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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托管研究

2016-11-16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刘明江

河南科技 2016年14期
关键词:代理知识产权机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刘明江

知识产权托管研究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刘明江

2008年4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率先在海淀区启动了知识产权托管(intellectual property trusteeship)工程,走在了全国其他知识产权局的前面。2009年在丰台、朝阳、西城、亦庄、石景山等5个区县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程试点。2010年扩展4家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在北京市的实践中,知识产权托管其实是指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和中介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接受企业委托,代办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包括咨询、申请、维护、维权、经营等。

2011年5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与信息化部,根据《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共同制定并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于是,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在我国一些产业集聚区陆续展开。在此背景下,洛阳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选在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和洛龙区进行,并于2011年8月17日正式启动。

知识产权托管理念的提出在国内尚属首次,在国外也未曾见过。针对知识产权托管,已有人做了一些研究工作。北京工业大学的科研课题《关于建议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系统的研究》于2006年8月完成。该研究仅是论证了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托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没有进一步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也没有研讨知识产权托管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2010年4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陈云霞的硕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托管及其托管制度研究》分析了知识产权托管的法律性质、知识产权托管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其服务内容,但是仍留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与陈云霞的硕士学位论文比较,2011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生王立兵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机制研究》增加了知识产权托管模式的内容,还有诸多问题没有涉及。

从中国知网搜集到的资料看来,记述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文献不少,但鲜有系统总结文献。例如,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如何在法律轨道内运行,相关方如何扮演好各自的角色,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尚付阙如。

要说对知识产权托管有较深研究的还属201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模式及实施研究》。2013年5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由国家专利战略推进与服务(泰州)中心承担,泰州海陵区知识产权局参与完成的国家知识局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模式及实施研究》项目进行了评审。该项目课题组介绍了中小企业托管的有关政策的出台背景、发展演变和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国内知识产权托管主要模式为蓝本,结合泰州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案例,通过对泰州中小企业托管的现状以及实施托管的紧迫性进行调查和实证分析,深入研究了中小企业的托管模式和我国中小企业托管的启示,运用系统分析法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用企业生命周期对托管阶段进行了深入分析。专家组认为课题资料翔实、观点新颖、对策全面,对我国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方面的政策实施具有较大参考价值,为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托管方面的发展和模式构建提供了相应的策略和指导性的建议。此外,专家组建议在本次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的专项研究,特别是加强应用性、操作方面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理论和制度体系。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课题通过评审。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见到该课题取得的详尽的研究成果。

发展产业集聚区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有效载体。河南省现有180个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正是面向产业集聚区的中小企业,试图通过托管这种形式,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扭转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较为薄弱的状态。在此背景下,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研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本研究立足于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的实际情况,注重可操作性。(2011年8月,本研究负责人先后去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洛阳市知识产权局和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展开调研,了解知识产权托管的实施情况。)本研究经过调研得出的看法可供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各参与方参考借鉴。本研究也尝试从具体的实务中走出来,以法律的视角分析有关问题,力图找出带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使本研究取得的成果在理论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丰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内容。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法律属性

在《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中,知识产权托管是指将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在托管过程中,企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事务包括: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制度建设、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建设、人才培训等内容。

在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一方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另一方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两者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法律地位,从而也相应地决定了两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因此,本研究认为,首先要弄清楚知识产权托管的法律属性。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我们找不到针对“托管”的定义,更无针对“托管”的相关规定,因此,“托管”还不能说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我们从与“托管”较为接近的“代理”和“信托”这两个已有的法律概念入手①“代理”和“信托”分别规定在《民法通则》和《信托法》中。《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试图理解“托管”的法律含义,并理解知识产权托管的法律属性。

(一)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

知识产权代理指的是,知识产权代理人,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在代理权范围内,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说到托管,就会想到与此较为接近的代理,实际上,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与日常使用的托管与代理没有什么区别,但两者之间,即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之间,或者托管与代理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点

从形式上看,托管与代理有较多雷同的地方:其一,都有委托人,不管是托管,还是代理,首先是委托人发出委托的要约,若没有委托人,托管或代理则无从说起;其二,都有受托人,接受他人之托,即承诺,便可成立托管或代理,若没有受托人,托管或代理也无从说起;其三,都有合同约定,也即是说,需要有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对此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就约定事项达成合意,方能订立有效合同,托管或代理因此而建立;其四,都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不管是托管,还是代理,双方基于互信才会建立合同关系。从这几方面看,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确有一些相同之处。

