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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该归谁

2016-11-12

作文通讯·初中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刘敏抚养权张强

张强(男)和刘敏(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共同组成了一个家庭。婚后一年,刘敏生下两人的儿子张晓宇。2009年,刘敏与张强婚姻关系破裂,刘敏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张强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当年5月20日达成离婚调解,双方自愿离婚,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儿子张晓宇由父亲张强负责抚养,但由于孩子年纪太小,张晓宇随母亲刘敏共同生活直至2011年5月20日止,2011年5月21日前,刘敏需要将儿子张晓宇送回给张强抚养。

离婚后,刘敏与儿子张晓宇相依为命,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儿子送回给张强抚养。2015年,刘敏向法院起诉,以方便张晓宇学习与生活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张晓宇的抚养权,由自己继续抚养。

据刘敏讲述,儿子张晓宇自出生以来一直都是由自己照顾,其父张强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尽到做父亲的照顾义务,离婚后更是对儿子晓宇的情况不闻不问。现在张晓宇对父亲已经十分陌生,不愿跟随不熟悉的父亲生活,只想跟母亲一起生活,自己并不放心把儿子交给张强抚养。为了儿子的身心健康,刘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儿子张晓宇。

张强接到法院通知后,不同意变更儿子张晓宇的抚养权,认为刘敏经济能力不如自己,不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且孩子交给自己抚养能减轻刘敏的经济压力。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争议的焦点——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该变更这一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当事人双方离婚时虽协议孩子张晓宇由父亲张强负责抚养,2011年5月20日之前儿子与母亲刘敏共同生活,但实际上儿子张晓宇此后一直与刘敏共同生活至今。现如今张晓宇已年满10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刘敏生活至今;另一方面,刘敏也有工作、有住所,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因此,刘敏诉请变更抚养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这个案件,同学们可根据查询到的法律理论做出自己的倾向性判断。

你更认可下面那些答案呢?

A.只根据子女的意见太过片面,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要考虑父母哪方能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

B.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C.孩子还未成年,理应由母亲抚养。

D.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义巾人名均为化名)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 贾一鹏律师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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