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识新女友,前妻能因此拒绝我探视女儿吗
2016-11-10
伴侣 2016年11期
问:
林某与赵某于201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经协商,林某同意将年幼的女儿交给其母赵某抚养,自己每周探视一次。这个约定实行了一年之后,林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新女友。赵某得知后气愤不已,不再同意女儿见林某,并且取消了林某每个星期的探视,也不再允许女儿去林某家过周末,她的理由是怕女儿受委屈。请问:赵某能以林某有女友为由拒绝他探视女儿吗?
答:
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有过分行为可以报警解决,但自己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该恢复其探望权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赵某不得取消林某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