2.不同点

但从本质上看,托管与代理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别,托管尽管具有代理的成分,但还不能说是一种代理关系。从本源上来说,托管与代理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前者可归属于财产法体系,即英美法系,后者属于民法体系,即大陆法系。其一,在代理关系中,有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缺少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形成代理,而在托管中,并不当然存在第三人,如知识产权托管中的专利信息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制度建设,仅涉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双方,并没有第三人的存在,因而也不会有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二,代理必然有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若被代理人没有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仍继续代理,则构成无权代理;而在托管中,不一定有第三人,不向第三人做意思表示,受托人只是对相关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并不必然有授权的意思表示,只有当涉及第三人时,受托人需要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在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三,代理有多种形式,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托管则只有委托托管一种形式,只有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委托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才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托管。其四,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而在托管活动中,受托人不一定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但开展的相关活动不涉及第三人时,受托人便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如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活动,旨在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据此进行分析。其五,托管的范围要广于代理的范围,一方面代理要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适于代理,如在知识产权托管中,除了与第三人交涉需要授权外,凡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只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应当去做,而在知识产权代理中,情况就不同了①知识产权代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代理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代理收取知识产权转让所得,代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变更等,代理进行诉讼等。而知识产权托管所委托管理的内容,除了知识产权代理相关服务外,还涉及到企业专利情报搜集、专利信息情报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等等,范围比较广泛,一切可以委托的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事务,都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托管。。

由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之间存在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关系。鉴于这种关系的存在,在处理知识产权托管中相关方之间的关系时,参照有关知识产权代理的法律规定,但又不能拘泥于这些规定,主要是看委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遵循《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二)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信托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就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亦称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来管理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之间的关系一样,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信托也是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点

顾名思义,托管(trusteeship)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trusteeship中间含有trust(信托)一词,说明托管与信托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可以说,托管理念来源于信托理念,托管是信托的发展和延续。托管和信托相比,两者存在一些相同的特征,首先,都是基于委托而为的管理、处分行为;其次,都是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暂时转移,受托对他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再次,都存在三方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缺一不可;最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主体,在知识产权托管中,委托人和受益人总是同一主体。

2.不同点

尽管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信托存在一些相同之处,但不得不说,两者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首先,在知识产权信托中会出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在知识产权托管中则不会出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其次,在知识产权信托中,信托的是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在知识产权托管中,除知识产权(如专利运营)之外,还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如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再次,知识产权信托实质上一种融资活动,在其中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融资的工具,而知识产权托管实质上是一种管理活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差别,托管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有关信托的基本原理可以适用于托管。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特殊性

通过上述分析,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代理和知识产权信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比较来说,知识产权托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明了这些特殊性,有助于处理好知识产权托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1.以委托合同为基础

知识产权托管建立在知识产权拥有人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于相互信任而签订的托管合同基础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受知识产权所有人委托,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双方签订的委托托管合同奠定了双方关系的基础,因此,合同约定就成为处理双方关系的基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适用。当然,《民法通则》和《信托法》的一般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

2.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知识产权托管既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如专利运营、权利维护,也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办理,如专利信息检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就受托管理的知识产权而言,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人依然是企业,这一特点将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信托区别开来。除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之外,知识产权也不存在交付的问题,因此,旨在成立知识产权托管的委托合同应当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也即是说,委托人和受托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知识产权托管也就自然诞生。

3.知识产权托管并不当然涉及第三人

知识产权托管既有涉及第三人的内容,如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也有不涉及第三人的内容,如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若要开展前项工作,仅有委托合同还不够,还需要企业另行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开展后一项工作,仅有委托合同就够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并不必然有授权代理的意思表示,或者融入委托合同,或者另行授权。这就提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要弄清楚自己受否已获得企业的授权,以免出现无权代理的情况。

