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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精神障碍的酗酒者犯罪的预防

2016-11-15刘晓燕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邻里精神障碍毒品

摘 要:酗酒者多少会有些精神功能障碍,他们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对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酗酒对社会及个人的危害往往又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致使本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却没能避免。笔者试从社区预防、治疗预防和社会预防三个方面浅论对其的预防措施。

关键字:精神;酗酒;预防

酒精对社会的危害性仅次于毒品,对酗酒者要做出特别预防,其与普通酗酒者不同,他们已有部分或严重精神障碍问题,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精神病人,因其是后天因严重酗酒伤害中枢神经而形成的精神障碍。基于此理论,我们可以对具有精神障碍的严重酗酒者犯罪进行早期的预防,建立一套社会预防机制,将这类危害降到最低。

1 社区预防

社区作为最基层和最广泛的存在,意味着最易发现社会矛盾的焦点,此特点可以有效同时潜移默化的预防有精神障碍的严重酗酒者犯罪。

(一)加强宣传力度

酒精对人体的毒害与毒品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由长期摄入而形成严重依赖,难以戒除或戒除后复酗率高,且对人体中枢及其他脏器都有损害,造成精神障碍。但这又与毒品不同,人们对酒不像对毒品那样排斥,而且适量饮酒对健康有一定好处,所以不能像对待毒品那样一禁了之,但是对待吸毒者的方式可以借鉴,通过在社区大量的宣传,让人们认识到过度饮酒的害处,使人们不会形成酗酒的恶习,更不会发展成为有精神障碍的病人。

(二)建立“邻里相望”机制

严重酗酒者往往不认为自己酗酒已经到了一种无可救药的地步,已经发展成为精神异常的病人,酗酒者在走向精神异常、严重危害社会之前其行为必定会有所异常行为表现,比如:家庭暴力增多、与邻里矛盾增多,经常无端仇视及躲避特定人员等,当发现这种现象时,家属可能会碍于亲情及面子,不愿揭露酗酒者精神状况问题。然而,其周围邻里却有所不同,他们会为了保护自己家人及社区其他人员的安全,出于自保,但不愿过多干涉酗酒者的病情,使酗酒者丧失最佳治疗期,而最終导致祸及其身。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邻里相望”机制,当共同生活的社区内出现这类酗酒者时,应及时对酗酒者进行帮助,对其病情进行必要的干预,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特别防控。

2 治疗预防

酗酒者的数量在成倍增加,酒精依赖等与饮酒相关的躯体、精神及社会问题也日渐严重,由于酗酒者或多或少都有些精神功能障碍,需要从心理治疗和医学治疗双管齐下方可有效预防其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一)成立心理帮扶组织

酗酒者之所以走上酗酒的地步,多少都是在各种各样的家庭、心理、社会及环境等问题综合作用下形成的恶习,这部分人往往性格有所孤僻,个人社会价值感不高。因此,必要的心理疏导,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酗酒者走上正轨或防止过度饮酒者成瘾都是很有帮助的,使他们能更好的重新回归社会。另外,还必须要对酗酒者进行正确的宣教,使其摆脱因酗酒成瘾而形成的自我否定的社会耻辱感,让其勇于面对现实,主动寻求酒精成瘾治疗。

(二)建立酒精依赖医疗康复中心

酗酒者对酒精的依赖和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及其相似,一旦成瘾一般难以戒除。因此,有必要参照处置对毒品成瘾的治疗机制,成立一种戒除酒瘾的专门医疗服务机构,使严重酗酒者能够得到及时正规的治疗,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已经发展到具有精神障碍的酗酒者进行有效的监控以及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另外,这种机构有别于普通的医疗机构,酗酒者在进行医疗过程中不必要承受在普通医疗机构中非酗酒病人及其他医护人员对他们的歧视,并且有利于他们与其他同期治疗的酗酒者交流康复经验和认识酗酒的严重危害。

3 社会预防

社会主体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和媒体更要担负起维护社会安宁的重担,从而有效预防有精神障碍的严重酗酒者犯罪。

(一)限制高烈度酒的销售及广告的投放

酒对人体伤害的快慢程度,与酒的浓度有很大的关系,经常会发现酗酒者对高浓度的酒比较喜好,随着酗酒的发展,人体会对酒精产生一定的耐受,低浓度的酒很快不能满足酗酒者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市场销售的酒的浓度做出相应的限制。另外,现代人类的很多行为极易受到媒体的引导,当媒体大量宣传酒类产品时,必定会对公众造成难以抵制的引诱,因此,必须限制媒体对酒类饮品的广告播放。

(二)成立政府特别部门

犯罪学家欧文沃特在《有效的犯罪预防——公共安全战略的科学设计》中说:城市管理和治理是预防犯罪的关键,这种方法既经济又具有可持续性。您可能觉得奇怪:您的市长怎么可能成为打击犯罪的英雄呢?但事实上,正因为他们的规划和监督,犯罪问题才得以解决;是他们——而不是警察部门——能够指挥有关机构对方导致犯罪的诱因因此,在预防有精神障碍的酗酒者犯罪方面,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而不是招募更多的警察去打击这类犯罪。政府应当成立一个特别部门,这个部门包括警察、卫生等人员对辖区内的严重酗酒者进行普查、登记、筛选,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及时监控有精神异常的严重酗酒者。必要时,对他们进行强制医疗。

4 总结

上面的这些措施,可能还不能杜绝酗酒者发展成为精神病人,进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及他人的行为,至少会适当减少这类犯罪。比起国内外单用刑罚来威慑这类酗酒者稍显有效,因为刑罚只能来惩罚那些已经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的人,然而,这类人却往往具有或多或少的精神障碍,刑罚对他们来说,不足以弥补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结果。

参考文献

[1] 董振宇. 中国保安措施要论[D]. 吉林大学, 2006:4.

[2] 刘山泉. 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6):50.

[3] 张东军. 酒精相关违法行为者的犯罪学特征及饮酒特点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分析[D]. 四川大学, 2007:4.

作者简介

刘晓燕(1992—),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上海政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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