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以日本建设循环社会为例
2016-11-16肖明辉
文 / 肖明辉
论市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以日本建设循环社会为例
文 / 肖明辉
循环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皆遵循成本收益原则且都是法治经济;其次,探讨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特有的市场支撑体系,即源头无废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与再资源化的科技产品市场、绿色消费市场。要不断健全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灵活运用经济手段,对企业和公众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激励;以法治保障循环经济市场体系建设。
循环经济;市场经济;市场支撑体系;绿色消费;结构转型
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循环经济的研究,往往侧重于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调控手段,而对支撑循环经济的市场体系重视不够。
事实上,推动循环经济的关键,在于完善市场机制,按照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稀缺性的成本收益原则,运用价格机制提高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利用率,即通过生产无废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再资源化科技产品市场、绿色消费市场等循环经济市场支撑体系,发挥市场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本文拟将以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为例,分析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机理,这对全面地把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循环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同一性
首先,循环经济与市场经济都遵循基于资源稀缺性的成本收益原则,以价格机制为杠杆,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而影响供求关系。资源的稀缺性与欲望的无限性是西方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市场就是根据资源稀缺的程度,来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的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的资源稀缺类型,已由工业革命以来的人力资源稀缺转变为自然资源约束趋紧和生态承载能力满负荷的自然资本稀缺,生态产品成为最短缺的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某种要素稀缺造成价格上升,就促使企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节约使用该要素,才能获取最大利润。
循环经济是遵照生态学和经济学原理及其基本规律,按照3 R原则,高效率使用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既能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也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日本循环经济快速发展,当然离不开雄厚的经济基础、先进的科学技术、高素质的国民等有利条件。
20世纪 50年代,日本已基本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市场支撑体系,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调控措施主要在于运用财政、货币等手段,克服价格机制在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领域的局限性。所以,日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瞩目的循环经济发展成就。
其次,与市场经济一样,循环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撬动循环经济价格体系的前提。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导致市场在自然资本配置上的低效率和不经济,是产权弱化的表现。没有专有权的生态资源(如空气),价格既不能起到在使用者之间分配商品或资源的作用,也不能起到为生产商品和保护资源提供收入的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依靠完善循环经济立法。
通过立法,达到以下目的:
第一,以法律凝聚国民共识,降低推进循环经济的交易费用。
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无非是强制人们遵守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共准则,减少社会成本,改善环境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福利分配。
日本循环经济的推进,正是以《促进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为根本,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配套《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家电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专项法律,促使日本建立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经济系统,使国家、地方公共团体 (即地方政府)、事业者以及国民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以减少环境负荷的新系统促使日本建成 “循环型社会体系 。
第二,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安排了合理的产权制度,避免“公地悲剧 ”。
科学的产权制度使得经济主体行为的私人收益率向社会收益率接近,克服人们行为的外部性,从而避免市场主体滥用资源的特权以及 “第三方付费 ”的现象带来的环境污染。
《促进建设循环社会基本法》确立的排放者责任原则、扩大生产责任者原则,有效克服了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均不付费,价格由第三方支付,让企业轻易转移成本,消费者可以突破自身预算约束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如《家电循环法》规定,废旧家电用户须承担运输费用和回收再利用的费用。废弃家电由经销商负责回收,并送到由家电生产商出资建立的 “家电处理中心”将其分解,并按资源分类分别进行循环利用,有效避免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环境治理的本质是将外部性内在化,消除传统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实现资源商品化和市场价格调节,这就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制。
日本产经省提出,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使资源和能源的输入与输出之差最小,从而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最大化。而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前提是资源商品化,只有各种要素的价格准确反映市场供求,才能通过价格机制正确指引资源商品的配置。
事实上,在工业化进程的前期和中期,资源和能源价格体系很可能是扭曲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一定时期里,许多国家的不可再生资源与环境资源并不是供不应求的商品,例如在工业化的前期阶段,对环境资源的使用,几乎是免费;二是众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换取外汇,争相把定价极低的资源能源卖给发达国家。
