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6-11-11丁瑶
丁 瑶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丁 瑶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
非法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而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我国终于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
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得证据的主要手段是刑讯逼供,倘若没有确立非法证据规则,必定会放纵刑讯逼供这一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保证是真实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可以“有效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以限制侦查权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1]另一方面,非法证据规则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转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严重破坏了法律所确立的秩序以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利于国家及社会的稳定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视人权的进步观念。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之处
我国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首先,非法言词证据范围过于狭小。“以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证据规则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较之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侧重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更加关注的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款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关于非法取证方法的种类,本条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这三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只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通过这三种方法获得,则绝对会被排除。但是至于讯问、询问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如讯问笔录制作不完善、缺少讯问人签名的情形下的证据,则就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除此之外,本条法律规定刑讯逼供、暴力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遭受痛苦,并未涉及精神折磨,这在我国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被排除的。并且非法言词证据中只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而没有包括鉴定意见。 “言词证据‘非法观’的关注焦点从来就不在案件的事实真相上,相反,该项制度往往却是以‘牺牲案件的事实真相’为代价来排除那些关键的言词证据,最终导致罪犯逃之夭夭,逍遥法外。”[3]
除了非法言词证据,我国还明确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实物证据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第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实物证据仅仅指物、书证。除此之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如何认定,我国立法没有进一步作出清晰、可操作性的说明,仅最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规定并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难上加难。“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过程本质是一种程序性裁判机制,必须要具有完善的操作规范。”[4]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鉴定意见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而非法实物证据也只有物证和书证,不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看到,只要存在证据,就会有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收集证据的行为就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5]因此出现非法取证行为,只排除部分证据,显然有违法律适用的公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将遗漏的种类加以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种类。
(二)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条件
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规则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三个条件的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清晰的解释说明,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不方便,应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做出解释。
(三)制定《证据法》,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明确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确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层面肯定了这一规则,对于我国司法来讲,是极其重要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非法证据规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
[1]王颂勃.《<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评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20.
[2]曲会静.《以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兼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04-01.
[3]孔虎涛.《非法言词证据的厘清与认定》.华南理工大学2013-11-11
[4]闫永黎,张书勤:《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7-20.
[5]左宁.《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法学杂志》,20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