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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罪犯”

2016-11-22陈艳

检察风云 2016年11期
关键词:犯罪者利用网络犯罪

陈艳

网络是社会日新月异的产物,它给人类带来的优势不可估量。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充分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直面网络带来的一系列犯罪活动。网络犯罪是区别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类型,已成为信息时代的巨大隐患。鉴于其主观要件有其自身的特征,针对这些特征尽早实施犯罪预防可谓迫在眉睫。

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

从目前发现的网络犯罪来看,犯罪者年龄越来越小,低龄者占整个罪犯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犯罪者大多是具有一定学历、知识面较宽、了解计算机系统、对业务比较熟悉的年轻人。有数据显示,从我国破获的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中,犯罪者的年龄段在20-35岁间的群体占到90%以上。上海警方破获的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件,该涉案黑客便是年仅19岁的青年。从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来看,一是青少年网络犯罪人数持续增加,二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初始年龄逐渐下降。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青少年自身的特点与网络特征相契合,从互联网上获取、发布、利用、管理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生活已成为青少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切感受网络奇特功效的同时,其认知、情感、意志等已发生深刻的变革,一旦他们不能从网络本质及生活原则的醒悟中明辨网络的价值属性,并从中获取有力的道德支撑,他们将有可能在网络黑洞的诱惑下堕入更深的陷阱,最终导致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犯罪者的低龄化对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网络犯罪不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故网络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有学者提出,该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由于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致使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打击无法展开,因此主张应适当降低对网络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尽管理论界对此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青少年网络犯罪已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对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领域,其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是不争的事实。

犯罪心理复杂多样

犯罪者低龄化的特征决定了其利用网络犯罪与普通犯罪有所区别,尤其表现在犯罪心理方面。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猎奇心理。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期,网络上泛滥的各种不良信息,很容易使其形成性犯罪心理,诱发卖淫、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为了满足好奇心而在网络上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如凭借自己的电脑和网络知识,破解密码,进入一些单位、公司的内部网站,浏览秘密数据资料,甚至制造病毒。

第二,贪财图利心理。网络所具有的覆盖面广、隐蔽性强、操作便捷快速等特点,恰好符合了犯罪者贪财图利的心理,因而利用网络谋利成为他们实施非法聚财的重要手段。如一些游戏迷为了赢得网络游戏的积分而擅自扮黑客侵入游戏提供商服务器,或为了盗窃资金恶意入侵金融机构网络系统。

第三,情感宣泄心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负面情绪不易得到发泄,犯罪者往往选择将情感移植到网络世界中,试图通过虚拟的网络世界来寻找安慰。然而,有些人却在网上失去理智地谩骂甚至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人身权利造成极大的伤害。还有人为了达到心理平衡或在短时间内引起他人关注而运用电脑知识在网络世界中为所欲为。

第四,侥幸心理。大部分网络犯罪者都存在侥幸心理,这与网络犯罪不易被查获,难于取证、破案难度大等因素有关。网络的开放性、隐蔽性及操作快捷性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不少人认为自己实施犯罪行为,别人无从察觉或不可能知晓,这种安全感会促使其犯罪心理得到强化,即便被发现惩处之后,其仍然会重操旧业,再犯的比例亦呈上升态势。

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层出不穷

笔者不久前承办了一件将伪基站与网络相结合实施犯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均是二十多岁的青年人,对伪基站设备、运行及网上支付等技术、流程都甚为熟悉。两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经事先预谋,购买了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即伪基站),并租用了可窃取他人手机银行卡信息及拦截银行发送给被害人提醒短信的木马病毒。后两名被告人将伪基站放置于汽车上,一人负责在繁华路段来回行驶,由另一人负责发送冒充中国移动客服10086,内容为事先在所附链接上植入木马病毒的积分兑换话费的短信。后有被害人接到上述被植入木马程序链接的短信,点击该链接后在打开的虚假网页上输入了手机号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两名被告人用骗得的与被害人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信息、密码,并通过木马病毒拦截、获取银行发送给被害人用于支付的验证码,在网上大肆购物消费,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本质上讲,网络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且已延伸到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现实社会中的很多犯罪行为都可能移植到网络上,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比如,犯罪者利用网络非法入侵、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调拨资金、网上诈骗;制作、复制和传播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等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网络上建立色情网站、淫秽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编造、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利用网络侵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敲诈勒索等。可以说,在网络上,除了必须以他人的人身作为侵害对象的传统型犯罪外,其他犯罪基本上都可以通过网络加以实施。

犯罪预防刻不容缓

网络犯罪可否预防、如何预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社会课题。正视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充分發挥网络优势,限制网络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已刻不容缓。

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体系,提高治理网络环境技术手段。虽然刑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这方面的保护规定,但由于其分散性和不系统性,仍需完善对网络软件硬件及服务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如适当提高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量刑幅度,强化制裁功能,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此外,要充分研究和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开发先进的网络治理软件,对上网内容进行监控、过滤、记录,尤其是要对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加以限制和控制。目前,我国绿坝、花季护航等软件大都可以进行网址拦截、文字拦截、图像审查、程序屏蔽,还可以进行动态升级,有些还可以限定上网时间,从而有效阻止色情、毒品、邪教、犯罪等不良信息。

其次,先进的网络侦查技术和网络信息侦控装备是应对网络犯罪等高技术犯罪的必备基础要素。应对网络犯罪必须运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手段,有过硬的技术手段和借助先进的科学工具。公安机关要逐步配置具有监控、定位、跟踪、侦控、分析、鉴定等功能的现代化网络侦控装备,加强侦控中心建设和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建设,进一步拓展深挖网上情报资源,实现对互联网用户信息的全面监控、快速分析、有效过滤,主动获取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的情报信息。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可能提高他们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素质,以适应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形势,提高应对网络犯罪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科技强警,始终掌握驾驭网络安全的主动权,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

再次,社会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并迅速行动起来,打击网络犯罪,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一个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多方配合的综合治理方案。针对网络犯罪低龄化的特点,可以考虑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中心,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化防范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网络应用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学校在传播和普及网络知识之余,特别要重视网络道德和法制教育,给学生树立健康的网络观,使学生能依靠自身的调节功能控制自己的网络行为,用伦理道德的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家庭要创造亲子之间共同学习、相互交流的良好氛围,为青少年构建一个相对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社会应注重主流文化的导向,积极宣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提供积极向上的社区环境。此外,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监控,净化网络空间,对一些提供游戏娱乐的网站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禁止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以游戏的方式出现。

网络犯罪的技术和手段层出不穷,其专业性、隐蔽性、危害程度也会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而加深,因此预防网络犯罪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立法、技术、观念等各方面的不斷更新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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