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为例浅议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作用*
2016-11-16曾玉峰刘丽娟
曾玉峰,周 磊,杨 晓,刘丽娟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甘肃 兰州 730050)
以所为例浅议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作用*
曾玉峰,周磊,杨晓,刘丽娟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甘肃兰州730050)
文章以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为研究对象,从人员组成、职责分工、主要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总体分析,指出了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开展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作用;建议
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是由各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是科研院所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和学术咨询、审议、评定机构,代表着科研院所的最高学术水平[1]。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以下简称兰州牧药所)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和评议职能,对促进研究所学科发展、活跃学术气氛、激励科技创新、夯实科学基础、培育优秀人才、孵化重大成果、加速成果转化、指导服务三农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兰州牧药所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共由21人组成,其中所外专家5人,所内专家16人;院外专家4人,院内专家17人;院士3人、教授/研究员17人、副研究员1人;50岁及以下专家4人、50岁以上专家17人。从专业分布来看,兽医学科8人、兽药学科4人、畜牧学科6人、草业学科3人,如图1、图2所示。
图1 兰州牧药所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图2 兰州牧药所学术委员会成员专业分布
2 兰州牧药所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讨论学科建设方案,调整学科发展方向;(2)论证重大科技项目,遴选推荐科研项目,对已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3)对科研人员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建议申报相应类别和层次奖励;(4)推荐创新团队首席,遴选优秀杰出人才,对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5)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评议和裁定;(6)审议有关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全国农业科研协作等事项;(7)推荐申报、建设重要科技平台,协调重要科技资源使用,指导开展服务“三农”;(8)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
3 兰州牧药所学术委员会工作进展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在把握各级政策、推进学科建设、申报院创新工程、进行重大项目评估、推荐优秀成果、创建科技平台、培养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为研究所开展现代科研院所建设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3.1学科调整与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
学科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研究所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研究所学科调整与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完善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学科调整与建设方案》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建设行动方案》,积极推动了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建设。
3.2“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的指导编制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定了“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提纲,主要从发展形势与需求、发展思路与目标、重点方向与任务、重点科研计划、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书写。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研究所力图紧密结合国家及研究所需求,进一步完善科技发展规划编制方法,提高科技发展规划的可执行性、可考核性,促进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标准化,提升编制水平和管理水平。
3.3院科技创新工程的指导实施
自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启动实施以来,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便召开不同形式会议,研究讨论团队名称、团队组建、首席遴选、申报书撰写、申报答辩、考核指标拟定、绩效任务书签署等重大事项,先后凝练形成《研究所院科技创新工程任务书》、《研究所院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等重要材料,指导编写了《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十三五”发展规划》,梳理出研究所“十三五”重点科技任务。
3.4重大科技计划的储备建议
面对国家科技计划体制改革新形势,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着眼于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科学指导广大科技人员认清科研形势,重点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重点研发计划方面下足功夫,同时积极拓宽项目申报渠道,立足生产实际,加大原始创新,做好项目储备,谋划科研出路。先后形成研究所“十三五”农业科技发展重大需求等建议材料,凝练了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科研选题,为“十三五”科学研究不掉队把好关、掌好舵。
3.5科研项目的论证监督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不仅在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指导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择优推荐作用,而且对科研项目的执行监督检查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先后组织各类项目论证会、启动会、推进会、总结会等,通过听取项目汇报、审查材料,与会专家从项目任务安排、研究内容设置、参加单位分工、技术路线设计、经费预算分配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使得项目能够成功申报并顺利实施,取得预期进展,避免走岔路、走错路、走歪路,为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提供服务和支持。
3.6优秀科技成果的遴选推荐
科研项目是研究所的立足之本,科技成果则是研究所的实力展示。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一贯坚持重大科技成果的培育和产出,始终认为作为农业科研机构应首先做好“立地”工作更好为“三农”服务。所学术委员会积极组织结题项目验收工作,通过不断发掘,组装集成科技成果,进行成果鉴定,为在有限名额限制的情况下将最优秀的成果推荐出去,从而争取获得更好的科技奖励,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所学术委员会的推荐,研究所科技成果收获丰硕,在科技奖励、草、畜新品种、新兽药证书、SCI论文、专利授权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均有显著提升。
3.7科技平台的建设服务
科技平台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必备基础条件。因此,加强对平台建设服务过程中的监督和绩效的评价,引导、激励和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成为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又一项重要责任。近年来,在所学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质检中心、风险评估研究中心以及试验基地工作有序开展,新建平台不断增加,硬件条件不断改善,软件环境不断优化,实力得到很大提升。
3.8优秀科技人才的推荐培养
科技人才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决定因素。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另一责任就是推荐优秀科技骨干、指导培养研究生,为研究所科技力量的持续壮大发展发挥引领作用。通过所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推荐,研究所先后有2名专家入选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2人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个团队入选第二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6人入选农业部新一届新兽药评审委员会专家,3人通过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1人获得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这些都为研究所的优秀人才再上新台阶做出了积极努力。
