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第三方网络信息安全沟通平台,工作模式可参考借鉴乌云网的经验,并可在其基础上,继续探索完善网民与网络公司的信息反馈途径,在对二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双方的利益。与此同时,本文认为政府作为管理者,还应当对民间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引导,防止在信息交流与反馈的过程中造成无辜用户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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