4.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外包

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托管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外包(service outsourcing)①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本研究借用“服务外包”来描述知识产权托管的这一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管理本来是企业内部的日常管理,但由于多种原因,如缺乏专业人员、自己管理成本较高,企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事务委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以期取得良好的实效。在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知识产权托管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本,同时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以达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权益最大化。”基于这一认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企事业单位的授权后,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降低客户的知识产权管理成本。此外,在评价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成效时,应当从企业的目的出发,若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且成本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那么,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就富有成效。相反,企业的知识产权没有管理好,管理成本又较高,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就一定存在问题。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离不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托管的重要一方当事人,是指受知识产权所有人之托对其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经营管理的服务单位。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30多年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种类较为齐全,数量众多,在全国分布广泛,这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全国的形势一样,河南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运作良好。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考虑范围

说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们自然会想到现在已有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孵化转移中心,尽管名称各异,但只要拥有相关资质、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就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应当从这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挑选出合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满意的提供服务。

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像信托行业有专门的信托公司那样,有专门从事托管或者主业为托管的公司,可惜,眼下还没有这样的。不过,经过一段时间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试点,如果委托的企业得到了实惠,即其知识产权得到了有效的管理,有力地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水平,受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得到了实惠,即凭优质服务换来了客观的经济收益,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托管经机构就会应运而生。到那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考虑范围相应地就会扩大,企业也会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知识产权托管涉及方方面面的业务,既有知识产权代理,又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目前没有哪一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全靠自己能够做下来,需要几家服务机构协同作业才能完成。因此,将来的发展还有一种可能性,几家业务相关的机构,如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门组建一个知识产权托管团队,这可以叫做组团托管。

目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公司制和合伙制两种主要形式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律师法》第15条第2款: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那么,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否应成为一个考虑的因素?答案应是否定的。提供服务的能力、质量和效果与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没有多大的关联,知识产权托管强调的是前者,而不是其他,因此,“公司制形式比合伙制形式更适合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遴选标准

尽管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众多,但不是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可以胜任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尤其是企业的实际需要,设定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

1.知识产权代理能力

目前开展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总的说来,这些中小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还较少,尤其是专利拥有量,尚处在创造知识产权、积累知识产权的阶段。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托管的主要任务是为这些企业做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如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基于此点考虑,托管机构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具备扎实的知识产权代理能力。

如何判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无知识产权托管所需的知识产权代理能力,主要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个是知识产权代理资质,一个是知识产权代理经验。首先,要有具备知识产权代理资质尤其是专利代理资质的员工,且数量足够,至于多少为足够,则要视情况而定,应当以能够派出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托管为衡量标准。其次,拥有知识产权代理经验,规定3年从业经历较为合适一些,刚开业的代理公司不适合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因为自己还在积累经验,更谈不上指导企业做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拥有上述两项条件,才可以说基本具备了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所需的知识产权代理能力。

毫无疑问,服务机构具备了知识产权代理能力并不等于就具备了承担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能力,只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知识产权代理能力这个条件显得更为重要一些。除了知识产权代理能力之外,服务机构还具备为托管企业提供检索分析、预警预测、战略策划等研究咨询服务的能力。

2.地理位置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不能距离企业太远,在能够胜任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本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次考虑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于其他地方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要慎重考虑了,除非有特殊的需求。这样考虑主要是基于入托企业能够快捷地获得服务。

不得不说,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网络办公触手可及,地理上的空间距离早已不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可适当考虑外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即使在本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予以考虑,但也不能超出本省的边界。一般说来,在地市一级的城市找不到合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能在省会城市找到合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在洛阳高新区的知识产权托管试点中,有2家洛阳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2家郑州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郑州距离洛阳也很近,这样的搭配可产生相得益彰的效果。不过,还要指出的是,被选中的2家郑州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主动联系入托企业,询问入托企业的需求,克服不在本地办公给入托企业带来的不便。

3.其他条件

除上述两点要求之外,还要考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愿意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以及是否有违规营业记录。《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指出:“服务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参加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意愿。2.业务范围涵盖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代理和研究咨询服务,具备为托管企业提供检索分析、预警预测、战略策划等研究咨询服务的能力。3.管理规范,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诚信经营原则的不良记录。4.如分支机构承担托管工作,该分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开展托管业务,并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工作。”

(三)同业竞争

根据《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服务机构与托管企业沟通,确定具体托管方式和内容后,双方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协议;签约后,服务机构根据协议约定为托管企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托管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目前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都是面向中小企业集聚区展开,那么,政府主管部门就要考虑①根据《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政府主管部门就是负责推动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给一个中小企业集聚区指定几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能否展开竞争,如何开展竞争,以及未获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否参与进来展开竞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认真思索。这实际上是一个同业竞争的问题。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数量

