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的行动逻辑及实践启示
2016-11-12石成,陈强
石 成,陈 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法国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的行动逻辑及实践启示
石成,陈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92)
面对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走弱和国际范围内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深刻变化,2009年以来,法国政府着力推进创新治理能力建设。本文分析了制约法国科技创新的体制羁绊,着重从政府加强战略引领、整合创新主体、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创新环境、强化执行控制等方面梳理法国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的行动逻辑,并从法国政府的实践中总结出若干启示。
法国;政府;创新治理能力
1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国没能跟上全球范围内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步伐,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走弱,市场份额不断缩小,GDP增长率低于2.5%,失业率长期在9%左右的高位徘徊。在欧洲工商管理学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布的《2010年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GII)报告中,法国创新指数在全球排名仅列第22位。根据2010年《欧盟创新记分牌》(European Innovation Scoreboard,EIS)的排名,法国创新绩效在欧盟成员国排第11名,稍高于欧盟平均水平,处于“创新追赶者”的行列。
对于法国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走弱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分析。欧盟委员会从产业结构角度,认为法国过度依靠对科技创新依赖度并不高的服务业,而不依靠高科技产品来平衡贸易[1],科技创新内生动力不足是影响其科技创新能力的因素之一。就科技创新本身而言,体制上的羁绊被认为是影响法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2 体制羁绊:法国创新治理体系的不足
2.1创新战略不明,创新主体各行其是
2009年之前,法国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创新战略,公共科研机构各自研究战略的集合实际构成了法国的科研战略[2]。公共科研机构作为这些领域研发活动的主要执行者,构成了法国主要的科技创新力量,在战略选择方面拥有高度自主权,科研重点虽在一定程度上各有侧重,但重叠依然严重。“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CNRS)的科研领域涵盖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几乎所有领域。在生命科学领域,INSERM、INRA、CEA、CNRS都在开展科学研究,但研究方向、进程、方法、成果却互不相通。
顶层设计的缺失,也使法国科技创新的中心地位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确立和落实。长期以来,法国的科技创新主要集中在与国防、安全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战略领域。根据2010年OECD的统计,法国公共研发预算的27.7%投向了国防领域,远高于欧盟27国12.4%的比例,而用于经济发展的公共研发预算只占17%。由于在军事、能源等战略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回报相对稳定,而在经济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投入的风险较高,政府始终难以下定决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济领域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公共科研机构、国有大型垄断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稳定和科研生态,缺乏对国际科技发展趋势做出快速反应,并对自身科研计划及时调整的积极性。
2.2决策机构缺失,管理层面缺乏协调
2013年以前,法国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分为政策制定(政府相关部门)、操作(资助、评估机构等)和执行(创新主体)三个层面,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决策机构。高等教育和科研部(Ministère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e,MESR)主要负责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工业、经济与金融部负责工业和能源研究,国防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文化部等其他部门也都涉及科技创新工作[1]。2006年,法国成立了由总理牵头的“国家科学与技术高级理事会”(Haut Conseil de la Science et de la Technologie),但仅限于对科研创新政策提供咨询,政府仍然缺乏有力的决策和有效的协调。决策机构的缺失,很难使高等教育和科研部制定的科技创新政策在高校和公共科研机构之外充分发挥作用。
2.3企业负担沉重,中小企业创新投入积极性不高
2011年,法国公共预算占GDP的55.9%,是OECD成员国中除丹麦之外最高的国家[3]。政府公共开支过大,造成企业负担沉重。根据2011年世界银行的统计,法国企业总税率达到64.8%,远高于欧洲44.61%的平均水平。企业支付的劳动力成本占商业利润的比例为51.7%,也高于欧洲28.67%(2012年世界银行统计数据)的平均水平。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苦于生计,不得不寻找出路,减少研发投入。2010年,法国创新型企业占53.5%(德国为79%),只有40%的企业同时在产品和工艺涉及创新(德国为60%)[3],研发支出(Dépense Intérieure de Recherche et Développement,DIRD)只有55%来自企业(德国为66%)。在企业科技研发支出中,大型企业贡献了89%,科技创新导向的中小企业严重不足[1],小微企业高科技强度和中高科技强度的DIRD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2.4资源配置僵化,创新成果转化不足
