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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

2016-11-12陈继勇刘卫平

金融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绿色

陈继勇 刘卫平

在发达国家,与绿色金融相关的制度安排和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当前,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污染较重的国家,经济发展受到环境因素的严重制约。面对如此严峻的生态形势,要真正实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亟须构建集财政、金融和税收等于一体的全方位“绿色金融”信贷体系。这样,既能引导资金从高污染高耗能产业退出,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又能通过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弥补生态环保资金缺口,还能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开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面临的挑战

我国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交叉与缺失同时存在,政策尚未形成合力,金融在支持生态环保项目时力度不够;二是政府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不能支撑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三是现行政策体系忽视环境外部性,价格信号扭曲,难以激活、引导民间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动;四是监管部门没有对“绿色金融”项目在资本占用、存款准备金和损失拨备、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也没有对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贴息或实行税收减免优惠,不能很好地调动金融机构推进“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五是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准确掌握企业环保信息和环境执法结果;六是生态环保项目存在散、乱、小的特点,缺少成熟的商业模式,项目经济效益不突出,企业缺乏投资主动性,获得融资支持的难度较大。

“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体系完整、机制完善、政策配套、运转良性的“绿色金融”体系支撑。要做好顶层设计,推动构建机构、政策、金融基础设施、法律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架构。

“绿色金融”机构组织建设。一是成立新的金融机构专司“绿色金融”业务,或在现有金融机构中的银行、保险、基金、券商、担保、贷款公司设立“绿色金融”业务部门。二是参照“赤道原则”“全球契约组织”,制订我国的“绿色金融”规则,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环保意识,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绿色金融”规则要求开展金融业务。三是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产品,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目前银行在社会融资中具有突出作用,可通过建立绿色银行体系,充分发挥绿色银行在绿色信贷和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规模效益和风控优势。四是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的协作,推动我国主导或参与的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对外投资和开发性机构达到“绿色金融”准则要求,在国际金融业务中建立高标准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一是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二是由主管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有关指引,允许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三是强化股票市场支持绿色企业的机制。

绿色投资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排污权和碳汇交易市场建设;二是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和数据库,提高环境评估方法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引导地方政府建立绿色GDP测算体系,为第三方提供节能减排效益测算和环境评估咨询服务;三是建立绿色IPO保荐机制,推动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和运用,引导资本市场更多地投入绿色产业;四是建立绿色投资网络,引导社会投资者投向绿色产业。

建设“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保障机制。一是在更多领域实现强制性绿色保险,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制约污染性投资并提供环境修复;二是明确银行环境法律责任,允许污染受害者起诉向污染项目提供资金的、附有连带责任的金融机构;三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披露机制,为上市公司环境风险评估和准确估值提供基础。

对策与建议

我国的绿色金融作为推动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方向仍处于初始探索阶段,绿色信贷重点领域资金匮乏,绿色证券还在初步尝试阶段。

其一,建立和完善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和法律法规。

一是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和发展规划,在年度政府投资预算中设立“绿色金融发展专项”,加大国家对“绿色金融”的投入力度。

二是加大财政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由主管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指引,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建立绿色IPO保荐机制,推动绿色股票指数的开发和运用,引导资本市场更多地投入绿色产业;大力推进“绿色金融”领域向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开放,建立绿色投资网络,引导社会投资者投向绿色产业;在更多领域实现强制性绿色保险,利用保险市场机制约束污染性投资并提供环境修复;加快排污权和碳汇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和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数据库,引导地方政府建立绿色GDP测算体系,为第三方提供节能减排效益测算和环境评估咨询服务。

三是加快建设“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的法律法规,逐步放松对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领域的限制;另一方面,加快制定适应“绿色金融”新形势、新环境、有利于促进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的法律法规,努力将合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应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规定向污染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附有连带责任。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披露规范,为上市公司环境风险评估和准确估值提供保障。

其二,积极拓展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一是将目前合作领域由局限于项目贷款合作,向地方“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投融资建设规划、重大项目投融资规划和投融资政策等前期工作领域延伸。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要发挥对国内外环保产业发展趋势、运作经验和国家相关政策比较熟悉的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环保相关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将地方政府促进环保的发展设想与金融机构业务拓展需求紧密结合,推动地方政府将“绿色金融”发展设想落地落实。

二是围绕“绿色金融”发展需要,不断拓展已取得成效的合作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加快设立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构建合法合规的承贷主体,促进信贷合作的规范化运作。拓展金融机构与政府合作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投资担保体系建设、融资租赁服务、项目转贷、处置不良贷款等领域的合作模式,切实提高合作水平。

三是为加快提升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力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提高政府在现有“分税制”财税体系中的分享比重,从而增强政府对“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能力。

其三,设立事业部专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设想。

设立事业部专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一是起到示范作用,体现金融业对生态文明的重视程度,同时,引导金融业对生态文明加大支持力度;二是提高业务的专业化程度,加大对绿色金融的产品开发和模式创新力度;三是便于业务组织、协调、把控,可实现分工和管理清晰、垂直,从而有利业务拓展、创新和风险管控。因此,建议成立新的金融机构专司绿色金融业务,或者在现有银行机构下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

绿色金融事业部须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政策任务、市场运作、自主经营、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依法监督”。强化银政合作,发挥金融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在融资支持项目建设的同时,注重风险防控,确保资产质量和财务可持续。

绿色金融事业部以低成本资金来源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有力保障。主要包括:一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存款。二是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再贷款。三是银行发债筹集的配置到绿色金融业务的贷款资金。四是专项软贷款(过桥贷款)。五是根据绿色金融业务发展需要在金融市场发行专项债券。六是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七是财政贴息。对于绿色金融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八是各类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九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资金。

绿色金融事业部将结合人民银行制定的《绿色债券指引》和银监会制定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重点支持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绿色交通运输项目、节能环保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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