所以,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期的日本并没对资源能源精打细算,导致“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 ”的增长模式给日本带来极为严峻的污染问题。为克服这种缺陷,日本通过循环经济立法,主要采取税收、罚款等经济手段,诱导企业控制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负荷。
如《节约能源法》根据能源消耗的多少对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于节能达标的单位,政府在一定年限里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对于未达标者,政府将根据《节约能源法》公布单位名称,并处以 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二、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特有的市场支撑体系
改变单向线性生产运行模式和生产末端治理运行模式,实现源头预防、全过程治理和资源闭路循环,是循环经济实现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的前提。
因此,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健全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资本市场、信息市场等,还须具备生产源头无废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再资源化科技厂品市场、绿色消费市场等,通过价格杠杆作用,实现资源能源效用的最大化,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赢 ”目的。
首先,实现减量化,必须形成生产源头无废市场,支撑 “绿色制造 ”产业。日本构建以大企业为中心的生产源头无废市场,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形成循环经济活动的竞争态势,并非仅受制于政府的行政管制,而是顺应市场的需求。
毋庸置疑,日本企业初期推进循环生产活动,更多的是震慑于法律而不得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但随着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上升,资源瓶颈作用和实施管制产生的政治、社会成本的上升 ,在肯定管制措施的有效性的同时,企业主动推行“绿色制造 ”,挖掘竞争优势,得到普遍关注。
事实上,日本企业自发应对环境问题,积极采取循环生产技术有如下原因:
第一,受限于国内市场狭小,日本众多的大型企业的产品更多依赖于欧美市场,欧美国家对进口产品的环保标准较高,只有环保企业才能获得欧美消费者的青睐,不采用环保技术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残酷局面。
日本企业通过采用绿色环保技术,一方面可以有效应对“绿色壁垒”,不断拓展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日本大型企业以应对环境管制政策开发新产品,扩大规模和提高效率,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二,日本企业曾经历不参与环境认证与管理,受到海外消费者抵制的惨痛教训。
20世纪90年代,日本诸多企业对ISO9000系列认证反应冷淡,没有认识到通过该认证是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第三者机构监督体系的重要标示,是提高出口国以及当地消费者信赖程度的有力竞争手段,结果导致产品出口不畅,企业利润下降。因此,ISO14000系列认证推出后,日本企业吸取教训,纷纷响应,获得认证的企业数量猛增,为此,日本企业效益大大提高。
其次,要实现再利用和再循环,必须依靠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与再资源化的科技产品市场支撑静脉产业。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可以有效节约资源能源,也能防治环境污染。
2000年,日本各地方政府开始制定环境税征收条例,2001年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市町村比例,生活垃圾达到80. 2%,产业垃圾达到88. 2%,既成功实现垃圾的减量化,也启动了再生资源回收市场。
再生资源回收事业既有公益性,也有商业利益性,但由于废旧产品和废弃物回收成本较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效益不能完全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难以实现盈利的目标。要启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必须依靠政府经济手段的调控,即通过财政政策,帮助企业发展。
如2003年日本用于回收政策实施的总支出达到1. 62兆日元,占当年GDP的0.33%。其中91%的资金来自各级政府财政补贴。由此可见,日本现有的废弃物回收体系若没有国家提供财政支持是难以独立维持的。
正是由于日本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撑,再生资源的回收企业才能生存与壮大,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得以不断发展。1997~2007年,日本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比例由37%上升到52.2%。
再资源化技术创新是废弃物能够被再次利用的重要支撑,需要企业不断研发循环经济新技术,并进而形成循环科技产品市场,才能拓展废弃物的利用范围。然而,由于循环科技要兼顾产品制造和废弃物利用,在很大程度增加了循环经济技术创新的难度,并且企业在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等方面也需要增加支出,这不可避免地削弱了自身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因此,技术创新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前期庞大经费投入的风险。
日本政府在开发汽车循环利用新技术、家电产品循环利用新技术、各类包装材料循环利用新技术、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新技术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如对中小企业以上技术开发项目的研发费、试验费补贴可达50%,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减少所得税和不动产税等,有力地支撑循环科技产品市场的发展。
培育绿色消费市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消费是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同生产、分配、交换三个环节构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在一次循环中,生产决定分配、交换,也决定消费 ;在再生产过程中,消费反作用于生产,即消费创造出新的需求,创造出生产的动力。
日本建设循环社会,一方面要加强再生产品的供给,另一方面也需要确保再生产品的需求。毋庸讳言,绿色产品的价格与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价格较高,仅仅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难以达到绿色产品畅销的目的。
日本通过《绿色采购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需求方面启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消费市场。《绿色消费法》详细规定了国家以及独立政府法人应重点采购的环保商品的种类,国家公务机关须制定每一年度的采购方针并及时公布,而且要汇总公布每一年度的环保商品采购的情况。国家机关对于规定范围内采购的14类101种特定采购品,要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作出是否追加或调整的结论,以达到鼓励企业加强环保产品研发与生产的目的。
仅有政府购买环境产品,还不能支撑日本的绿色消费市场,绿色消费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民间团体和不断壮大的绿色消费者队伍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据上世纪 90年代的“消费者环境意识与现状调查”显示,46.7%的15岁至59岁的居民将环境问题列为首位,说明日本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日本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促使企业在商品开发、生产、销售和废弃的活动中,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并以此提高企业形象,带动产品销售,获得更大商机,以防止被淘汰出局。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以保障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寻求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市场体系不健全,尤其是支撑循环经济所必须的市场体系尚未全面形成,助长了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存在。