从政府研发投入(Dépense Nationale de Recherche et Développement-Adminstration,DNRDA)的方向看,2011年,法国政府研发投入191亿欧元中,76.4%投向了公共机构(包括公共科研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获得22亿欧元资助,占11%(见图1)。公共机构的预算中,人员规模是资源配置的主要参考,人头费占据了很大部分。由于法国公共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缺乏淘汰和晋升评估机制,优越的条件和稳定的职位致使机构臃肿庞大,论资排辈,人才流失,对科研进展反应迟钝,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4]。
资料来源:MENESR-DGESIP/DGRI-SIES。图1 2011年法国研发经费配置情况
从政府研发投入的性质看,竞争性的项目资助比重较低。2008年和2012年,法国政府在高等教育机构对项目的资助分别只占7%和12%,在公共科研机构对项目的资助只占7%和10%,远远低于所比较的经合组织其他国家水平。只有像“投资未来计划”(Programme des Investissement d’Avenir,PIA)中“卓越创新领域开拓项目”(Idex)等少数情况在开始阶段需要竞争。
3 打破困局:法国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的行动逻辑
2006年《科研规划法》(Loi de Programme Pour la Recherche)初步构建了法国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以2009年编制创新战略为新的起点,法国政府对治理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战略引领能力,将公共科研机构各自的科研战略凝练形成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并以此指导重大科技创新计划;优化资源配置能力,将公共科研机构、高等教育机构、企业整合成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共同体,并以此为指向,以重大科技创新计划为基础配置创新资源;提高营造创新环境能力,通过减免税收、帮助融资、鼓励转化、提高员工技能、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手段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强化执行控制能力,坚持依法治理,对公共机构和创新活动实施第三方评估,完善对公共机构的合同式管理。通过以上方面的努力,法国不断调整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手段,加强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
3.1加强战略引领
(1)制定创新战略,把握科技发展方向。2009年,法国首次编制《科研与创新国家战略(2009—2012)》(Stratégie Nationale de Recherche et d’Innovation,SNRI),确立了“科技创新在法国社会和经济的中心地位”,以及健康、福利、食品与生物技术,环境技术与生态技术,信息、通信与纳米技术等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优先发展领域[5]。正是在此引领下,“生命科学与健康研究联盟”“能源研究协调联盟”“数字科学与技术联盟”“环境研发联盟”相继成立。相应地,国家科研署(Agence Nationale de la Recherche,ANR)对科研项目的资助更倾向于这些优先领域。2010年后,“投资未来计划”对这些领域给予了更充分的资金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路线图也得以编制[6]。2013年,法国又制定新一轮的《国家科研战略(2015—2020)》(Stratégie Nationale de Recherche),经过广泛讨论,形成了《法国—欧洲2020,科研、技术转化和创新的战略议程》(France Europe 2020,Un agenda stratégique pour la recherche,le transfert et l’innovation)。
(2)成立决策机构,加强创新战略决策。2013年,法国成立由26人组成、总理担任主席的“科研战略委员会”(Conseil Stratégique de la Recherche,CSR),成员除1名“法国大区委员会”(Association des régions de France)办公室成员、2名国会议员外,其余均来自科技、经济、创新等领域。委员会不再仅仅承担咨询功能,而是负责研究确定国家科技创新优先发展领域,制定有效支持措施,并对科技创新进程进行绩效和有效性评价,进而强化政府决策功能[7]。
3.2优化资源配置
为了在创新主体之间实现更有效的资源整合和成果共享,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法国从整合创新主体入手,横向在不同区域打造各具特色的“竞争极”(Ple de la Compétitivité),建立“大学—科研机构共同体”(Communauté d’universités);纵向以科研领域为基础建立五个“优先领域研发联盟”(Alliances thématiques),形成立体的科技创新网络,并以整合后的创新主体为主要资助对象,增强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性和竞争性。
(1)整合创新主体,改变资源配置的指向性。“竞争极”旨在汇集各地区企业、科研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等创新主体。法国政府在全国范围确定了67个“竞争极”,既涵盖了汽车、航空航天、核能等传统优势领域,也包括了微电子与通信、生物技术、纳米科技等新兴领域。2013年,法国在“科研与高等教育极”(Ple de Recherche et d’Enseignement Supérieur,PRES)基础上将全国高校组成25个区域或区域间的“大学—科研机构共同体”[6],实现集群内高等教育机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转移与共享,共同参与国际学术竞争[8]。“优先领域研发联盟”则立足于协调行业领域内的创新主体。2009年以来,“生命科学与健康研究联盟”“能源研究协调联盟”“环境研发联盟”“数字科学与技术联盟”“国家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联盟”五个研发联盟相继成立。
