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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要有责任感

2016-11-15唐福来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责任感维权依法

唐福来

摘 要:维权是当今社会每一个人的神圣义务。如何维权是每一个要思考问题,也是行动的具体指南,整个程序充满着责任感。冲动、理智、依法不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选对的课题。让人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少些冲动,多些理智,更多些依法。

关键词:维权;依法;责任感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这样写道:权力只有在持续不断地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能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神圣的义务。因而,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去斗争,是属理所当然。同时,这也表明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快速觉醒并茁壮地生长着。

由于我们现在是处于一个节奏感很快的时代,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高速前进,一旦我们的步伐跟不上历史车轮,赶不上时代的列车,我们就会掉队,就会落后,就会被淘汰。现在,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学习法律知识,无论是从其广度和深度都在与时俱进,这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从依法维权这方面进行剖析,进一步深入地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也是时代进步的必然。

但是,有一部分人对依法维权的认识却不太全面,在他们看来,所谓的依法维权只是限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部分法与权,而在其他方面,则不顾及。这是一种比较狭隘的依法维权的思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对维护集体和个人双方权益,依法全面维权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的活动,很有必要,也是势在必行。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例如:我们每个人都有学习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维权的权利等等。当我们的这些权利遭遇到打击和侵害的时候,就应当勇敢地站起来,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既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也是我们的责任。

必须指出,耶林所谈的这种斗争,是合理合法正当的斗争,是一定程度内理性的斗争。现在,在我国有关劳动者非理性维权的案例多次发生,许多人的非理性维权,让他们付出了十分惨痛的代价。头脑的简单,考虑的不周,性格的刚烈,一时的冲动,都有可能造成终生的悔恨。因此,我们提倡在维权之时,首先要知法懂法,依法守法,这也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的一种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许许多多带有悲剧色彩的维权案件,涉及到的对象基本都是这个社會的弱势群体,这样就使得我们不得不为这些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感到非常的担忧。通过电视新闻、报刊杂志等媒体报道,我们为此而深感焦虑。例1:四川矿工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工期煤工尘肺”,因为企业拒绝赔偿也曾痛心发誓,想以“开胸验肺”的方式来将自己的维权之路走到底;例2:东莞工人刘某索讨赔偿金不成,持弹簧刀刺杀台商老板及他人,结果造成两死一重伤的严重事件;例3:宁夏农民工王某多次找老板讨要工钱未果,反而还遭到打骂,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连杀四人,重伤一人……等等,这一系列的非理性维权事件所造成的严重性后果也给世人敲醒了警钟。

联系到我们单位的具体情况,许多案例也使得我们不得不理性冷静地沉思。如:本单位有一职工诉称:本人于1981年12月30日入本所工作,曾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工作,1993年9月,新部门的领导通知要本人回家等待,对本人重新安排工作,之后本人多次找到领导要求恢复本人的工作岗位,但是,每次均被告知本人回家等待消息。

直到2012年7月9日本人到街道查找本人的档案下落时才得知,多年前本人已被单位按自动离职人员处理了,并将本人的档案转到了街道。2012年10月本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本人却办不了退休手续。现本人在无奈之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自1981年12月30日起,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双方存在的人事关系,向本人补发这期间的工资以及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等,享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等。

法院对此案的调查核实得知,原告自1993年2月起长期旷工,1993年4月开始停发其工资,1994年8月单位下发通知,做出了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据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的仲裁结果是:对该同志的仲裁申请不予以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进而该同志诉讼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市中院,二审对上诉进行核实审理后,对本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又如:少数职工抢占住房,甚至不是抢占一套,更有甚者抢占后并非自己使用,而是向外扩张,违章建筑,用来出租赚钱的问题;个别职工在工作中粗心大意,违规操作所引起的安全生产问题;再如:明知具有危险的隐患,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或拖而不决。还如:本单位有四栋员工住宅楼的房顶时常往下掉水泥渣块,多次砸到停在楼下的汽车上,去年十月发现砸车后开始多次反映,今年七月底才开始在四栋员工住宅楼下圈围警戒线,至今未见维修迹象。如果一旦砸在人的头上,后果可怕,不敢想象,难道非要等到出事之后才来重视吗?如果现在抢先维修,也许就省了后面的维权,这些都存在着理性冷静思考的问题。

这里我们以东莞工人刘某案为例,仅以此来说明我们劳动者如何做到理性维权的重要性。2008年9月22日,刘某经熟人介绍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打工。进公司后,资方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医保和社保等保险。更没有提供任何技能专业知识培训,进公司第七天,刘某在上班时被机床轧伤右手,掌部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只好将其整个右手掌切除。刘某伤愈出院后,与从家乡赶到东莞的二叔和堂姐夫一起到公司谈判解决刘某的工伤赔偿问题。经协商未果,刘某家属开始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刘某先到劳动局做了工伤认定。2008年10月26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院伤残鉴定,为刘某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书》,称其伤残五级。根据该鉴定,刘某向公司提出10万元的维权索赔金,并多次提出和解,但公司以索赔额太高为由拒绝商谈。随后,刘某向东莞市劳动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78280元。另外,请求公司支付今后十二次安装和更换假肢费共计21.60万元。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裁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刘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起诉。2009年5月刘某工伤赔偿案经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被判向刘某赔偿177293元,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09年6月14日,刘某曾用自身行为要求公司尽快赔偿。2009年6月15日,公司让保安将刘某赶出公司大门。当日中午12时20分,刘某与公司发生争吵,掏出弹簧刀,将生产经理赖某捅成重伤,随后又捅死公司副总经理邵某和总经理林某,就这样酿成了一起两死一伤的惨剧。

此案中的刘某在走调解、仲裁、诉讼的六个多月的过程中,已被拖得筋疲力尽。尽管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是合法的,但对于刘某来说,基本上已经达到极限。由此可见,传统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制索赔机制是存在缺陷的。刘某这种非理性化维权方式,不仅没有拿到赔偿金,而且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同时毁掉了三个家庭的幸福。面对着类似这样的劳动者维权问题,我们不应当好好地反思吗?

试想一下,刘某尽管已经到极限,如果能够在冷静理性一点;如果公司能够站在刘某的角度反思一下,做出一点点让步;如果我们的政府执法机关能够尽早地介入,坚决果断地强制执行;如果传统的单轨制索赔机制能够尽快尽早地修订完善……可惜尽管我们能够设想到许多的如果,但是案例发生后,我们偏偏又找不到一个如果。该反省了,该深思了,这是我们的政府,每一个劳动者,所有的社会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结论:面对这一桩桩的悲惨案例,其案例事实让人气愤,让人痛心,更让人醒悟。他们大都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本该是理直气壮的维权者,变成了可怜巴巴的受害人。由有理变为无理。既违法又要赔钱,最后失去人身自由,甚至还丢失自己的生命。这里列举的几个案例,绝不是几个个案问题,它具有这类社会问题的普遍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认真对待,因为这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它关乎劳动者的维权,它关乎人和人之间的团结同心,它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我们每个人的头脑里一定要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

[1]郭铭爱、刘岩.《你不可不知的100例依法维权》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木鸣.《依法维权是必经之路》人民网.

[3]杨富东、朱丹.《依法维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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