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定湿地红线为抓手加快推进全省的湿地保护工作
2016-11-19撰文王章明
◇撰文//王章明
以划定湿地红线为抓手加快推进全省的湿地保护工作
◇撰文//王章明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素有“鱼米之乡、丝茶之府、文物之邦、旅游胜地”的美誉,是一个“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省湿地有5大类23型,总面积111.01万公顷(不含水田面积),相当于全省国土面积的10.9%,分布有湿地高等植物181科640属1482种,湿地脊椎动物69目268科1107种。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始终把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及弘扬生态文化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提出了“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和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在湿地保护上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在一些重要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区域划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结合“五水共治”,在重要区域实施湿地生态系统修复重建工程,取得较好成效。
加强领导争取各方的重视和支持
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十分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2012年,省人大颁布出台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要求“积极开展湿地生态修复”;2013年,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要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2014年,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又提出“要加强湿地生态保护,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201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把森林、湿地、物种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施湿地保护红线,严禁擅自围垦湿地、占用湿地和无序开发湿地行为,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以上”的要求。
上述规定和要求,使我省的湿地保护工作形成了以湿地生态红线为核心,以生态安全为总目标的格局,同时争取各方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管理力度,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为推动“两美”浙江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编制规划把湿地保护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为切实贯彻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从政府层面推动湿地保护工作。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湿地保护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
《意见》要求各县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编制县级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红线、确定湿地保护名录、明确今后5年的重点工程。生态红线要求各县把生物多样性富集区、饮用水源地、江河源头等重要生态区域按照不少于天然湿地90%的规定划入红线范围内;把要实施的重点保护区域分别确定为省级和县级保护名录,其中,省级重点湿地保护名录需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湿地保护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2014年,省政府批准公布全省首批32块省重要湿地名录。通过近两年的努力,至2016年6月,全省85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1500万亩湿地生态红线已落实到具体地块。各地要求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面积达550万亩,先期公布县级保护名录的湿地面积达245万亩,重要湿地保护率达53%,全省生态红线面积占天然湿地面积达91%。
至今,我省已建有湿地及与湿地有关的自然保护区11个、自然保护小区30个,国际重要湿地1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0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4个、省级湿地公园17个。从2014年开始,我省的湿地保护工作列入省政府生态省建设、“五水共治”考核体系。2015年底,省政府与11个市签订了湿地红线保有量责任状。
呵护
健全组织层层建立湿地保护委员会
为更好地履行林业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争取部门支持与配合,研究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积极组建省湿地保护中心的同时,2014年,我省成立了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省发改、财政、编办、国土、环保、农业、水利等1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省湿地保护中心承担。
各市、县参照省里的做法,也相应成立了湿地保护委员会,不少市、县林业部门也成立湿地保护办公室,增加编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这一做法,很好地解决了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办到或难以完成的问题,也充分调动了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实现了资源、信息的共享。
湿地之歌
积极协调探索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我省于2014年开始组织力量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调研,并列为厅长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以及农民、渔民代表关于湿地生态补偿的意见和建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形成《浙江省湿地生态补偿政策调研报告》。
今年3月,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基层,对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掌握当地湿地保护现状、资金投入情况、群众利益诉求、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学习借鉴兄弟省的经验做法,8月初,由省政协副主席带队,组织政协委员和省财政、编委、林业等部门负责人,先后赴江苏、黑龙江就湿地保护工作专题学习考察。综合其他领域已实施的生态补偿的做法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目前已提出了湿地生态补偿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为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台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