一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应该指定几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要看实际情况而定,如集聚区的规模,包括占地面积、企业数量、知识产权发展阶段。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一个中小企业集聚区无论规模大小,均应指定至少两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样一来,集聚区内的企业可拥有挑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余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集聚区刚刚建立,入驻企业较少,才可以仅确定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也就意味着,集聚区内的企业只得接受这家机构的服务。所以,至少确保一个集聚区有两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视集聚区的情况,可适当增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数量,但也不能没有极限,极限就是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有一定最低限度的托管业务,从而有一定的盈利水平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是营利性机构,若不能盈利,不会将托管服务保质保量的开展下去。若出现这种情况,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就没法持续进行。。

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出,每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原则上选出1-2个自愿参与托管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在洛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洛阳凯旋专利事务所、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洛阳公信专利事务所、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进驻高新区和洛龙区,每个区有两家服务机构。2012年8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在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和洛龙区正式启动仪式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吴显增分别同洛阳凯旋专利事务所、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托管合作协议书;洛阳市洛龙区副区长吕健分别同洛阳公信专利事务所、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签署了托管合作协议书。

2.获得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

经过严格遴选,一般说来,一个中小企业集聚区可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这是为了保持适度竞争的缘故,那么,这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该如何开展业务上的竞争呢?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意味着,企业有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机会,同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应有选择企业的机会。因此,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定之后,就进入双向选择阶段,一方面,集聚区内的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对于服务机构的认识,挑选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尽管可挑选的服务机构数量有限,两家或两家以上,但还是有选择的空间。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自己的服务能力以及对于企业的了解,挑选若干家企业,相比较来说拥有比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双向选择之后,双方就要签订服务合同,知识产权托管就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竞争也应有章法,一个企业只能挑选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就是说,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一对一的合同关系应保持稳定,一个企业选定一家服务机构后,就应仅接受这一家服务机构的托管服务,而不应在接受其他服务机构的托管服务,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第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需要对入托企业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只有了解了,才能做好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这需要稳定双方之间的一对一关系。第二,一个企业仅与一家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可最大程度地降低泄密风险,若相反,与多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持联系,企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性就会增大。第三,一个企业仅与一家服务机构建立合同关系,而一家服务机构可与多家企业建立合同关系,能够保证一家服务机构可获得一定限度的托管业务。

鉴于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数量上明显不对等的现实情况,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应拒绝企业提出的缔结知识产权托管合同的要求,特殊情况除外,如服务机构没人能了解企业的技术领域。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服务机构的契约自由似乎受到了限制,但服务机构换来的是企业的不二选择,确保了自己的业务数量以及盈利空间。

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合同关系的稳定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当出现特殊情况,如一方利益被另一方侵害,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再继续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就显得没有必要。此时,就应应允双方解除合同,各自再行选择。

3.获得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未获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

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有没有不与获得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缔结托管服务合同的自由,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这是企业契约自由的应有之义,无疑也会给这些服务机构产生压力,促使这些服务机构提高托管服务能力。因此,集聚区内的企业可以绕开经遴选程序确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迳行联系其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这些机构获得托管服务或者非托管服务。

集聚区内的企业一旦与获得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了托管服务关系,还能与未获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缔结托管服务合同吗?就缔结托管服务合同而言,企业不能再与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缔结类似的合同,不管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否已获得指定。其中原因如前所述,不再赘述。

如果集聚区内的企业与获得指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了托管服务关系,还能寻求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吗?这要视企业提出的服务请求为何而定。若企业提出的服务请求在双方约定的托管服务范围内,企业就不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洽,反之,就可以。这就要求,双方签订的托管服务合同要尽可能地详尽,利于依约而行。

长远看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应当是充分的,没有事先指定一说,政府主管机关只能向企业建议可信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甚至连政府的建议也不需要了,完全交由市场自由竞争,企业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若如此,知识产权托管毫无疑问将是一个较高层次的形态,这或许是若干年之后的事情,目前还实现不了,现在推行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深度参与,也需要对企业的契约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职责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职责毫无疑问就是为入托企业提供合乎标准规范的托管服务。《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服务机构负责向托管企业提供专业托管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1.受实施单位的委托,为集聚区内小型企业提供完全式托管,为其他企业提供部分式托管;2.为托管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托管方案;3.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托管方案和服务人员;4.协助实施单位建立集聚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分析托管工作效果;5.向实施单位汇报工作进展;6.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相关的事宜。

