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绿地的概念及其地位与特色
2016-11-16何国强曾焕纯
何国强 曾焕纯
摘 要:高尔夫绿地是高尔夫球场的载体和存在形式,是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通过比较高尔夫球场与城市综合性市政公园占地面积、绿地率及绿化三维量等指标,分析高尔夫绿地在现代城市绿地系统中的类型与地位,对高尔夫绿地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并对高尔夫绿地的特色进行评议。认为不能因为高尔夫球场的用地性质、管理难度及某些高尔夫球场的违规用地和滥用水资源等负面因素而否认高尔夫绿地。把高尔夫绿地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中进行规划与管理,有利于国家控制过度开发建设高尔夫球场的现象。
关键词:风景园林;城市绿地系统;高尔夫绿地;高尔夫球场
【文章编号】1627-6868(2016)06-0023-05
Abstract: By comparing the floor area, greening rate and greening 3D quantities of golf course to that of urban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park, the type and position of golf green field within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was analyzed,and the concept of golf green field was discussed. Golf green filed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and is the form and the supporter of golf course. although bearing drawbacks including field misuse, management difficulties and water abuse, the functions of golf field cannot be readily denied. It is suggested that bringing glof field into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urban green spacecould be beneficial to control the its situation of over exploitation.
Key word: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Golf green field;golf course
自1984年我国第一个高尔夫球场在广东中山温泉高尔夫球会问世以来,这种以球场形式存在的特殊绿地类型在我国开始发展。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对高尔夫球场的兴建热潮降了温,但我国已建和在建的高尔夫球场数量约在500-1000个之间[1]。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发〔2009〕44号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及海南高尔夫旅游产业的规划,是自2004年国家开始限制高尔夫球场建设以来中央政府首次对高尔夫用地政策的调整。2011年8月中旬,央视《经济半小时》在连续聚焦环境水质流失困局的节目中,矛头直指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球场因侵占国有土地、与人争水而再次受到非议。
由于高尔夫球场的特殊性及用地原因等因素,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设部2002年CJJ/T85-2002)以及城市用地分类的国家标准等相关文件都未明确高尔夫球场的用地类型性质。在我国各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中,有将高尔夫球场列为绿地的,也有作为体育用地的,也有单独列出的[1]。因此,我国的高尔夫绿地目前多为市场经济运作,欠缺行政管理,高尔夫球场乱象丛生,在城市绿地系统中“身份”尴尬,城市管理者难以对高尔夫绿地给予恰当的认识。事实上,在现代的高尔夫球场中,草坪和树木占整个球场面积的70%以上,剩余面积由沙坑和水塘构成[2],由于这些水塘一般面积都不大,按照我国公园规范大部分也可列入绿地面积。针对以上现象,本文试就高尔夫绿地相关问题提出探讨,以抛砖引玉。
1.绿地、城市绿地及高尔夫绿地的概念
1.1绿地
绿地是城市用地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是其他用地不可替代的。《辞海》对“绿地”释义为“配合环境创造自然条件,适合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而形成一定范围的绿化地面或区域,或指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物的或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均可成为绿地”[3]。
1.2城市绿地
国家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规定:城市绿地是“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式,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所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该标准的条文说明中有进一步说明:“广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种绿地。”因此,城市绿地实际包括2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另一个是城市规划区之内但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4]。
1.3高尔夫绿地的概念
据文献记载[2、5-13],早期(19世纪前)的高尔夫球场是建在海岸或河口附近,称为林可斯(Links)球场。沙丘、沼泽、岩石、河滩、荒芜地等是这类球场地形地貌的构成元素,树木和草坪较少,没有形成绿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尔夫运动在世界各地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高尔夫运动发展成为一种休闲娱乐活动,高尔夫球场的建造地带自1865年始逐渐向内陆低丘陵台地扩展。这些座落在低丘陵台地的高尔夫球场称为内陆风格(Inland)球场,开始种植或保留了大量的树木、花灌木及草皮,草坪也就成为高尔夫球场的底色。绿地与高尔夫球场渐渐融合为一体,高尔夫绿地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阳光、绿地、湖泊、清新空气成为高尔夫球场的形象。