因此,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下功夫,依靠深化改革,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现市场经济与循环经济的同一性,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断健全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
循环经济需要两个层次的市场体系支撑,一是传统市场经济需要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顺利交易和市场客体自由流动的体系,主要包括物质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信息市场等;二是发展循环经济所必须的市场体系,包括生产源头无废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再资源化科技厂品市场、绿色消费市场等。这两个层次市场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互为因果,通过市场机制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建立第一层次的开放统一、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是资源配置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前提。由于市场存在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现象,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此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撑第二层的市场体系,让第二层次的市场体系更加准确地反映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稀缺性,形成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资源价格,让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获得合理配置。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尚未完全厘清,生产要素的流通还存在人为干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常常存在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的情形,市场未能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就需要我国在健全传统市场体系的同时,着力完善循环经济的市场支撑体系,以价格为手段、竞争为动力,按照供求关系配置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内的各种要素资源,发挥市场在财富创造中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驱动力。
第二,灵活运用经济手段,对企业和公众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是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利用经济杠杆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比如,收取垃圾处理费,经统计,以计量征收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公众对垃圾的排放量,对减少废弃物的效果明显。如日本2003年收取的废弃物处理费仅占总支出比例的9%,尽管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不多,但是这样的经济手段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近年来,日本人均垃圾的每天排放量基本保持稳定,没有进一步增加。
反观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要是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由于产生垃圾的边界费用为零,对减少废弃物的数量效果不够明显。因此,不能认为收费手段一用就灵,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灵活运用经济手段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此外,要审慎灵活使用财政政策。包括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在内的公共资源由于“私人 ”使用成本与社会成本付出的不对称性,造成自然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使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要素的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克服市场失灵现象,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财政政策的支撑。
但需要指出的是,财政政策只是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必要的条件,把扭曲的资源价格通过市场矫正过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中的配置作用,即构建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再利用的盈利模式,使循环经济在市场条件下有利可图,以此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三,以法治方式保障循环经济市场体系。
日本循环社会建设的成功经验表明,必须具备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才能建设循环经济市场体系。
日本从1970年开始着手制定并完善日本环境保护法律体系,2000年出台具有宪法性质的《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目前已建立世界上最为完备的由基本法、综合性法律、专项法三个层面组成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正是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日本的清洁生产与物资综合利用领域的市场体系得以建设。
同时,也必须看到,严密的立法体系只是建设循环经济市场体系的第一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高效执法与公正司法的治理机制,以及与时俱进的法律修订完善体制,对促进循环经济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更为关键。如对丰岛事件与露天堆放废轮胎事件的处理,引发公众对 “废弃物”定义与分类的进一步探讨,促成日本《废弃物处理法》的修订,而且也促进了法律的实施。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这些法律在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相对滞后,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循环经济法律的实施力度不够,一方面造成我国的循环经济市场体系建设相对缓慢,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这也需要我国立法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在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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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the market's decisive role in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