在提供托管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尽职尽责,决不能怠于履行托管服务,致使入托企业遭受损失,能不能泄露入托企业的商业秘密。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服务机构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允许竞争性托管,即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一个企业的委托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之后,是否还可以再接受与前一个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二个企业的委托呢?只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守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完全可以允许竞争性委托。再者,关注于一个行业,接受多个企业的委托,更有利于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在提供托管服务过程中,当对于入托企业委托的事项缺乏处理的能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否转委托呢①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作复代理关系。?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例如,入托企业要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而受托的服务机构没有这方面的人才,在此种情况下,该服务机构就可以将这项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在委托给有能力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但是,在转委托之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要征得入托企业的同意,否则,就不能转委托。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同时,《合同法》第400条也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由此看来,法律允许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将入托企业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服务机构办理,但要事先征得入托企业的同意,或者事后取得入托企业的追认。

三、入托企业

入托企业就是指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委托给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在目前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中,具体是指中小企业集聚区内接受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企业。

(一)入托条件

目前进行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针对的是中小企业集聚区,显而易见,未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内入驻的企业,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也不管是否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都不在考虑之列,至少不在此次试点范围内②或许目前的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取得成功后,再推行知识产权托管时,就不会仅局限于中小企业集聚区,到那时,中小企业集聚区内外的企业都可以参与到知识产权托管中来。。

那么,中小企业集聚区的企业欲要参加知识产权托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吗?既然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目前针对的是中小企业集聚区,那么,入驻中小企业集聚区的企业,只要有参加知识产权托管的意愿,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也不管是否已经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都应被准许参与到知识产权托管工程中来。也就是说,只要该企业欲与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关系,这个托管关系就可以建立起来。

这样看来,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拥有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关系的主动权。因此,在中小企业集聚区,企业的入托条件可以说是零门槛,没有什么限制条件。《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就没有对入托企业提出什么要求,相反却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推选做出种种要求。

实际上,一个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知识产权,起码会有一件或多件商标。再者,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的实施目标就是:“构建供需对接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推动和帮助各类企业与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紧密合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专业化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因此,无需而且也没有必要对欲入托的企业设定什么先决条件,任何企业,只要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内驻扎,均可以借助知识产权托管工程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许多中小企业还处于“三无”(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无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无知识产权管理费用)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尽管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参加知识产权托管没有门槛,但一旦与某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了托管服务合同关系,为了使知识产权托管有序进行,也为了使知识产权托管取得实效,入托企业还是应满足一定的基本要求。这个基本要求首要的就是,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三无”问题。首先解决这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确保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形成顺畅的联系渠道,为以后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奠定基础。若企业在入托之后依然处于“三无”状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想推动知识产权托管也无法前进一步,到企业找不到对口的人,提出的知识产权管理建议无人去落实,如此下去,知识产权托管将名存实亡。

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已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入托企业应依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帮助下,建立符合自己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早在2008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 1204-2008),该规范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模式编制,旨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江苏省开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地方标准的先河,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相当多的企业有规范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意愿,但苦于没有一套可供使用的规范,此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运而生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之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贯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简称“贯标”)的热潮。这股潮流到现在还没有减退的迹象,入托企业也应乘势而为,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并照着标准要求去做。知识产权托管的主要内容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标准要求在不少方面是一致的,都谋求使企业建立一套完善且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三)退托条件

《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指出,托管工作的原则是双方自愿、诚实守信。在出于双方自愿以及各自诚实守信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托管就可以持续进行下去,否则,必将寸步难行。既然企业有参加知识产权托管的自由,那么,也应当有退出知识产权托管的自由,但是这个自由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否则就成为泛滥的自由主义。总的说来,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企业可选择退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1.托管目标已经实现

