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七年議與唐德宗至武宗時期的貨幣政策——從韓愈、元稹兩篇文章的繫年問題談起*
2016-11-16葉煒
葉 煒
元和七年議與唐德宗至武宗時期的貨幣政策
——從韓愈、元稹兩篇文章的繫年問題談起*
葉煒
“錢重物輕”是唐後期的經濟難題,憲宗元和七年(812)議是關於貨幣政策的一次大規模討論。本文從議狀格式着眼,重新探討韓愈、元稹兩篇文章的繫年問題,論證這兩篇文章爲元和七年議之議狀,以豐富對元和七年議的認識,並進而探討元和七年議與唐代貨幣政策的調整,提出元和七年議是唐後期貨幣政策調整中的重要一環,此後三十餘年的貨幣政策,都與元和七年議存在着相當密切的關係。
關鍵詞: 唐代貨幣集議錢重物輕元和中興
一 唐代集議詔敕與議狀的格式
我們要討論的兩篇文章,分别是韓愈的《錢重物輕狀》和元稹的《錢重物輕議》,在唐代的文書分類中,它們屬於“議狀”或“奏議”,有時也徑稱爲“議”,是唐代集議參加者意見的書面形式。與唐代其他公文一樣,議狀的撰寫也有一定格式。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村裕一先生在《唐代制敕研究》中,以韓愈、權德輿的兩篇議狀爲例,探討了唐代奏議的公文格式問題。他認爲,通過這兩篇議狀,大體可以確定唐代奏議的公文格式,包括題名、詔敕、結銜議曰以及結尾的“謹議”等。*中村裕一《唐代“議”の文書的考察》,見《布目潮渢博士古稀記念論集: 東アヅアの法と社会》,東京,汲古書院,1990年。又見中村裕一《唐代制勅研究》第三章附節三“議の文書的考察”之“議式”,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頁552—555。
權德輿《昭陵寢宫奏議》開篇云:“右,奉進止,寢宫在山上置來多年,曾經野火燒爇,摧毁略盡,其宫尋移在瑶臺寺左側。今屬通年,欲議修置。緣舊宫本在山上,原無井泉,每緣供水稍遠,百姓非常勞弊。今欲於見住行宫處修造,所冀久遠便人,又爲改移舊制。恐所見未周,宜令中書門下及百僚同商量可否,聞奏。”與上引詔書相對照,顯而易見,權德輿議狀開篇所云,就是該次集議詔書的內容。接下來,纔是權德輿個人意見的表達,“朝議郎守尚書司勳郎中、知制誥、雲騎尉、賜緋魚袋臣權德輿議曰: 臣聞古宗廟之制,……謹議。貞元十四年月日”。*《權德輿詩文集》卷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451,452。
右,奉進止,寢宫在山上,置來多年,曾經野火燒爇,摧毁略盡,其宫尋移在瑶臺寺左側。今屬連年,欲議修置。緣舊宫本山上,元無井泉,每緣供水稍遠,百姓非常勞弊。今欲於見往行宫處修造,所冀久遠便人,又爲改移舊制,恐所見未周,宜令中書門下及百寮同商量可否聞奏者。守右補闕王仲舒議曰: 伏詳敕旨,……謹議。*《文苑英華》,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66年,頁4053上。
再舉一例。據《資治通鑑》唐憲宗元和六年(811)“秋,九月,富平人梁悦報父仇,殺秦杲,自詣縣請罪。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資治通鑑》卷二三八,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頁7685。時任尚書省職方員外郎的韓愈參與了集議,議狀收入了韓愈文集,題作《復讎狀并序》,文如下:
元和六年九月七日,富平縣人梁悦爲父報仇殺人,自投於縣請罪。敕云: 復讎殺人,自有彝典。以其申寃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從減死。宜決杖一百,配流循州。由是有此議。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復讎,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伏以子復父讎,……謹議。”*劉真倫、岳珍《韓愈文集彙校箋注》卷二七《復讎狀并序》,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頁2827。下簡稱《校箋》。參見馬其昶《韓昌黎文集校注》卷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頁592,593。下簡稱《校注》。
通過以上兩例,可以更爲清楚地了解唐代議狀的格式。我們在這裏强調的是,唐代的集議,是以頒佈召集集議的詔書開始的。唐代集議的議狀,也包括該次詔書的內容,一篇完整的議狀,當由引述該次集議的詔書開始,以表明撰寫此議狀的理由與正當性。
二 關於韓愈、元稹兩篇議狀的繫年問題
明確了唐代議狀與集議詔敕的關係,可以幫助我們對唐人的某些相關文章有更爲準確的認識。下面分别來看韓愈《錢重物輕狀》、元稹《錢重物輕議》。
《韓愈文集彙校箋注》卷二七《錢重物輕狀》:
