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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网络借贷法律风险问题调查

2016-11-21涂明辉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控制调查

涂明辉

摘要:网络借贷亦称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互联网络技术为媒介的实现借贷功能的融资模式。因与借贷相关的信息披露、招投标、签订合同、交付等全过程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操作,故称之为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既是计算机网络时代背景下金融市场多元化结果下的衍生品,也是迎合市场简单、快捷、安全之需要研发出的一种创新型金融模式。网络借贷从诞生至今近十年,业务覆盖全国,增长迅速,已然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向前发展的动力之一,然而,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风险。文章通过调查近几年全国以及江西省网络借贷的各项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对比等方法,阐述江西省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并对我省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借贷;调查;风险控制

一、网络借贷相关数据

(一)网络借贷概述

网络借贷亦称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互联网络技术为媒介的实现借贷功能的融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借款人按照某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为网络平台)之规定,向网络平台提出借款申请,网络平台会对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的相关借款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披露,意向出借人(投资人)对该借款项目进行投标,意向借款人(投资人)中标后通过网络平台交付借款,网络平台再将该笔借款发放给借款人。

(二)我国网络借贷历年数据

1.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发展

据调查,我国网络平台历年数量如下:

(1)截止至2010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家;

(2)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50家;

(3)截止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00家;

(4)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800家;

(5)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575家;

(6)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接借贷台数量为2595家。

2.我国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发展

据调查,我国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历年如下:

(1)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31亿元人民币;

(2)截止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12亿元人民币;

(3)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058亿元人民币;

(4)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2528亿元人民币;

(5)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网络接借贷台数量为9823亿元人民币。

3.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

据调查,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如下:

(1)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10家;

(2)截止至2012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6家;

(3)截止至2013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76家;

(4)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275家;

(5)截止至2015年底,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896家。

综上,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诞生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接近2600家,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远超10000亿元人民币。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网络借贷不管是平台数量还是成交金额均呈现出倍数增长的高速发展。但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日渐凸显,我国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也在成倍数增长。

(三)我省网络借贷的基本情况

1.我省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网络借贷的平台数量共计39家,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六位,约占2015年度全国网络借贷平台总数量的1.1%。

2.我省网络借贷成交金额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2015年度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共计35.55亿元,网络借贷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七位,约占2015年度我国网络借贷成交总金额的0.3%。

3.我省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11家,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二十一位,约占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总数量的0.72%。

二、我省网络借贷现状

我国于2007年产生了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从网络借贷平台产生至今,网络借贷呈现快速发展之势。我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与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基本一致,同时,也具有我省自身的特点。

(一)缓解了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我省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壮大丰富了我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操作简便、效率高的特点,为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成交金额处于全国中下水平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网络借贷的平台数量共计39家,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六位,约占2015年度全国网络借贷平台总数量的1.1%。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2015年度网络借贷成交金额共计35.55亿元,网络借贷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十七位,约占2015年度我国网络借贷成交总金额的0.3%。我省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和成交金额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同时,我省虽然有近40余家网络借贷平台,但规模普遍偏小,成立时间普遍偏短,平均注册资本较低,缺少具有全国范围内影响力的网络借贷平台。

(三)偏好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轻视风险

我省网络借贷的出借人(投资人)更偏向于投资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项目,对投资风险重视度不高。我省网络借贷平台亦存在对平台内部风险控制重视度不高、缺乏平台完整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业务为主导,过于重视业务拓展、交易金额和收益,而轻视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身份认证等。

(四)我省部分网络借贷业务拓展至高校

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扩大资金规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校大学生视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将网络借贷业务发展到了高校,推出类似于“校园贷”的网络借贷产品。

(五)问题平台数量逐渐增多

据调查,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江西省发生停止营业、提现困难、失联跑路等问题情况的网络借贷平台共计11家,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为全国第二十一位,约占我国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总数量的0.72%。虽然问题平台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下水平,但我省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的数量亦存在逐渐增多的态势。

三、我省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网络借贷平台违法风险

1.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假借借贷非法集资

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以假借网络借贷概念,高息承诺,通过虚构借款人、借款项目,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伪造出的借款项目,吸收意向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将该网络借贷平台关闭、携款潜逃。2014年7月,“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定棺盖论,成为我国自2007年网络借贷出现以来首案。随着我省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也日益增多。近几年,我省出现多起假借网络借贷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如“南瓜P2P”非法集资案、“汇天投资”非法集资案、“江西畅源”非法集资案等。