在企业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入托企业建立了一套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该系统可有效运转,能够应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提出来的各种需求,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托管项目预定的目标也已实现了,入托企业具备了独立管理其知识产权以及相关业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入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退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实际上,即使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很强大的企业,在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也要借助于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中小企业更不例外了。那么,为什么还要允许入托企业待托管目标实现时退出知识产权托管项目?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需求多了,已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入托企业退出托管后,再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时,可有更大的选择空间,若挑选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也是如此。

2.托管目标无法实现

企业没有技术含量,从根本上创造不了什么知识产权,也就是说,没有可托管的知识产权,这样的企业压根不能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带来什么业务,服务机构当然难以为继,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入托企业退出托管项目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解脱。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中,参与托管的尽管都是中小企业,但都位于产业集聚区内,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知识产权,不会出现没有知识产权可托管的情况。

同样,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欠缺,不能对入托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能给企业提出什么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建议,致使入托企业不能从中获得什么收益,那就只能允许入托企业退出托管。一般说来,目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尤其是经过严格遴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还不会出现如此差的表现。

3.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入托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托管就是要获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良好服务,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服务机构没有尽职尽责,由于过错没有做好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致使入托企业遭遇重大损失,若因此使入托企业失去了对服务机构的信任,知识产权托管就无法进行下去,就应当允许入托企业退出知识产权托管。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许要对入托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情况,如托管目标仅能实现一部分,其他部分实现不了,假如企业想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服务机构不能胜任,完不成这个委托的任务,那么,就应允许入托企业退出知识产权托管,另行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

此外,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会在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四、知识产权托管模式

知识产权托管如何进行?这要看以下情况: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知识产权事务的工作量、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以及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水平。选择恰当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既符合入托企业的实际需要,也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能力相匹配,这样才可以取得双赢的效果。

(一)完全式托管与部分式托管

1.完全式托管

(1)完全式托管的概念

完全式托管就是指,入托企业将其全部的知识产权事务委托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当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所有职责和功能”,由后者全权处理的一种知识产权托管,亦可称为概括式托管。这种托管方式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托管,也是目前实践中采用的托管模式。

采用完全式托管时,应当在托管服务合同中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尽可能阐明入托企业的需求以及服务机构的服务事项,如列举出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事项,并使用“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含义广泛的用语,以免出现遗漏。若仅有概括式描述,就有可能理解为顾问式托管,即入托企业将其咨询性知识产权事务委托给服务机构而服务机构仅充任入托企业顾问的角色。可是,在目前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顾问式托管尚没有适用的空间。

(2)完全式托管的适用条件

典型的“三无”企业适合采用完全式托管。除了典型的“三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的企业也适于这种托管方式。《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也指出,完全式托管主要面向未设置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小型企业,以政府引导和支持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等无偿服务为主。王立兵认为,完全式托管适用于没有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或者仅有少量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刚刚起步或者根本没有起步的中小型企业。

采用完全式托管并不表明,入托企业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对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无所作为。前已述及,要想取得良好的托管效果,入托企业还是要在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并划拨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费。

2.部分式托管

(1)部分式托管的概念

部分式托管就是指,入托企业将其一部分的知识产权事务委托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由后者全权处理的一种知识产权托管。

一般说来,部分式托管的知识产权事务应当在两项或两项以上,若仅为一项,就成为单项式托管了,即入托企业将单项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申请)委托给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作为入托企业的全权代表。若如此,将失去知识产权托管的价值,因为单项式托管与入托企业当有专利申请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没什么两样。

(2)部分式托管的适用条件

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企业适于采用部分式托管模式。这类企业能够处理一部分知识产权事务,如知识产权许可,但其他一些知识产权事务则没能力处理或者处理不好,如专利申请。《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也指出,部分式托管主要面向具备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大中型企业,以政府推荐服务机构提供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人才培训等有偿的专业服务为主。

根据在洛阳试点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采用的《知识产权托管协议》模板,针对不同情况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托管模式,完全式托管主要面向未设置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小型企业,以政府引导和支持服务机构提供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等无偿服务为主,部分式托管主要面向具备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大中型企业,以政府推荐服务机构提供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人才培训等有偿的专业服务为主。

(二)小托管、中托管与大托管

换一个角度,以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发展的不同阶段、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的不同构成,又可以将知识产权托管分为小托管、中托管和大托管三种类型。

1.小托管

小托管是存在于个别企业与具有一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关于知识产权综合委托管理服务的一种托管服务方式,业务主要局限于个别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保护、运用方面。