3.9科技管理制度的指导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提高研究所科技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更加有效促进科技创新,研究所所学术委员会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先后制修订《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研究所科技创新工程人才团队建设方案》、《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从制度适用范围、实施管理措施、参照执行程序、各级责任要点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形成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理可行的良好科研局面,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
4 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存在问题
从以上可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与创新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的限制及缺乏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支撑,使得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在现实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4.1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章程建设相对滞后
学术委员会通常被认为是存在于我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科研机构中,从事学术审议和评定的机构。从1961年政府颁布的《高教六十条》到1978年教育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条例 (试行草案)》、1998年 《高等教育法》、2014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逐步对高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做了具体详细说明。但是,对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均未涉及,鉴于科研院所和高校在治学理念、工作重点、组织机制等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应从制度层面加强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现代科研院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
4.2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行政化色彩浓厚
学术委员会虽然具有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很多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多为单位或各部门领导,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科研专家。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而言,21位委员中有17位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其余4位也曾是部门负责人,他们具有一般科研人员所不具备的优势,但也存在先天缺陷,使得在学术事务的处理、科技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常常沦为依附于行政机构的工具,独立性较差,不能代表广大科研人员的利益从而体现学术的公正性,以至于产生了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情况,无法真正体现它的功能[3,4]。
4.3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学术集权现象严重
鉴于学术委员会所处理的学术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由有着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科研经验的专家担当委员理所当然。但是在目前形势下,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成员数量不会太多,因此,所谓意义上的“大专家”成为委员首选,而一些优势学科的专家势必在学术委员会中会占据相当比例,直接导致许多青年科技工作者或者具有一定水平的其他专家无法成为其中一员来参与学术评议,使得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缺少代表性,学术权力会更多的掌握在学科带头人和少数“大家”手中,其所作的决定并不能得到大多数科研人员的认同和接受[5]。
4.4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实际运行不规范
在现实运行过程中,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处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弱,往往只是起到咨询作用,并无决策权。究其原因,在现有科研体制下,所长负责制是科研单位管理的主要渠道,学术委员会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组成主体和程序规则亟待完善,职能定位和作用机制不明确等诸多先天不足,往往被虚置。因此,在与行政权力博弈的过程中,学术权力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导致其无法在自由、民主的环境中体现其应有的作用。
5 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工作建议
学术自由是学术的根本规律,也是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的必由之路。学术委员会是秉承学术自由,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公平,捍卫学术尊严的机构。虽然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建设仍然处于探索之中,探索机构的建立、职权的划分、制度的形成等[6]。但是,要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就要从制度保障、职权划分、规范运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并贯彻落实。5.1理顺关系,明确定位,保证独立运行
科研院所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评议机构与管理部门在人员、权力等方面有很多重叠,由于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既搞科研又担任行政职务,导致了学术委员会这一学术性质的机构沾染了行政色彩。表面看来,学术委员会实现了专家学者处理所内学术事务这一初衷,但研究员们的行政职务导致其在做出评议和决策时很难以纯粹的学术标准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违背了学术委员会的公正和民主性[7]。因此,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与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尽量避免重叠,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运行,并且要明晰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即学术决策权、学术评议权、学术咨询权、学术裁定权[8]。当然,我们虽然崇尚学术自由,但是,学术自由应该有行政上的权力制约,不能无限自由,学术与行政的目标要统一,不应对立[9]。
5.2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保障“依章运行”
学术委员会章程是对学术委员会日常的工作方式、例会制度、决策机制以及主要职能做出规范的文本,是指引学术委员会正常运行的工作规范[7]。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存在就是为了有法所依。但是相对于国外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来看,我国好多高校、院所章程的内容规定比较笼统和粗糙,章程的依附性太强,缺乏独立性[10]。因此要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对权力行使的程度、方式、主体、权力依据、运行程序、职责权限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学术委员会“依章运行”,避免存在职权不清晰、权责边界模糊、委员行政化、代表性不足、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11]。
5.3科学评价,监督制约,确保合理运行
学术性是科研院所的本质属性。当学术委员会获得单位内部学术权力后,应该在学科建设、科研成果评定、科研立项、职称评审和学术标准制定等学术问题上相对独立地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并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审议评价最终做出决策[12]。同时,在赋予学术委员会真正学术决策权力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将委员义务的履行与委员的除名制度联系起来,将委员会的决定与公示、复议联系起来,以此促使委员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规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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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11
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