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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融资法律风险与对策

2016-11-15王雲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风险

王雲

摘 要:众筹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的出现,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紧张现状得到有效的缓解。当然,国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融资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险,本文在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的基础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加以说明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风险

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是对传统融资的一大创新,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有助于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然而,由于众筹引进我国的时间尚短,且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独有的特点,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众筹融资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一直很模糊,国内对此并无统一观点。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有如下定义:

陆立军、盛世豪(2002)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是指那些研制、开发、生产、销售高技术产品或大规模运用高科技的企业,它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点是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基于新兴科技知识的技术含量比较高。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模式与问题

(一)内源融资及其存在的问题

内源融资是指资金使用者通过自身的积累来获取企业支出资金的融资方式。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初期,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变,在其转化的过程中,转化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这一时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小,人员少,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较高。因产品尚未生产,并不能投放到市场中,此时企业的知名度低,缺乏信用,无法符合外部资金供给方的需求,资金来源有限,大多为内源融资。

(二)外源融资及其存在的问题

外源融资是指资金短缺者通过向其他资金盈余者筹措资金的融资方式。其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期与成熟期其主要融资的来源于外源融资。

1、直接融资

(1)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需要融资方与投资方相互寻找。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机出让方与购买方达成交易,必须依靠有市场资源的财务顾问公司或个人来寻找对方。这种融资方式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因其在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的这一特性,使其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来得到融资的成功率也很低。

(2)创业投资

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了对创业资本的需求,创业资本的发展又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两者形成了一种互为需求,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创业资本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推动,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近几年,由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创业投资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更多的创业投资公司愿意对处于相对成熟期的企业进行投资,越来越多的创业投资公司向处于成熟阶段的公司进行投资。

2、间接融资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模式下,其主要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在其金融市场发行债券。

(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中小企业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大、最主要的外源性债务融资渠道。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成长、高回报的特性,再加上银行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使得其信贷风险会大大增加而根据信贷配给理论,信贷风险会对银行的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这使得银行不会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信贷需求,即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有很高的预期利润。

(2)在其金融市场发行债券

目前而言,我国的债券市场同样面临着企业向银行贷款所面临的同样问题。债券市场上企业融资必须有一定的资质与标准,这些标准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不能完全符合这些标准而大大降低了其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以高风险与高收益以及成长性为特征的科技企业,不能在适当的时候在资金供求方面找到相应的融资模式成为困扰科技企业的主要问题。

3 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的风险分析

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其众筹的主要模式,本文总结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的以下风险:

1、存在代持股的风险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发展的局限,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互联网众筹的出资者一般人数可达上百乃至上千上万,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中小企业普遍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

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式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我国的众筹多采用“领投加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将没有专业能力但又资金与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进行投资。但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高科技的特性、使其在众筹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不会太过于具体详细。

4 科技创新企业众筹的风险防控与法律对策

(一)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模式风险的法律规制

1、美国---JOBS法案

2014年4月5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JOBS法案,使之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其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化。

二是加强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JOBS法案对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和融资者的应尽义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三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义务。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中介机构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十个“必须”。

2、英国FCA规范众筹新规则

近几年,众筹在英国的增长极为迅速,在2012年至2013年间就增长了600%,融资规模从2012年的近400万英镑扩张至2013年的超过2800万英镑,2014年年底有望达到10亿英镑。

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并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FCA颁布的《众筹监管规则》受到了英国业界的普遍认可。

(二)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模式风险的法律规制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模式是股权式众筹和奖励式众筹,再加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本身的特点。本论文对国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模式风险的法律规制归纳了以下建议:

1、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式众筹而言

中国证劵业协会与2014年12月19日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一直踩在法律红线内的股权众筹即将被纳入正规管理,同时也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式众筹最需要防控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也将可以被避免。故本文不对此做过多阐述。

2、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式众筹而言

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式众筹模式实行众筹时,把握好《合同法》对预付费消费合同的规定。对于筹资者和平台而言,即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预付费消费合同的关系。一个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的集合。要将其触犯法律的风险牢牢控制在《合同法》的范围内。

3、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财富,一旦创意被剽窃,无论多大的资金来源也无用。我国对众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漏洞,增加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法律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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