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值得商榷
2016-11-18崔传滨
崔传滨
摘 要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一句影响了无数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至理名言:“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笔者认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值得商榷。本文试图通过对教师惩戒权及其相关法律依据的辨析,探讨合理的教育惩戒对于教育教学实践的价值和意义,以期对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升教育意义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中小学教育 教师惩戒权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1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为了更好地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有必要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和辨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等量齐观、混为一谈。在教育实践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差异确实不大,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常常混淆,认为惩戒即体罚。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因惧怕皮肉之苦,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蟠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的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往往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2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依据
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于教师惩戒权均设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在英国,就教师惩戒学生方面,英国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如:惩戒时使用的鞭子或皮带必须达到认可标准,且备有惩罚记录;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在澳大利亚,一些公立学校甚至设立了专门的惩戒室,学生若违反校规校纪,就会被请到惩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诸如赔礼道歉、写检查甚至是开除。如果还不起作用,则会被送往特殊学校接收相关教育。在韩国,其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惩戒,对惩戒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作了详细说明和严格限制。在日本,其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
在我国,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教师惩戒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却可以从中推知教师应当拥有惩戒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换句话说,教师惩戒权可以看作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来源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是教师用于惩戒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利,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保证。
3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教育的实质是人的社会化过程,教育的目标就是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培养成适应社会需要、自立自尊、合格健康的社会人。中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是未成年的特殊群体,无论在身体方面、心理方面还是人格方面,都有显著的特征,需要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中小学生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做出异于客观规律或所处群体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伤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必要且及时的惩戒和矫正是必须的,否则将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谐发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刘京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众所周知,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学校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的不同,成长轨迹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道德准则、不同的思维方式及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生活、成长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放任其自由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依据相关法律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里的所有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从而让学生从小就明白,无规矩不成方圆,遵守规则是个体立足社会所必须的品质。因此,从理论上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惩戒教育的关键在于对什么样的行为进行惩戒以及惩戒如何与行为性质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