右,臣伏準御史臺牒、準中書門下帖奉進止: 錢重物輕,爲弊頗甚。詳求適變,可以便人。所貴緡貨通行,里閭寬息。宜令百寮隨所見作利害狀者。臣愚以爲錢重物輕,救之之法有四: ……謹録奏聞,伏聽敕旨。謹奏。*《校箋》,頁2835—2836;《校注》,頁595—596。
關於這篇文章的寫作時間,學界目前一致的意見認爲作於穆宗長慶元年(821)九月。理由是這時候朝廷舉行過一次關於“物輕錢重”問題的集議。《資治通鑑》卷二四二:“自定兩税以來,錢日重,物日輕,民所輸三倍其初,詔百官議革其弊。戶部尚書楊於陵以爲:‘錢者所以權百貨,貿遷有無,所宜流散,不應蓄聚。今税百姓錢藏之公府。又,開元中天下鑄錢七十餘爐,歲入百萬,今纔十餘爐,歲入十五萬,又積於商賈之室及流入四夷。又,大曆以前淄青、太原、魏博貿易雜用鉛鐵,嶺南雜用金、銀、丹砂、象齒,今一用錢。如此,則錢焉得不重,物焉得不輕!今宜使天下輸税課者皆用穀、帛,廣鑄錢而禁滯積及出塞者,則錢日滋矣。’朝廷從之,始令兩税皆輸布、絲、纊;獨鹽、酒課用錢。”*《資治通鑑》,頁7799—7800。《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略同,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頁1360。馬其昶先生《韓昌黎文集校注》認爲,韓愈“此狀大率與於陵議合”,*《校注》,頁595。故繫此文於長慶元年。目前學界影響較大的幾種韓愈文集的整理本,如《韓愈全集校注》、《韓昌黎文集注釋》、《韓愈文集彙校箋注》均沿襲此説。*分見屈守元、常思春主編《韓愈全集校注》,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頁2448;閻琦《韓昌黎文集注釋》,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頁371;《韓愈文集彙校箋注》,頁2839。陳克明先生《韓愈年譜及詩文繫年》,也是將此文繫於長慶元年。*陳克明《韓愈年譜及詩文繫年》,成都,巴蜀書社,1999年,頁617。
韓愈《錢重物輕狀》繫年的長慶元年説並非始於現代學者,宋代以來便有此説。南宋方崧卿《韓文年表》將此文繫於長慶元年。*吕大防等撰,徐敏霞校輯《韓愈年譜》,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頁103。清人方成珪撰《昌黎先生詩文年譜》,是清代韓愈詩文編年考訂上的集大成之作,關於這篇文章的繫年,方成珪繼承了方崧卿的觀點。*《韓愈年譜》,頁171。對《昌黎先生詩文年譜》性質的判斷,見《韓愈年譜》序言,頁8。方崧卿以後,長慶元年説一直延續至今,未見懷疑,幾成定論。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錯誤判斷,或與對唐代議狀的格式不夠了解有關。
同樣的問題,還出現在學界對舊題元稹《錢重物輕議》的判斷上。元稹著有《元氏長慶集》一百卷、《小集》十卷,到了宋代只存六十卷,且編排已非原貌。*參萬曼《唐集敍録》,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頁235。《錢重物輕議》這篇文章,並不見於六十卷《元氏長慶集》,而是見於《文苑英華》卷七六九,題名《錢重物輕議》,作者元稹。
右,臣伏見中書門下牒,奉進止,以錢重物輕,爲病頗甚,宜令百寮各隨所見,作利害狀,類會奏聞者。臣備位有司,謬總邦計,權物變弊,職分所當,固合經心,自思上達,豈宜待問,方始啓謀?臣伏以作法於人,必求適中,苟非濟衆,是作不臧。所以夙夜寘懷,重難其術。伏奉制旨,旁采庶寮,臣實有司,敢不知愧。既不早思所見,上沃聖聰,今乃備數庶官,肩隨奏議,無乃失有司奉職之體,負尸位素飱之責。況道謀孔多,是用不集,盈庭之言,自古所知。至於業廣即山,税徵穀帛,發公府之朽貫,禁私室之滯藏,使泉流必通,物定恒價。羣議所共,指事皆然,但在陛下行之,有司遵守。利害之説,自足可徵。若更將廣引古今,誕飾詞辯,有齊畫餅,無益國經,恐重空文,不敢輕議。謹議。*《文苑英華》,頁4047上。
由於《文苑英華》編撰於北宋初期,且此文標明爲元稹所作,故後代整理元稹著作集時,多將其補遺收入。明萬曆中,馬元調魚樂軒刻《元氏長慶集》有補遺六卷,《錢重物輕議》收録於補遺卷二。今天學界通行的幾種元稹文集均收此篇,分别見於冀勤點校《元稹集》外集卷二、楊軍《元稹集編年箋注》(散文卷)“元和十五年”條、周相録《元稹集校注》補遺卷二。*分見《元稹集》,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頁651;《元稹集編年箋注》(散文卷),西安,三秦出版社,2008年,頁486;《元稹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頁1458。其中《元稹集》未將本篇繫年,而《元稹集編年箋注》、《元稹集校注》以及卞孝萱《元稹年譜》、周相録《元稹年譜新編》均將此文繫於元和十五年(820)八月。