随着区域间、领域间科技创新共同体的建立,法国科技创新网络逐渐形成,资源配置从指向单体转而指向共同体,使科技创新产生合力,加强创新成果的转化,提高创新绩效。在“竞争极”发展过程中,政府分别于第一期和第二期各投入15亿欧元予以支持[9],对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模式、资助模式由原来与高校签订合同调整为与共同体签订合同。
科技创新共同体政策同时也构成了法国区域创新政策的重要部分。经过调整,中央及地方政府对科技创新共同体的资助要求其发展战略与国家战略、区域战略相契合。这样,使国家创新战略的引领得以落实,并形成区域特色和相对优势,增强国际范围内的可见度和竞争优势。科技创新共同体实际上成为了国家战略和区域战略之间、国家政策和区域政策之间的纽带,国家通过对区域创新合作体的资助提高地区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对区域创新合作体的引导影响地区创新战略。
(2)以重大计划为基础,增强资源配置的统筹性。2010年法国开始实施的“投资未来计划”筹集资金总规模为350亿欧元,是目前政府主要的科技创新资助渠道,在尖端研究中心建设、科研资助、企业扶持、医疗保健和生物技术、运输业、城镇建设、能源与循环经济、数字经济、就业与社会公正九个领域按比例分配资金。“投资总署”(Commissaire Général à l’Investissement,CGI)统筹计划的规划与实施,分别与ANR、OSEO等十个机构签订41个委托协议负责执行,支持重点科技创新领域发展、提高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10],不同渠道的资助项目得以整合。
(3)加强项目资助力度,提高资源配置的竞争性。“国家科研署”主要任务就是对竞争性科研项目提供资助。评审过程主要由专家评估委员会(Comité d’évaluation)经过两轮评议,竞争较为激烈,2013年7209个申请项目中仅1068个获得资助。2014年,国家科研署对评审过程进行了改革。专家评审的两轮程序保持不变,但增加同行评议,将之前的一阶段评审变为两阶段评审。经过第一阶段的同行评议,只有33.6%的有效申请项目进入第二阶段专家评审[11]。
3.3营造创新环境
2012年11月,法国颁布《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竞争力、增加就业的国家公约》(Pacte National pour la Croissance,la compétitivité et l’emploi),着重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为企业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12]。
(1)减免企业税收,鼓励科研创新活动。“科研税收信贷政策”(Crédit.Impt.Recherche.,CIR)是法国最为重要的科技创新财政政策,有力支持了法国科技创新。根据GECIR的统计,2012年法国共有15281家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其中250人以下的企业13578家,占75.9%。但从税收减免数额来看,250人以下的企业减免16.75亿欧元,占减免总额53.33亿欧元的31.4%。为了使税收政策更多惠及中小企业,2013年实施的“创新税收信贷政策”(Crédit.Impt.Innovation.,CII)允许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经过认证后,开发人员和材料费用,工程转包费用,专利、制图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支出享受减税。
(2)扶持企业起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法国企业风险投资占GDP的比例高于欧洲平均水平,但主要集中在对成熟企业和已经获得投资企业的后期投资,而种子投资和初创投资不足[13]。为此,“投资未来计划”中设立了6亿欧元的“国家起步基金”(Fonds national d’amorçage)来扶持中小企业应对初创阶段资金不足的困难。
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法国2013年将“中小企业创新成长集团”(OSEO)、“信托局”(Caisse des Dépts et Consignations,CDC)和“战略投资基金”(Fonds Stratégique d’Investissement,FSI)整合成立“公共投资银行”(Banque Publique d’Investissement,Bpifrance),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当年,为企业发放普通贷款37亿欧元,发展贷款13亿欧元,短期贷款40亿欧元,风险担保46亿欧元[13]。另外,政府还决定额外提供3.5亿欧元“公共担保金”,为小型企业发放5亿欧元短期贷款。成立“中小企业股票交易所”(EnterNext),实施“中小企业股票储蓄计划”(PEA-PME),将法国民众的储蓄更好地导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筹资[14]。
(3)宽容创业失败,鼓励企业主持续成长。法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修订于2006年,企业破产后,企业主将在国家银行档案里被打上“040”的字样,几乎不能在法国银行里申请到贷款,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具有操作实践和失败经验的企业主再次投入创新创业,成为连续的企业家(Serial Entrepreneurs)[3]。根据Assises de l’entrepreneuriat 2013年的统计,在法国从企业破产到重新启动的时间大约为9年,而在挪威、丹麦等北欧的一些国家,这一时间大约为1年。为了“解放”有创业经验的“失败者”,释放创新创业潜力,法国2013年通过法令,取消了144000名左右中小企业主“040”的字样,使他们能够尽快开始新的事业。
(4)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创新成果转化。2010年以来,法国几乎所有的科技创新改革措施都包含了促进公共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推动创新成果转化的内容。“投资未来计划”将其整合在“卡诺研究所”(Instituts Carnot,IC)、“国家技术转让增值基金”(Fonds National de Valorisation,FNV,由“技术转移加速器项目”(Sociétés d’Accélération de Transfert de Technologie,SATT)和2013年设立的“热点领域增值项目”(Consortiums de Valorisation Thématique,CVT)组合而成)、“技术研究院”(Instituts de recherche technologique,IRT)三个主要的项目中,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工具包[3](见表1),合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5)帮助企业提升员工技能。法国立足于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与税收政策相配合制定劳动者技能提升政策。建立国家职业、技能转型预警、评估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成立10个“国家职业转型技能培训平台”。2013年6月通过的《促进就业稳定法》确定了设立“个人培训时数账户”的原则,每个领薪职工每年可获得20小时的培训。2013年初实施“老少合同”(Contrat de Génération),鼓励老员工对新进员工进行传帮带,并对这类企业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