高尔夫球场发展的现代阶段(1950年至今),虽然仍存在极少量以惩罚型理论设计、缺少绿地的荒漠型、滨海礁岩型等风格的球场。但这类球场既封杀了大量球员,又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也难以引起人们的兴趣。因此随着高尔夫活动的发展,市场经济规律促使发展商和设计师进行反思。1980年代后大量兴起的是赏心悦目的园林式球场,但为了增强球场的刺激性和挑战性,以满足不同水平球员的需要,一个18洞的球场一般保留1~3个惩罚型设计的球洞。目前在全世界约40 000家高尔夫球场中内陆风格球场的数量占70%以上,大多数内陆风格球场都随地形的变化营造景观。我国各地建造的球场主要是由草地、湖泊、沙地、山丘和树木等自然景物构成,风景秀丽宜人。在苏格兰(Scotland),有一半以上的球场(239个)被称为园林球场[2、7]。
由此可见,现代高尔夫以及它的球场的影响是和绿地密切相关的[5],现代高尔夫球场是利用天然地形和自然风光的基础上在开阔的低丘陵台地地带缓坡上建成的,球场内种植大量的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形成了一定范围的绿化区域,符合绿地的标准。在我国《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关于各类绿地的概念定义很具体,很明确,但未涉及高尔夫绿地的概念。我国相关的标准、法规也未对高尔夫绿地进行过清晰明确的界定及概念定义。在以草坪为场地底色的运动场地中除高尔夫球场外,主要还有赛马场(跑马场)、足球场、棒球场等,而高尔夫球场是占地面积最大,拥有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等植物种类与数量最多的休闲运动场地。因此,它不同于其他普通的以草坪为场地底色的体育运动场地,更不能等同于其他园林景观绿地,它以一种特殊的城市绿地形式而存在。
综合高尔夫绿地的建造、构成及其功能特点等因素,我们认为高尔夫绿地可定义为:高尔夫绿地是在天然地形和自然风光的基础上,以高尔夫草坪草作为底色,组织合适的景观元素,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建造的,符合高尔夫运动要求而形成一定范围的区域。因此,高尔夫绿地包含2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城市或城郊构成了一定的自然景观,绿化环境好。二是能满足高尔夫运动(竞技或练习)与休闲的要求。两者缺一则不作高尔夫绿地论。
2.高尔夫绿地是城市绿地的范畴
由于现代的高尔夫球场是在海边、湖边、林间、风景地、山坡地上建造的,草坪和树木占整个球场面积的70%左右,所以从高尔夫球场以及它的绿地建造及构成特点来看,高尔夫绿地是属于城市绿地或城市园林绿地的范畴,不能因为高尔夫球场的用地性质、管理难度及某些高尔夫球场的违规用地和滥用水资源等负面因素而否定。
2.1我国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
我国城市绿地分类是执行2002年建设部修订颁布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该标准是按绿地的主要功能对绿地进行分类的,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应用大类、中类、小类3个层次将绿地分为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其他绿地(G5)五大类,各大类绿地下分别有不同层次的绿地类型。但遗憾的是,自1984年我国第一个高尔夫球场诞生后20多年, 国家城市绿地分类及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等相关文件未见对高尔夫绿地只言片语。目前在国内有关城市绿地规划及高尔夫球场建设的研究及书刊资料中 [1、2、4、14-37],涉及球场规划及绿地种植设计内容的相关资料也不多。其中最早报道的有高玉忠1995年的“中国高尔夫球场建设的现状与思考”[14],张文英1997年的“高尔夫运动与风景园林纵横谈”[15]及马宗仁1999年的“高尔夫园林功能及园景布局的探讨”[16],在园林绿地规划专业教科书中2001年贾建中的《城市绿地规划设计》[28]是最早涉及高尔夫球场种植设计及球道绿地内容的,2001年吴为廉、潘肖澎的《旅游康体游憩设施设计与管理》[29]一书提到了高尔夫球场建设融入中国园林造园思想,符合生态规律园林化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尚未见相关文献对高尔夫绿地进行深入、系统的描述。这与高尔夫绿地发展迅速反差强列。由此可见,我国相关行业人士对高尔夫绿地的研究与管理是相对滞后和不足的。
2.2高尔夫绿地用地类型性质探讨
由于高尔夫绿地在我国是近20多年来发展起来以球场形式存在的新型绿地,各地在城市规划中对高尔夫绿地所属的看法不一,在所难免。国家《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设部2002年CJJ/T85-2002)虽未明确提及高尔夫绿地,我们认为高尔夫绿地偏向G1大类G13中类G137小类中的体育公园,或者更接近于G5大类中的其他绿地。但由于高尔夫绿地是一类特殊的休闲运动场地,它一般不占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像市政公园那样以公众游憩为主要功能。也不免费或低价开放,不能等同于其他体育公园。因此,将高尔夫绿地作为体育用地的理由不足,作为体育公园显得牵强。在城市规划或绿地分类中,将高尔夫绿地单独列出,则更有利于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如果不把高尔夫绿地进行单列,则明确列入城市绿地G1大类或G5大类(其他绿地)中更为合适。参照我国《公园设计规范》对公园内部用地要求的相关标准,笔者认为绿地率在80%以上、有一定开放性、在建设区用地范围內的高尔夫绿地可列入G1大类,在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的高尔夫绿地可列入G5大类。退一步说,尽管现实存在的某些高尔夫绿地不一定是合适的,但既然是存在的就应该去正视它,给予足够的认识,不能因为高尔夫球场的负面因素而因噎废食。
3.现代城市绿地系统中高尔夫绿地的规模
我国当前经济发达、对外交流活动活跃的城市,高尔夫绿地以高尔夫球场的形式现实存在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近郊。就高尔夫球场占地面积及其绿量来说,已占据城市绿地系统一席之地,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3.1高尔夫绿地面积占城市绿地面积的比重大
城市绿地定额指标反映一个城市的绿化数量和质量,是一个时期的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质量的标准,也是城市居民的精神文明标志之一。表1是我国部分园林城市绿地主要指标及高尔夫球场状况,表2是部分国家市政公园与高尔夫球场的面积规模和绿地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