*卞孝萱《元稹年譜》,濟南,齊魯書社,1980年,頁324。周相録《元稹年譜新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185。他們的理由都是引用《舊唐書》卷一六《穆宗紀》的記載,元和十五年八月“辛未,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僚錢貨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税、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產物充税,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施行。從之”。*《舊唐書》,頁480。
八月,中書門下奏: 伏惟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議錢貨輕重者。今據羣官楊於陵等,伏請天下兩税、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税,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且免賤賣疋帛者。……又羣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間銅器,令州郡鑄錢者。……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請令門下中書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并諸官商量重議聞奏。從之。*《册府元龜》,頁6003下—6004下。《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093,2104;《唐會要》卷八四《租税下》(頁1825)、卷八九《泉貨》(頁1936)均有記載,但《舊唐書》和《唐會要》都將賦税、鑄錢二事分開,不如《册府元龜》的記載完整準確。
這次集議,包括賦税、錢幣等兩個討論事項,時任尚書省祠部郎中、知制誥的元稹是有議狀的,即《中書省議賦税及鑄錢等狀》:
中書門下奏,據楊於陵等議狀,請天下兩税榷酒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等物充税,一切不徵見錢者。右,據中書門下狀,稱應徵兩税,起元和十六年已後,並配端匹斤兩之物以爲税額,不用計錢,令其折納。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回計者。伏以兩税不納見錢,百姓誠爲穩便。或慮土宜不等,恐須更有商量。……右,據中書門下狀,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節度、團練等使,令本處軍人鎔鑄。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錢年支未用物充,待一年後鑄銅器盡勒停。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廣鑄處,每年與本充鑄者。臣等……以前據中書門下奏,請令中書、門下兩省重議可否奏聞者,臣等謹議如前,謹録奏聞,伏候敕旨。*《元稹集校注》卷三六《中書省議賦税及鑄錢等狀》,頁971— 972。
元稹所議賦税、鑄錢二事,以及所引中書門下狀都與《册府元龜》中書門下奏請集議的文字相符合,故《中書省議賦税及鑄錢等狀》纔是元稹元和十五年八月集議的議狀。
那麼,《錢重物輕議》是不是也是作於元和十五年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們還是看《錢重物輕議》開篇:“右,臣伏見中書門下牒,奉進止,以錢重物輕,爲病頗甚,宜令百寮各隨所見,作利害狀,類會奏聞者。”這可見前引《册府元龜》所載元和七年詔令,顯然,此處元稹所引,與元和十五年討論没有對應關係,而是對元和七年二月詔的縮寫。縮寫或爲元稹所爲,也可能是中書門下牒轉發詔書時的簡化。總之,《錢重物輕議》當繫於元和七年,而不是元和十五年。
