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重处罚境外诈骗
2016-11-17
环球时报 2016-11-17
台湾为打击境外诈骗,将“加重诈欺罪”纳入其范围。有舆论直言,要以台湾“刑法”严惩跨境诈骗集团,其实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牵涉到政治。
据台湾《中国时报》16日报道,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第5条修正案,将“加重诈欺罪”纳入境外犯罪的范围,即台湾人若在境外犯加重诈欺罪,台湾司法机关可依法处罚,亦有权向当地主张优先管辖权,以利侦办、调查。自由电子报称,加重诈欺罪规定,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行骗者,3人以上共犯、以电视网络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犯案的几种情形,最重可处以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新台币罚款。此前,诈欺罪因刑责过轻,无法可管,导致即使检察机关受理,也只能不起诉处分。
提案人、国民党“立委”许淑华透露,“立法院”接下来还要配套修改“洗钱防制法”,让诈骗金流加重刑期。据了解,今年4月爆发肯尼亚案后,台籍诈骗集团担心落网后会被送往大陆,早就悄悄“鲨鱼返乡”,回到台湾设立诈骗机房。台湾“警政署”统计显示,今年1月到3月,岛内查获的诈骗机房仅6件,但肯尼亚案爆发后,光是4月就查获5件,最高峰8月共查获10件。
《中国时报》16日分析认为,虽然修法让台湾司法机关对境外犯罪具有“优先管辖权”,但也无法保证一定治得了这些不法之徒。从过去这段时间查获的海外诈骗机房来看,诈骗集团倾向落脚在东南亚、非洲等地区,现在大陆坚持要人,而这些国家不是与大陆经贸关系紧密,就是直接仰赖大陆援助,即便台方声称优先管辖权也无济于事。文章说,就算台湾警方能将之绳之以法,在当前两岸僵局下,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大受影响,大陆公安替受害人制作的口供,能否呈交台湾法庭则是另一大难题。▲
(崔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