(6)扶持企业参与海外竞争。2013年,法国开始实施出口信贷改革,为出口信贷提供再融资及外汇担保、延长担保期限以及建立直接公共融资机制。“法国企业国际发展局”(Ubifrance)为1000家中等规模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出口扶持方案。实施“法国品牌计划”(Marque France),增强法国产品在海外的可见度,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影响力。
表1 法国“投资未来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工具包
资料来源:根据2014年“投资未来计划”实施报告[15]整理。
3.4强化执行控制
(1)完善合同式管理。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合同式管理始于1984年,MESR与150多个高等教育机构就机构目标与任务等内容签订多年期合同,政府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16]。2013年“大学—科研机构共同体”成立后,MESR只与重组后的30个左右共同体签署多年“部—校合同”(Contrat de Site)。合同签署前,MESR对共同体和所在区域的高等教育、科技创新等进行“综合会诊”。合同的内容也相应地拓展到项目、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政策下的区域和产业政策、科学共享路线、区域高教科研机构能力提升模式等方面,并且和“竞争极”“投资未来计划”等重大科技创新政策对接,呼应国家及区域创新政策。
相比之下,政府对公共科研机构的合同式管理是法国的长期传统。MESR和公共科研机构签订多年的“目标—绩效合同”,确定机构优先发展领域、科研挑战、合作战略和机构评估等内容。机构董事会每年汇报合同执行情况,并允许根据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合同期满,由第三方进行评估,MESR也以询问的方式与公共科研机构进行合同商议,对合同进行总结评价[6]。
(2)实施第三方评估。《高等教育和科研法》(2013)要求由公共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科研活动,不论由公共机构还是由私人机构执行,均应进行评估。“科研与高等教育评估高级委员会”(Haut Conseil de la Recherche et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HCERES)作为独立行政主体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每年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由政府提交议会。评估团队包括社会人士和国际专家,评估标准考虑对科学文化发展的贡献、社会公众的参与、数据的采集和科学知识的进步。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在符合保密规定和第三方保密合同的前提下向公众公布。政府参考评估结果决定对科研机构的资金投入[17]。
(3)坚持依法治理。虽然法国第一部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法律《科研与技术发展导向和规划法》(Loi d’orientation et de programmation pour la recherche et le développement technologique de la France)在1982年才得以颁布,但是一直以来,涉及科技创新的各个重大事项都有法律作为保障。法国对科技创新活动实施依法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保障政府科技创新投入。《科研与技术发展导向和规划法》(1982)规定到1985年,研发投入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1985年调整至1989年底达到3%的目标。《科研规划法》(2006)确定2005—2010年,科技创新投入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加194亿欧元。在立法保障下,政府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投入,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大多数的OECD国家受到影响,研发支出增长普遍降低,日本为-8.6%,芬兰为-2.9%,英国为-0.6%,德国为-0.4%,法国是少数几个增长率增加的OECD国家(2008年为1.9%,2009年为3.5%)。
二是立法实施科技创新重大计划和政策。《科研与技术发展导向和规划法》(1982)规定,科研部长每年应以政府名义向议会提交财政法议案,描述科研目标实现的情况,并提出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愿景、困难、措施等。此后,“竞争极”“投资未来计划”等法国诸多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和政策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保证财政的投入。
三是法律确定公共科研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治理结构。公共机构的设立程序、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公共科研机构的成立要经过咨询科研和技术高级委员,通过法令的形式设立[18],由董事会进行管理,成员必须包括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的代表和产业、经济界代表。科学和技术性质的公共机构要成立主要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科学委员会和评估机构[19],领导人的产生须经过公开选拔,由一个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由机构的性质决定,成员由管理部门部长任命[17]。