《錢重物輕議》的作者,也是一個問題。議狀中“臣備位有司,謬總邦計,權物變弊,職分所當”云云,顯示作者當是管理國家財政的重要官員,這與元稹身份不符。其實學者對此已有覺察,楊軍先生認爲:“詳其語氣,乃負責賦税之臣僚。故疑此《議》乃代人作。時在元和十五年八月。元稹時任祠部郎中知制誥。”*《元稹集編年箋注》(散文卷),頁487。由於認爲此議狀作於元和十五年,所以雖有疑問,但楊軍先生還是認爲任職中央的元稹“代人作”。周相録先生更進一步,認爲此文元和十五年作於長安,“從文章語氣看,作者當是‘謬總邦計’之大臣”,“文必作於是時,元稹從未‘謬總邦計’,如非代作,定爲僞文”。*分見《元稹集校注》補遺卷二,頁1458;《元稹年譜新編》,頁185。吴偉斌先生也在認爲此文作於元和十五年的前提下,提出文字內容與元稹祠部郎中知制誥的身份不符,此文不是元稹所作,作者可能是楊於陵的同僚。*吴偉斌《元稹詩文辨僞録集》,《南京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5年第1期。其實,若將此議狀繫於元和七年,問題就清楚了。元和七年,元稹任江陵府士曹參軍,這與“備位有司,謬總邦計”相差甚遠,這幾年中,也未見其替中央官代筆的記録,且元稹遠在江陵(今湖北荆沙市),替中央官代筆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此,我們認爲,此篇當非元稹自己的議狀,也不太可能是元稹爲其他中央官員代筆,《文苑英華》卷七六九所記作者有誤。《錢重物輕議》並非元稹所作,這或許纔是《元氏長慶集》未收此篇議狀的根本原因。
三 元和七年之前的唐代貨幣政策
上文探討了唐代議狀的格式,强調了議狀文字與集議詔書之間的對應關係,並通過議狀的格式,確定了韓愈的《錢重物輕狀》和主管財政官員的《錢重物輕議》均作於憲宗元和七年,是元和七年羣臣討論“錢重物輕”問題的書面意見。這豐富了我們對元和七年議的認識,有助於對這次集議及唐代貨幣政策調整的理解。
憲宗時期,財力有所充實,但一系列削平藩鎮的戰爭對國家財力消耗量很大,同時“錢重物輕”的問題依舊。據目前所見資料看,憲宗時期是唐代貨幣政策調整最爲密集的時期,十五年間先後出臺十九項政策,這些措施大體可以元和七年議爲界限,分成兩個階段。元和元年(806)至元和七年間,主要是對舊有措施的沿用和强調。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頁415。次年二月,重申江淮地區的鉛銅,須在諸道觀察等使與知院官共同管理監督下、由州府收買;四月,再次强調禁鉛錫惡錢。*分見《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二《條貫江淮銅鉛敕》,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頁584;《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頁421。元和三年、六年,分别“於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於蔚州置五爐鑄錢”。*分見《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101;《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頁434。元和三年增爐鑄錢之前,全國每年的鑄錢量爲12萬8千貫,新增七爐年每年鑄錢約2萬5千貫,達到了15萬3千貫,增加了近20%。*《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郴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頁2101;《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作“以兩爐日鑄錢二十萬。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緡”,頁1389,則增爐之前天下歲鑄錢爲12萬8千貫。同頁又記蔚州“以五爐鑄,每爐月鑄錢三十萬”,三十萬錢合300貫,則每爐年鑄錢3600貫,五爐年鑄錢1萬8千貫。即便增加了不少,但比起玄宗天寶年間“一歲計鑄錢三十二萬七千餘貫文”的數字來,*《通典》卷九《食貨九·錢幣下》,頁204。尚不及一半。銅錢仍舊不足,故元和六年二月,沿用德宗政策,再次下令錢帛並行,規定“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疋段”。*《文苑英華》卷四三五《賑恤百姓德音》,頁2205下。以上政策,無論加鑄銅錢、禁止惡錢,還是錢帛兼行,均爲前代舊制。
元和七年以前的新政策有二,一是針對傳統使用銀作爲貨幣的嶺南地區,元和三年六月規定“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斷”,“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102;《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89。不過一年以後,此制即廢,政策影響有限。更有意義的是元和三年六月敕:
