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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2016-11-19贾晓光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建议

摘要: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逐步推进,流转规模逐年扩大,各种潜在风险不断凸现出来。本文就如何有效规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风险;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30

1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风险

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农村土地流转实质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明晰每一宗农用地的产权,稳定土地财产权,确保了农民的利益。如果土地确权颁证滞后,容易引发土地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目前,土地流转自发行为居多,流转合同不规范;脱离当地自然条件和发展实际,没有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权,盲目追求高流转率,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基层干部为了自身利益追求高流转率,不顾实际情况以行政手段过度推进土地流转,导致规模过大,存在各种潜在风险。

为加快土地流转,一些地方政府直接给予流转双方财政资金补贴奖励,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仅激发了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扩大规模欲望,也会抬高土地转出的价格预期和谈判地位。就当前来说,不少地方农民转出土地的价格或预期基本高于自营耕作土地收益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但是由于缺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难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会影响粮食生产安全。

2 有效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的建议

2.1 做好确权颁证,促进社会稳定

一是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重要性,增强农民土地产权意识,让农民意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未来依托农村土地经营权获利的可能性;二是严格土地确权颁证程序,严格按照调查摸底、核查实测、公示审核、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等工作程序,确保地块信息精准明确,确保权属登记客观公正;三是妥善解决确权颁证纠纷。建立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纠纷调节机制,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坚持“保持稳定、依法规范、确地为主、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从而防范因确权工作引发的相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2 规范流转程序,确保土地有效流转

依法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是防范风险的基础,因为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将降低流转各方的风险。为了防范流转无序的风险,一要合理确定规模。国外社会转型期土地经营的经验教训表明,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生产力水平与管理水平条件下,农村土地的过分集中,过大的农业生产规模,会产生“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因此,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各地应该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一般以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宜;二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要求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期限、流转价格及流转双方权利等;三要构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与管理网络,保证有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四要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制度,降低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另一方面,要完善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制度或土地租赁费提前预付制度,用于经营失败后支付农民的收益损失,防范农民收益风险。

2.3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保障粮食安全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流转后的用途不变,防止流转后出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要根据当地主体功能分区及资源环境条件制定农地利用规划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农地农用,产业集中”的原则,制定引导农用地向当地的优势产业流转的规划。二要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准入与监管制度,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审查企业的资质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尤其要加强事后监督,严防流转承包地用途发生改变。三要强化政府责任,设定一个合理的土地流转“非农化”和“非粮化”比例或数据,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硬指标,以保障土地流转后用途不改变,确保种植粮食面积不减少。四要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激励制度。一方面,对于流转后“非农化”和“非粮化”的农用地不给予补贴;另一方面,出台具体土地流转措施,对于流转后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规模经营主体,分别从财政、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给符合要求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照流转合同期限及流转规模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

作者简介:贾晓光,大专学历,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农村经济管理站,农经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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