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发展繁荣离不开民营企业
2016-11-19黄少卿
黄少卿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全国政协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座谈时指出,“我们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他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他进一步强调,要建立以“亲” “清”为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净化经济生态、理顺市场秩序、还市场以本来面目,从而创造对经济发展有利的环境。
打破国有制崇拜
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空间
过去30多年,中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在改革之初我们打破了对国有制的崇拜。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以后,按照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把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态,建立了以国有制为基础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然而,无论是苏联本身,还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全面的国有制并不能实现有效率的经济增长,无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市场化取向改革,在计划体制尚未破除的情形下,邓小平等领导人通过一系列变通性政策和制度安排,为民间创业打开了空间,激活了蕴藏在中国大地上的企业家。从而,形式不一的民间创业活动不断涌现,逐步松动了国有经济的统治地位。包括农民家庭农场、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在内的多种非公有制经济的计划外增量发展,成为中国经济面貌为之一新的推动力量。与此同时,中央的所有制政策也不断调整,并最终以写入宪法的形式,将非公有制经济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中国经济的大量经验文献证明,相比于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或者说民营经济在竞争性领域表现出更高的生产效率、更强的创新能力,并且单位投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也正因为如此,那些民营企业家涌现更多、民营企业成长更快、民营经济发展更充分的地区,譬如,沿海的广东、浙江和江苏等省份,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提高的速度都位居全国前列。尤其是,深圳市产生出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其中有一些已经成为世界级高技术企业,像通信设备领域的华为、电信互联网领域的腾讯、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比亚迪,等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广大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国经济就无法取得今天如此辉煌的成就。
旧的政商关系具有两面性特征
早期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在一个缺乏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环境下展开的。为了获取生产要素、确保合同履行和保护自身产权,广大企业主不得不采用向地方官员求助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地方官员的“援助之手”缓解了制度环境不完善给企业家造成的障碍,促进了民间创业,带动了本地经济总量的增长,实现了民众福利水平的普遍化改善。
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企业家也逐步与部分官员结成了一张“不可触摸的关系网”。其行政权力,在计划体制逐步取消之际,人为地树立了大量新的市场樊篱,从而排斥市场竞争、获得不该获得的垄断租金。由此,地方官员的“援助之手”变成了“掠夺之手”,一时间,市场关系被扭曲,贪腐盛行,社会不满情绪日益滋生。这既助长了不正之风,又伤害了那些利用正当的市场关系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这种以人格化关系为基础的政商关系,虽然在早期对打破计划体制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从长远看,它必然與中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最高领导层提出要加大反腐力度,而且言出必行,在全国掀起了一场实实在在的反腐浪潮,一大批腐败官员先后落马,有力地遏制了前一段时间腐败不断加剧的势头,为下一阶段深化改革政策的推行赢得了时间、争取了民心。并且,反腐在摧毁旧的政商关系的同时,实际上也摧毁了过去那种企业家和地方官员的不健康的人际关系。
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基于法治的现代市场经济。它包括自由的企业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规范的政府职能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即,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个人可以自由地创设企业来实现商业设想;任何企业都必须面对来自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规范,依法不得有越位、缺位或不到位情形;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都要服从法律。这些方面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在履行公共职责时,要依法平等对待所有企业与企业家、放开市场进入、维护市场竞争,并确保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行为,既不能亲疏有别,更不能徇私枉法。对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其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既不能侵犯他人产权、逃避合同义务,更不能贿赂公共权力来设置市场进入障碍、削弱竞争和实现垄断。这些方面既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政商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目标取向。
那么,如何理解习总书记所提出的新型政商关系应该具有“亲” “清”特征呢?如果我们把“亲” “清”二字放到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所谓“亲”,是指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之间相互要像对待至亲一样亲密无间;所谓“清”,是指政府官员为官要清正廉洁、企业家与官员交往要清白。这样的理解虽然有非常积极的一面,但离法治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尚有距离。法治强调平等、非人格化和抽象价值取向。如果我们把习总书记的“亲”、“清”政商关系观放到法治之下,其准确含义更应该是,所谓“亲”,不独亲其亲,乃是依法律尺度亲天下之人;所谓“清”,不独一人清、一官清,乃是法律之下,天下人、天下官皆不得不清、不敢不清。
由此,为了建构新型政商关系,我们还需要加快推进如下改革:首先,打破国有企业依靠行政力量在诸多领域形成的垄断地位,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的非禁即入;其次,通过立法约束政府对各类市场,特别是金融、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干预之手,除非涉及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监管,都应该让自由签约机制和价格机制来决定资源的配置结果;同时,推进司法改革,形成独立、高效、公正的法院执法系统,解决法院地方化现象,使各级法院真正公平地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公正处理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问题。
创造更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加快国企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步伐,按照法治要求来推进新型政商关系的建构,那么,民营经济必将迎来一个发展的高潮,中国经济也必将迎来新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