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故藏錢者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趨利之徒,豈知國計,斯弊未革,人將不堪。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知禁,農桑獲安,義切救人,情非欲利。然革之無漸,物或相驚。已日之孚,在乎消息。天下商賈先蓄錢者,宜委所在長吏,分明曉諭,令其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立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貿易,以求便利。計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别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許其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二《條貫錢貨及禁采銀敕》,頁584。時間據《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頁425。
元和三年詔書的意義,在於提出了一種理解、解決錢重物輕問題的新思路,即在現有銅錢總量難以增加的情況下,着眼於流通領域,認爲如果現有銅錢不能進入市場流通,便會加劇錢重物輕。即“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這樣,新的解決辦法是“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天下商賈先蓄錢者,宜委所在長吏,分明曉諭,令其收市貨物”,並“設蓄錢之禁”,以行政手段迫使商人手中積蓄的貨幣流入市場。憲宗的思想來源何處,目前難以確知。我們提出一種可能性,這或許與白居易有關。理由如下: 第一,白居易持有類似的思想。在德宗貞元十六年(800)應進士科禮部試策中,白居易提出,“布帛之賤者,由錐刀之壅也。苟粟麥足用,泉貨通流,則布帛之價輕重平矣”。*朱金城《白居易集箋校》卷四七《禮部試策五道·第五道》,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頁2862。永貞元年(805)冬至元和元年(806)春,白居易在準備參加制舉的備考文章中,再次表達了類似主張,“方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或積於國府,或滯於私家”。*《白居易集箋校》卷六三《策林二·息遊墮》,頁3469。關於白居易的備考制舉時間,參付興林《白居易散文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頁129,130。可見,白居易對貨幣問題的某些思考,正是從貨幣流通角度着眼的。*白居易對貨幣問題有較多思考,全面的研究參侯厚吉、萬安培《白居易的貨幣思想述論》,《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0年第2期。第二,從時間上看,白居易在元和二年十一月入翰林爲學士,元和三年四月拜左拾遺、依前爲翰林學士。*丁居晦《重修承旨學士壁記》,見洪遵輯《翰苑羣書》上,知不足齋叢書本,葉42B。《舊唐書》卷一六六《白居易傳》,頁4341。元和初年,是唐代翰林學士在政治中作用比較突出的時期,白居易作爲皇帝決策的核心參謀顧問人員,其思想很有可能影響憲宗。當然,也有一種可能,是憲宗認爲白居易的思想與自己有一致之處,而將其引入決策圈。*“盩厔尉、集賢校理白居易作樂府及詩百餘篇,規諷時事,流聞禁中。上見而悦之,召入翰林爲學士”,見《資治通鑑》卷二三七唐元和二年十一月條,頁7646。
不過,從詔書“欲著錢令”云云的表述看,在元和三年,上述思想還僅僅是一種理論和設想。而且,這樣的思想在當時的決策層中,也並非共識。元和前期決策層的核心人員之一,翰林學士李絳在元和四年或五年,有《論內庫錢帛》一文,其“錢是通流之貨,居之則物以騰踴”的論述,*冶豔傑《李相國論事集校注》卷四,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5年,頁108;《全唐文》卷六四五擬名爲《請散內庫拯黎庶疏》,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83年,頁6536上。《資治通鑑》卷二三八將此事繫於唐元和五年末,作“絳嘗從容諫上聚財”,頁7682。既云“嘗”,當不一定是在元和五年,或在此前。又《李相國論事集》卷四此篇前後文均作於元和四年,故暫訂該文作於元和四或五年。顯然與元和三年詔“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的看法相左,即貯藏貨幣對物價的影響,二者意見截然相反。再有,從元和四年“陌內欠錢,法當禁斷”、元和六年“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的實際措施看,*分見《唐會要》卷八九《泉貨》,頁1933;《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102。