4 法国政府创新治理能力建设的实践启示与建议
法国政府科技创新宏观管理体制经历了戴高乐时期的初建、蓬皮杜时期的停滞、德斯坦时期的恢复、密特朗时期的发展、希拉克时期的完善、萨科齐时期的重构,经历过不少曲折。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反复多次撤并,政府的战略目标不明确,优先支持领域在科技和工业之间徘徊,组织方式游离于自上而下的集中创新(如戴高乐时代)和自下而上的自发创新(如蓬皮杜时代),政府作用没有得到持续有效地发挥。
从法国的历史经验教训看,科技创新成果辉煌的时期恰恰是政府发挥了关键作用的时期。撇开政府的作用,企业和市场无法单独肩负起科技强国的历史使命。进入21世纪,以知识和科技为特征的创新型发展逐渐成为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共识,面对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的重构以及由此带来的挑战,法国积极探索政府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什么作用、如何发挥作用,着力加强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建设。
4.1坚持发挥战略引领的关键作用
法国政府曾经缺失对科技创新的战略引领,错失了科技发展的战略机遇,教训深刻。直至2009年“科技创新在法国社会和经济的中心地位”的确立将公共科研、高等教育、产业等不同领域的发展纳入国家轨道,将分散的力量汇聚为国家力量,科技创新重大计划得以实施,创新主体得以整合,资源配置得以优化。
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也需要强化国家层面的战略引领。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自身规律,跟踪科技动态和世界趋势,对重大任务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种创新资源流动、开放的创新体系;三是以战略引领布局地方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战略和地方的特点优势,形成地方间、区域间的科技创新组团,鼓励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区域间的低层次竞争,培育在国际市场的比较优势。
4.2进一步夯实创新立法保障基础
虽然法国第一部科技法律出台较晚,但是法治思想由来已久,深入人心。从法律体系看,法国完成了科技创新相关法律的法典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相关领域的法律有效衔接,不易出现法律之间相互抵触的现象;从立法过程看,民众广泛参与讨论,有的甚至由社会力量发起推动;从立法质量看,实施立法后果预判机制,要求政府提交众议院或参议院办公室的任何法案必须附加关于实施后果的预判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自1984年《专利法》颁布至今初步构建了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但还存在系统整合性较弱、配套立法不足、法律之间还存在冲突等问题。坚持依法治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梳理不同领域的法律,消除法律之间的藩篱,避免法律的碎片化,真正在法律层面实现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行为的规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二是要提高法律的可得性,通过信息手段让使用者方便地获得相关的法律条款;三是要进一步改善立法模式,加强立法民主,法律提案在更大范围请民众参与讨论,实施后果事先预判,提高立法质量。
4.3加强对公共科研教育机构的章程式管理
公共科研教育机构的自治有助于排除行政不必要的干扰,提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但过度自治又会造成创新主体各行其是,降低国家创新效率和效益,不利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法国政府注重在政府引领和机构自治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法律确定机构的治理结构,通过创新资源配置导向实现国家战略,通过合同式管理明确创新目标,通过第三方评估判断创新效果。
中国对公共科研教育机构更多地使用人事、财政等行政管理手段直接介入管理,将公共科研教育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单等同于政府官员。近年来虽然国家和地方都颁布法律,出台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但政策的落实非常有限,效果还没有显现。随着审计、巡视、问责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公共科研教育机构的领导人员更加心存顾虑,束缚手脚,普遍存在不愿做、不敢做、等待观望、但求无过的心理。要切实调动公共机构的科技创新积极性,需要吸收法国及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对公共科研机构的章程式管理的路径和方法,将直接参与管理转变为规范治理结构,将过程管理转变为目标管理。同时也应该吸取国外的教训,增强章程式管理、目标管理的灵活性,使科研机构的目标能够紧随国际科技发展的步伐及时进行调整。
4.4更加注重企业家的持续成长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各国政府都通过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同时应该注意到,企业家是企业发展和参与创新的关键因素,创新驱动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家驱动的发展。法国政府不仅意识到成功企业家对国家科技创新的贡献,也逐渐意识到更大范围的创业失败者对国家科技创新的潜在价值,相关政策也正在从对破产企业的重新创业设置种种障碍向培养“连续的企业家”转变。
当前中国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仅要创造条件使成功的企业家持续成功,也同样需要创造条件使创业失败的企业家走向成功。一是要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金融、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友好的市场环境;二是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三是要充分发挥第三方力量,建立信息平台,疏通企业获取资金和信息的渠道;四是要加大政府培训投入,使创业者接受有效的创业培训。
