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
2016-11-14李泽亚
摘要: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进行探讨。首先,要明确理解利益平衡原理,就是指在一定的利益范围、格局和体系下的相对和平、相对均势的一种平衡的状态。利益平衡原理是合理的,主要体现在它的基础性原则上,对冲突性利益的协调。它还是一个能够提供正确解决方法的原则,它也是一项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不仅是它的基石还对其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38-01作者简介:李泽亚(1988-),女,汉族,天津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的最大功能就是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从以往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受保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强化。公共信息的范围也向自由的角度越来越扩大化,这些都是由新技术的发展而实现的,也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利益平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在国内外的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必须要维持一个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权法主体利益的平衡状态,这是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和宗旨。在经济效率方面就要维持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的知识产权专门法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一、利益平衡机制的内涵通过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建立起来的机制就叫做利益平衡机制。其目的在于消除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以下将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进行详细分析,并对此提出一个基本理论的认知模式。利益平衡机制原理中的基本内涵有两条,一是在利益平衡机制中把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作为基础,以立法的方式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二是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利益平衡原理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就是要承担起均衡效率与公平统一的责任。利益平衡原理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价值实现上,主要有协调知识产权法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知识产权法律的正义;对知识产品资源分配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的确立;使无形的财产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实现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维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保障社会群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敏感度,促进知识信息财富的增长。二、利益平衡原理的基本原则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应给予充分、有效、适度、合理的安排,这是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制度的整体考虑。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发挥的基础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合理的解决,其本身所包括的内容也证实了对知识产权法定垄断权的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保持适度与合理的问题。在法理学中,它将利益法律化这种行为的表现就是所有的权利都有范围,这个分界点就是所行使权利的实际范围。也可以说这是是与其他利益人的平衡点,这一平衡点,同样存在于知识产权法中,在知识产权法的要求规范上有着具体的表现,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要求就是适度,既不能对其保护过度,也不能减少对其的保护量,应始终都维持一种保护标准。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配置方面来说,它不仅要使创造知识激励的要求得到满足,还不能阻碍广大群众过去知识信息。三、确立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一)调整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品的利益关系所谓知识产品法,其实它就是一个分配知识产品的权益制度,它的核心是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利益,既涉及到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知识信息传播与使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二)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在知识产权法中对于利益平衡原则的引入和贯彻是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考虑的,它可以使知识产品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公正权威的分配和安排,也可以在知识产品利益关系中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的工作。知识产权法有一对主要矛盾,就是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产品要求的合理性。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起利益平衡机制。(三)知识产权立法的模式与解决思路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考察时,不管是立法的基本宗旨还是完备的原则和规则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模式都是以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矛盾的协调为中心的。它的目的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基础上建立一个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机制是一个运作的系统过程它所包含着较为广泛的内容各系统之间还有紧密的联系。知识产权法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是知识产权的专门性和社会广大群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效率与公平、秩序与自由的平衡。其中有任一方面失去平衡,就要求用协调机制予以恢复和完善。四、总结利益平衡机制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所追求的目标。但保护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最为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创造者的创新活力,同时也要为社会公共利益着想,促进知识产品的发展与创新。[参考文献][1]杨健.知识产权国际法治探究[D].吉林大学,2013.[2]李杨.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个人使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