也是與元和三年詔促進商業、鼓勵錢幣進入流通領域的思想不一致的。因爲所謂“陌內欠錢”,是指銅錢在實際支付時每貫可以減少若干文,仍充一貫價值使用,它是爲了彌補通貨的不足,民間交易中出現的貨幣流通形式。*參陳明光《唐代“除陌”釋論》,《中國史研究》1984年第4期。“便換”,亦稱“飛錢”,*《舊唐書》卷四九《食貨志下》,頁2121。“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88—1389。便換、飛錢是類似匯票的匯兑方式,也是在貨幣不足以及政府禁止錢幣出境的情況下,民間爲了方便跨地區貿易而發明的。*參寧可主編《中國經濟通史》(隋唐五代經濟卷),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頁495—496。對以上兩種交易方式的禁止,是不利於民間商業交流的。“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滯藏,物價寢輕”,*《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89。禁止便換、飛錢,加劇了商人貯藏貨幣的情況,導致了物品價格的進一步下跌,這也與前引元和三年詔力圖促使錢幣進入流通領域的設想背道而馳。
四 元和七年議與此後唐代貨幣政策的調整
元和七年二月集議,正是在前文所述背景下,爲了解決錢重物輕問題而組織的大規模討論,“宜令百寮各隨所見,作利害狀以聞”。本文第二節,我們確定了《錢重物輕狀》、《錢重物輕議》兩篇文章是這次討論的文字。下面就以這兩篇文章爲核心,分析元和七年議與此後唐代貨幣政策的調整問題。
韓愈在《錢重物輕狀》中,提出了四點解決錢重物輕問題的措施:“臣愚以爲錢重物輕,救之之法有四: 一曰在物土貢。……今使出布之鄉,租賦悉以布;出綿絲百貨之鄉,租賦悉以綿絲百貨。……二曰在塞其隙,無使之洩。禁人無得以銅爲器皿,禁鑄銅爲浮屠、佛像、鐘、磬者。蓄銅過若干斤者,鑄錢以爲他物者,皆罪死不赦。……三曰更其文貴之,使一當五,而新舊兼用之。……四曰扶其病,使法必立。”*《校箋》,頁2835—2836;《校注》,頁595—596。四條中,有實質意義的是前三條,而這三條並没有太多新意。“物土貢”是針對兩税法徵收多以錢的問題,提出以土產代銅錢,以期減少貨幣的需求量。這樣的思想,德宗貞元八年宰相陸贄曾經提出,即“請兩税以布帛爲額不計錢數”。*《陸贄集》卷二二《均節賦税恤百姓六條》之二,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735。第二條限制銅器的使用和鑄造,如前所述,是代宗、德宗、憲宗時多次使用的舊法。至於第三條鑄大錢,“以一當五”,是欲覆高宗“乾封泉寶”、肅宗“乾元重寶”之轍。在第二條中,韓愈對社會佛教信仰消費、占用大量銅資源的關注,並提出“禁鑄銅爲浮屠、佛像、鐘、磬”的建議,是有新意的。
元和七年五月:
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鹽鐵使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見錢,官中支計,近日殊少。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便換,因兹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輕,錢多不出。臣等今商量,伏請許令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任便換見錢,一切依舊禁約。伏以比來諸司諸使等,或有便商人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流通。伏請自今以後,嚴加禁約。”從之。*《唐會要》卷八九《泉貨》,頁1934。又《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作“因兹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高”,“高”當爲“輕”之訛,參頁2111校勘記〔一三〕。
元和十二年,還有一項政策,是“禁私室之滯藏”的具體措施。《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