2.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担保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涉及为其平台上的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当借款人发生不能按时还款等违约行为时,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履行担保责任,该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承担该笔损失。

(二)出借人(投资人)违法风险

出借人(投资人)是网络借贷的借款方,出借人(投资人)的资金是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通常,出借人(投资人)仅需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注册并认证为该平台的会员,便可以对该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项目进行投标。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对出借人(投资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缺乏对资金来源的有效审查,缺乏对借款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很容易成为非法资金合法化的渠道。

(三)借款人违约风险

1.缺乏有效担保

由于选择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借款人个别存在线下因无法提供有效担保而无法在银行、投融资公司等线下融资平台融资,因此,上述借款人网络借贷的偿还债务的能力要比存在有效担保的线下融资模式要弱。同时,网络借贷本身具备的简单、快捷等有别于其他线下融资的特点,亦标志着网络借贷在较多情况下,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便可获得融资。然而,任何融资均存在风险,当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由于缺乏有效担保,出借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目的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对借款人、借款事项进行有效审查,或借款人通过各种手段伪造身份、信用、借款项目资料等逃避审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融资,借款人在融资后逃匿。

(四)“校园贷”违约风险

某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假宣传、违规资格审核等违规行为,或某些学生通过虚构借款人信息、借款信息等方式逃避审核,以实现大学生群体的贷款需求。我省部分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类似“校园贷”的网络借贷业务。然而,在校大学生偿还借款的能力是有限的,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退出的“校园贷”可能涉及违规,导致在校大学生作为借款人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

四、风险控制

(一)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

1.完善制度规定

二十一世纪初期,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民间线下的融资行为持认可态度,并在逐步将民间融资行为规范化、制度化。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崛起,以互联网平台为第三方中介的线上借贷模式也随之快速发展,此时,相关监管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暂时缺乏监督和管理网络借贷的专门规定,鉴于网络借贷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凸显了较多的问题和风险,所以,实践中需要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关于网络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是对已经产生的风险和预期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依据。其中,应当严格对网络借贷各个主体的性质、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征信、营业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2.明确监管职责

网络借贷本身具有计算机网络的特性,网络借贷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故如何对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相关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也应当在网络金融领域进行监管。

(二)完善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当完善风险控制相关制度和体系。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同时,应当把平台建设的重点由业务规模和范围,转移至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上。

1.增强预警功能

目前,我省网络借贷问题平台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而这些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跑路或关闭平台等现象的产生通常由于较长时间、多个风险馒馒积累而成。通常情况,在网络借贷问题平台发生提现困难、跑路或关闭平台等情况之前,该平台风控体系便已经产生了严重问题。所以,应当权威的、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进行评估,设立切实有效的评估指标及标准,并定时向公众公布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指数;同时,网络平台自身应当建立内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自我风险评价,以实现自我预警功能。

2.加强对借款人审核、调查

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调查。其中,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信息:(1)借款人基本情况。具体为姓名、性别、民族、教育程度、职业、工作年限、婚姻家庭等;(2)还款能力调查。具体为工资情况调查、银行流水调查、固定资产调查、担保情况调查、债务调查等;(3)信用调查。具体为不良信用调查、信用卡及银行账户数量调查、信用借贷历史查询;(4)借款项目资料审核。具体为审核借款项目的盈利性、可操作性、合规性,借款用途、期限、所需金额、是否存在有效保证等。通过对借款人的审核、调查可以有效减少借款人、借款项目的违法风险,降低借款人违约的概率。

3.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不仅包含严格审查、最高额限制之外,还应当简历不诚信人员互联系统、贷后跟踪制度,以保障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应当提高网络平台自身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建设,以保证用户的正常操作和各项信息、资金的安全。

(三)完善个人征信评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该数据库拥有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资料,该数据库是全国范围内各个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也是建立与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的基石。然而,该数据库并不是对外开放的,各个网络借贷平台无法使用该数据库中的数据,仅靠客户自己上传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信用。用该方式做出的信用评价,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被评价人的实际信用情况。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借贷征信评价,对网络借贷客户的个人征信进行有效评价,应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网络借贷平台的互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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