具体来讲,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

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

这种知识产权的托管服务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针对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贴身服务,容易使企业在普通事务性层面获得满足。其局限在于,受企业意识水平和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限制,对企业的提升和引导有限,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除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资源的整合运用能力不足。

2.中托管

中托管是存在于优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服务机构群与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重点企业或产业群中的一种综合知识产权委托服务关系。

主要适用于稳步提升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帮助企业往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层面扎实过渡。

3.大托管

大托管是存在于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联盟与产业集群、区域重点产业之间的高端知识产权委托服务关系。

具体来讲是由政府牵头,综合集群政府资源、园区孵化器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组成知识产权托管联盟,面向国家层面或地区重点产业集群提供综合高端知识产权服务,用于加速提升产业群体的创造能力,应对全球知识产权风险。

五、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

知识产权托管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北京市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少不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推动就是一个例证。鉴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如知识产权意识欠缺,知识产权数量还较少,在这种情况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但是,政府的主要职能还是在于面向大众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仅为一部分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政府在参与过程中应当秉持谨慎的态度,帮忙但不添乱,尤其要把握好介入的尺度,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在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知识产权托管中发挥主导、指导作用;2.确定相关遴选标准,并以此标准确定服务机构;3.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入托企业的对接搭建平台;4.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如财政补贴;5.在知识产权托管中发挥监督作用。

(一)政府部门

毋庸讳言,目前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顺应了企业的呼声。那么,在政府里面是哪些部门在推动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呢?《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明确指出,托管工作由以下单位共同承担: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2.“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3.服务机构。显而易见,服务机构是那些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机构,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则毫无疑问是负责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政府部门。

1.主管部门

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两个,一个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知识产权局,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知识产权局,另一个是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央一级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市一级的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以及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市级)。

就洛阳市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来说,主管部门就是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实施单位

2010年8月26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总体部署,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层面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按照《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北京市等32个城市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就是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施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是32个城市作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之一,因而也就是洛阳市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施单位。具体的实施工作应由洛阳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洛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即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来做。

(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指导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施。《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对于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目标与方案;2.指导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施;3.指导实施单位推选服务机构;4.检查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的实施效果;5.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托管工作进展。”

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还有一个发挥作用的空间,那就是,与其他政府部门一道,如会同财政部门,出台税收减免、补贴等政策优惠措施,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托管服务,同时也降低中小企业的托管成本。

上海市政府别出心裁,采取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举措,即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买单”,实质上是政府出面为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接受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政府支付知识产权托管费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出资为企业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的完全式托管服务,企业不用为此花费1分钱,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培训和执行等,帮助企业对各项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提供法律咨询,当企业有更为深入的知识产权工作需求时,还能第一时间获得专业机构提供的专项式委托托管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工程中的阻碍。

(三)实施单位的职责

毫无疑问,实施单位的职责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对于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也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单位负责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选合格服务机构;2.为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3.组织安排服务机构为托管企业制定托管方案;4.组织监督服务机构为托管企业开展托管服务;5.协调服务机构与托管企业合作及产生的问题;6.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报托管工作进展;7.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相关事宜。”

《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在其“托管工作流程”部分指出,实施单位要和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书,明确托管内容、考核办法、责任义务等;实施单位还要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召开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说明会,介绍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并由服务机构介绍托管工作思路和内容。

六、结语

可以说,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的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知识产权数量增加了并得以有效运用,提高了入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扩大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量。

但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毕竟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交由市场去调节,企业若要提高竞争力,自然会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不需要政府的推动。可是,目前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一旦失去了政府的推动,似乎也一同失去了动力来源,陷于停顿有点夸张,但顿失方向感或许更符合实际。

因此,就目前进行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而言,少了政府的参与,还能否持续进行,的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企业真的需要凭借知识产权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自身又缺乏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知识产权托管自然会应运而生,因为知识产权托管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并不缺乏。实际上,目前真正缺乏的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托管的强劲需求。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的知识产权托管有一点“拉郎配”的味道,因为在服务机构的遴选过程中,没有企业的参与,服务机构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及实施单位的具体组织下遴选出来的,企业只能在遴选出来的服务机构中进行有限度的挑选。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是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接受者、受益者和评价者,应当在服务机构的遴选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话语权。

(本文受“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编号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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