又敕: 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緣所在壅塞,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自文武官僚,不問品秩高下,并公郡縣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市别物收貯。如錢數較多,處置未了,任於限內於地界州縣陳狀,更請限。縱有此色,亦不得過兩箇月。若一家內别有宅舍店鋪等,所貯錢並須計用在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後有違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決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並委有司聞奏,當重科貶。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賸貯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錢,止於五千貫。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亦重科處分,并量給告者。*《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103—2104。
敕書規定,私家儲存現錢的最高額度爲“五千貫”,過此額度者,限定時間“任將市别物收貯”。以貨幣購買商品存儲的規定,可以讓貨幣盡快進入流通領域。同時,還設置了相應的違規處罰辦法。政府希望藉此“禁私室之滯藏”、迫使貨幣流入市場,緩解“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的問題。從條文來看,規定是比較細緻的,但執行起來卻並不盡如人意。“時京師里閭區肆所積,多方鎮錢,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於是競買第屋以變其錢,多者竟里巷傭僦以歸其直。而高貲大賈者,多依倚左右〔神策〕軍官錢爲名,府縣不得窮驗”。首先,數額巨大的“方鎮錢”並没有像政策制定者希望的那樣流向普通商品,而是流向了房產,“競買第屋”,甚至租下整個里坊或街巷。其次,那些資產雄厚的富商大賈,以左右神策軍官錢的名義,逃避地方檢查追究。結果,“法竟不行”。*同上書,頁2104。“神策”二字原無,據《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90)補。
以上可見,元和七年議之後的憲宗貨幣政策,整體説來都是從貨幣流通入手,以“泉流必通,物定恒價”爲目的,圍繞“發公府之朽貫,禁私室之滯藏”這兩方面而制定的。
憲宗以後,穆宗至文宗期間的貨幣政策,無論從理論認識還是從實際政策看,概況地説,還是對元和七年議“業廣即山,税徵穀帛,發公府之朽貫,禁私室之滯藏”的實踐。
憲宗元和十二年(817),曾下令私家儲存現錢的最高額度爲“五千貫”,超過額度的部分,限時購物儲存。文宗大和四年(830),同樣旨在“禁私室之滯藏”的規定又一次出臺,規定私家貯藏貨幣的額度是七千貫。*《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記大和四年“詔積錢以七千緡爲率”,頁1390。十一月敕:
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限二周年處置畢。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及所由覺察。其所犯家錢,並準元和十二年敕納官,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於五千貫。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並準元和十二年敕處分。其所由覺察,亦量賞一半。*《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105—2106。
相對於元和十二年制兩個月的處理時限,這次寬限爲兩年,且對二十萬貫以上的巨額財富,没有明確處理方式,這可能是吸取了元和十二年令無法貫徹的教訓而加以調整的結果。政策思路一同元和十二年,結果也和前者一樣,“事竟不行”。政府迫使貨幣流入市場的行政措施達不到目的,貨幣依然短缺,便規定“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但執行得也不如意,被迫放棄,“未幾皆罷”。*《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90。
“業廣即山”、“廣山鑄之數”是元和七年、十五年議中都强調的,即壟斷銅礦、增加鑄錢。前文述及,元和六年鑄錢十五萬三千貫;到了憲宗末穆宗初,年鑄錢額爲十五萬貫;文宗大和八年“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緡”。*分見《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今鑄十數鑪,歲入十五萬而已。”頁1360;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90。爲什麼鑄錢額不升反降呢?李錦繡先生曾經對唐後期鑄錢的成本進行了估計,認爲唐後期政府鑄錢無利可圖,鑄錢與其説是財政收入,不如説是財政支出。*李錦繡《唐財政史稿》(下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頁841。