[1]European Commission.Erawatch Country Reports 2012:France[R].2012:7.
[2]夏奇峰.2010年法国创新政策及创新体系改革[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1,26(9):39.
[3]OECD.Examens de l’OCED des politiques d’innovation-France[R].2014:61.
[4]黄宁燕,孙玉明.法国创新历史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创建的启示[J].中国软科学,2009(3):96.
[5]MESR.National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Strategy[R].2009:3.
[6]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Annexe au projet de loi de finances pour 2015,Rapport sur les politiques nationales de recherche et de formations supérieures[R].2014.
[7]MESR.France Europe 2020,un agenda stratégique pour la recherché,le transfert et l’innovation[R].2013:37.
[8]高迎爽.从集中到卓越:法国高等教育集群组织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1):63.
[9]刘湛.法国竞争力集群计划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9(12):134.
[10]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Annexe au projet de loi de finances pour 2014,Rapport relatif à la mise en oeuvre et au suivi des investissements d’avenir[R].2014:20-21.
[11]ANR.Rapport d’activité[R].2014:12-17.
[12]Pacte National pour la Croissance,la compétitivité et l’emploi[R].2012:1-7.
[13]Bpifrance.Activité 2013[R].2014:9.
[14]MESR.Pacte national pour la croissance,la compétitivité et l’emploi[R].2012:17-18.
[15]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Annexe au projet de loi de finances pour 2014,Rapport relatif à la mise en oeuvre et au suivi des investissements d’avenir[R].2013:44-51.
[16]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Loi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es[R].1984.
[17]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Loi relative à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à la recherche[R].2013.
[18]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Loi d’orientation et de programmation pour la recherche et le développement technologique de la France[R].1982.
[19]Assemblée nationale de la France.Code de la Recherche[R].2013.
(责任编辑沈蓉)
Actions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French Government’s Ability Construction on Innovation Governance
Shi Cheng,Chen Qi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 200092,China)
Facing on the decline of national innovation ability,and on the profound changes of innovation governance system in the world,French government makes efforts on national innovation governance ability since 2009.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etter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system in France,sorts out the French government’s actions on improving innovation governance ability,such as reinforce of national strategic guidance,integration of innovation stakeholders,optimization of resources allocation,creation of innovation environment,improvement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and so on,and finally sums up some enlightenment.
France;Government;Innovation governance ability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招标项目“创新驱动发展国际比较研究”(2013GXS1D005),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国内外政府创新管理发展趋势及借鉴”(13692101800),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政府科技管理研究”(14692100200)。
F204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