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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2016-11-14白玉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保护法生产者

摘要:颁布了19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迎来了第二次重大的改革,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经过全国人大代表多次研究修改调整,新消法中增加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公布后,瞬间引起人民高度重视,一时众说纷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能够更好的维护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应当深入了解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规则,理性看待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产生,并探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对市场经济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11-02

作者简介:白玉(1982-),女,朝鲜族,吉林通化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布,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质量不过关的问题十分严峻。调查中发现很多厂家无生产许可证、部分中小型企业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更有三无小作坊冒充大工厂的商标生产产品并流入市场。产品质量不达标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命脉的致命弱点。现如今社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有些地区形成专门以制假造假为生的组织,让人防不胜防。有些经营者想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收益与三无厂家合作,或者出现经营者被生产者利用也属于受害者的现象。这些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严重侵占了消费者的权益。在以市场经济利益为前提的主导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关系不一致而导致矛盾重重,消费者又一般都是以个人居多,无法组织起来利用团体组织的力量进行共同维权,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只有产生消费才能推动产品生产量的增长,提高整个市场经济效益。没有消费,就没有市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占时出现投诉无门、维权艰难的现象,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放心,购物量降低,长期以往会造成市场经济低迷。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便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不仅可以严重打击假冒伪劣的行为,还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由自身利益关系不一样而产生的矛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形成文明和谐市场。消费者保护法可以防止生产者之间为了提高利益出现不正当的恶性竞争,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的交易率,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规范为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的权利、求偿权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

在消费者误解、商家故意隐瞒或者消费者不问商家就不主动介绍的影响下,产品的很多相关信息在消费者购买后才了解。在产品与消费者需求不同、或者购买使用后达不到经营者承诺的使用效果、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况下,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什么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选择权与知情权的延伸,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扩大保护法的调整对象。通常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商家指定的有效期限内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商家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商品,消费者保护法也明确提出现在只有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这三种交易可以充分行使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权利。对于定性概念模糊的产品还有争议。

(三)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作用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商家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完成的交易,或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有行使后悔权制度的权利,要求退货或更换产品。促使经营者严格要求生产者明确规范对产品的要求、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市场文明制度。增加消费者的购物信心,带动经营者、生产者的收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三、理性看待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一)何为理性看待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可滥用,必须是在明确的前提主导下。如果消费者无条件、无节制的滥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势必会引起整个市场动荡。经营者与生产者又成为了弱势群体,违背了创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心。

(二)如何理性看待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我们应当换位思考,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两方面同时去思考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利与弊。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物品稀缺,消费者无法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好处便是自身的权益得到了合法合理的保障,不会在遇到投诉无果的情形。遇到产品质量问题也可以直接调换,减少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摩擦矛盾,有利于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长期的合作关系。当遇到产品出厂质量问题,消费者却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该产品是购买之前就已经损坏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同时也提高了商家的举证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增加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仅提高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同时也增加了交易市场的诚信度,更有利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过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随意行驶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对于黄金珠宝、汽车房产等贵重物品消费者保护法又该如何定义呢?无条件更换显然是不可行的。

从经营者即生产者商家的角度来看,对于诚实守信、产品质量过关的商家来说,后悔权制度可以增加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从而促进商业的繁荣。但是很多经营者并不是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不能完全保证。那么后悔权制度便大大的影响了商家的利益。消费者中也许会出现“恶意退货”现象,或者暗中调换、变好为次时,需要维权的便是商家了。有些新鲜食品、活物等禽类、鱼类等海鲜水产品也是在后悔权权益保护法下的话,会大大增加商户的经营成本。另外属于黄金类的贵重物品退换时所产生的产品折旧损耗费又该由谁承担,商家增加的经济成本又该由谁买单。时代发展飞快,很多人都选择线上交易,也就是俗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一般的网络商家都会在交易达成前出具退换货的协议,一般都是在产品质量损坏的前提下由商家出运费并从新发货。在消费者没有选择好尺寸等自身引起的退换运费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其实这也算后悔权制度的一种,一般都是双方达成某种协议私下解决问题。正式颁发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会让商家产生国家偏袒消费者一方的误解,对整个市场经济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总结

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消费者应当以平常心对待后悔权制度。另外,国家应该对该法有个明确的制度。哪些属于可以随意退换的,哪些属于不允许退换的,哪些属于举证维权后可以适当调换的。对于恶意使用后悔权权利的消费者,应该出具明确的惩罚制度。对消费者与商家公平对待才能促进双方合作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斌.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23.

[2]米新丽.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思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为视角[J].消费经济,2012,05.

[3]汪夏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探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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