在鑄錢成本過高、限制私人貯幣難以貫徹的背景下,到了文宗後期,政府保證貨幣流通數量的努力,除了曾在蔚州置飛狐鑄錢院外,更主要的是在禁銅方面。禁銅令此前曾多次頒佈,但實施不利,文宗開成年間宰相李珏有言:“禁銅之令,朝廷常典,但行之不嚴,不如無令。今江淮已南,銅器成肆,市井逐利者,銷錢一緡,可爲數器,售利三四倍。遠民不知法令,率以爲常。”這樣,“縱國家加爐鑄錢,何以供銷鑄之弊?”也就是若不禁止民間銅器的鑄造和買賣,即使再多鑄錢,也會被銷錢爲器。因此,李珏提出“今請加爐鑄錢,他法不可”,前提是“禁銅之令,必在嚴切,斯其要也”。宰相楊嗣復更嘆曰:“但且禁銅,未可變法。法變擾人,終亦未能去弊。”*《舊唐書》卷一七六《楊嗣復傳》,頁4557。認爲禁銅令的貫徹是貨幣政策的當務之急,目的是國家壟斷鑄幣資源。
武宗會昌五年(845)七月“滅佛”後,“以天下廢寺銅像及鐘磬等委諸道鑄”,“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銅像,並限敕到一月內送官。如違此限,並准鹽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其土木等像,並不禁。……自拆寺以來,應有銅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如輒有隱藏,並準舊條處分”。*《唐會要》卷四九《雜録》,頁1008—1009。被廢寺院和私家的銅像一律送官,但不禁土木等佛像,“滅佛”政策之經濟目的顯而易見。政府在獲得充足的鑄幣資源後,鹽鐵使以及諸道觀察使都開始鑄錢,“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爲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頁1391。馬飛海總主編《中國歷代貨幣大系》之3,陳源、姚世鐸、蔣其祥主編《隋唐五代十國貨幣》收有背鑄“昌”、“京”、“洛”、“益”、“荆”、“襄”、“越”等字的開元通寶錢,或爲此時所鑄京錢和州名錢。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頁202—206,206—211,211—214,211—216,216—217,217—220,227—230。參洪遵《泉志》卷三“新開元錢背文”條,叢書集成本,767册,頁19下—20上。新舊錢並行,*唐朝本打算行新錢,廢舊錢,但没有實行。見《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頁2106。基本解決了長期困擾唐朝的錢重物輕問題。若從長期貨幣政策調整的角度看,“滅佛”事件並不突兀,不過是元和七年韓愈建議以及敬宗、文宗政策的激進版而已。
簡言之,元和七年議之後的憲宗貨幣政策,整體説來是從貨幣流通入手,圍繞“發公府之朽貫,禁私室之滯藏”這兩方面而制定的。穆宗至文宗期間的貨幣政策,概況地説,還是對元和七年議“業廣即山,税徵穀帛,發公府之朽貫,禁私室之滯藏”的實踐。
五 結 語
本文從議狀的格式角度,討論了韓愈《錢重物輕狀》和舊題元稹《錢重物輕議》的繫年、作者問題,認爲它們分别是韓愈和財政主管官員在憲宗元和七年(812)議中的書面意見。元和七年議的主旨是當時困擾統治者的錢重物輕問題,在充實了對元和七年議的認識後,我們進一步探討了元和七年議與唐代貨幣政策的調整問題,認爲元和七年以後至文宗時期的貨幣政策,從整體看,與元和七年議關係密切,是對元和七年議的實踐。而武宗會昌“滅佛”中的激進政策,其實也是在元和七年議以及敬宗、文宗相關政策的延長線上。這是文章的基本結論。此外,還可有以下幾點認識。
從文獻角度看,對唐代議狀格式的認識,有助於我們更準確地把握議狀、奏議類文獻的性質和內容。
集議是唐代的決策會議的一種形式,對元和七年議與此後至文宗、武宗貨幣政策的調整的分析提示我們,通過集議的方式,有助於不同層次決策者和執行者共識的產生,進而有助於政策貫徹的連續性、穩定性。
從唐代政治、制度變遷角度看,德宗時政策的猶豫、反覆,體現了面對驟然嚴重的錢重物輕問題,決策層還缺乏通盤認識。到了憲宗時代,元和三年詔中表達的對錢重物輕問題的新思考漸成上下共識,在元和七年集議後獲得了落實。元和七年議提出的政策成爲此後三十餘年貨幣政策的核心。思考元和政策、制度對後世的影響,有助於我們理解“元和中興”在唐後期制度史、政治史上的意義。
(本文作者係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畫基金項目“唐後期以皇權爲主導的制度變遷研究”(批准號14YJA770017)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