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场长』原来是个大贪官
2016-11-10郭红敏
□郭红敏
『明星场长』原来是个大贪官
□郭红敏
“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晓光,这个头顶众多光环的“明星场长”,竟然是一名巨贪。他在担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管理局党委委员、查哈阳农场场长两年间大肆受贿,并滥用职权套取国家巨额资金。
农场来了个“胶鞋场长”
2010年1月初,李晓光被任命为齐齐哈尔农垦管理局党委委员、查哈阳农场场长。
李晓光上任后,常年坚守在农场,每天早晨4点钟就穿着农田鞋深入田间地头,足迹遍布农场每个作业区,被干部群众亲切的称为“胶鞋场长”。几年来,他从来没有节假日和公休日,三个春节都是与农场职工一起度过的。
时至今日,查哈阳农场还有很多人感激他为农场所作的贡献。李晓光被调任查哈阳农场场长三年中,查哈阳农场中心城镇面积扩大了一倍,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城镇绿化率达到45%,成为“垦区十佳农垦城”。2011年农场粮食产量10.4亿斤,企业利润5258万元,人均收入1.8万元,成为全国产粮大县(场),农场也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
早在1996年,李晓光就已经是黑龙江农垦总局的劳动模范,2010年他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2012年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然而,这样一位明星场长,却是一名隐藏很深的大贪官。2013年5 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李晓光涉嫌犯罪线索指定给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6月10日,李晓光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两年多受贿1219万多元
渠首位于黑龙江省甘南县境内的查哈阳农场,1998年列入国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专项规划。查哈阳农场虽然只有7万人口,但是却拥有69.8万亩耕地,是黑龙江省西部最大的国营农场,也是全国第一家绿色食品大米基地,绿色食品认证面积达50万亩。
在这里,谁拥有大面积土地,谁就能发大财。曾任查哈阳农场公路管理站站长的陈某想开发稻花香管理区土地,该区内水田开发没有面积和人员限定,谁有能力谁开发。
2011年7月,陈某找过查哈阳农场稻花香管理区区长孙某,提出要大面积开发稻花香管理区水田。孙某担心陈某开发不完或开发后撂荒,没有同意。后来,陈某求李晓光跟孙某说一声,并对李晓光说“如果能行,就算咱俩的”,李晓光笑而未答。几天后,李晓光对孙某说,陈某有机械和开发能力,让他开发1000垧(15000亩)吧。
孙某见自己的上司打招呼,也不好再说什么。就将陈某开发地块落实到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一作业区。事后,孙某证言证实,如果不是李晓光打招呼,只能让陈某开发200多垧(3000多亩),因为怕他大面积开发后影响整体管理区工作。
2012年1月1日,陈某与稻花香管理区各作业区签订了14000多亩土地的开发合同,承包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的陈某,是个“会来事”的人。为了感谢李晓光的帮助,陈某于2011年分四次共付给李晓光人民币450万元。这些钱被李晓光用于在大连市以儿子李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合同是李晓光代儿子签的。后来,检察机关扣押李晓光购买的位于大连市的房产两处,面积分别为107.61平方米和108.96平方米,两处房产总价款为928万多元。
2012年4月,李晓光以朋友岳某要用钱的名义,让陈某将人民币500万元交给岳某。陈某分四次汇入账户500万元,这些钱一直由岳某代李晓光保管。
检方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间,李晓光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陈某等个人和单位贿金1200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219万多元,大部分被用于购买房产。
空手套取国家巨额资金
2010年10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工程项目计划。在投标单位前来买标书的时候,李晓光就告诉这些单位工程不准备实际实施,并给这些单位一些招标费用,保证已选定的单位中标。
李晓光通过陈某联系,查哈阳农场于2011年8月分别与吉林某工程公司签订查哈阳农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晒场工程虚假施工合同和与吉林省另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二标段工程虚假施工合同。
一个合同中注明工程量是水泥晒场17000平方米,砂石路2.7公里等,这些设施海洋管理区以前就建设完了,不是2011年建设的。2011年没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晒场工程。
查哈阳农场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晒场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工程量是水泥晒场27000平方米,晒场围栏700米,这些设施海洋管理区三队是在以前建设的。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子虚乌有的工程竟然都通过验收了,并有验收鉴定书,验收后由验收组成员签字。而验收组成员是工程发包单位也就是农场的主管副场长、业务部门的领导、施工管理区的区长、相关的技术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和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就这样,李晓光通过“空手套白狼”等手段,套取国家该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2011年3月,国家给查哈阳农场下达了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李晓光通过陈某联系,以哈尔滨某公司作为施工方,与查哈阳农场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制作虚假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1200多万元。
哈尔滨华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2010年、2011年期间李晓光共套取某保险种植业理赔款1600万元、奶牛保险理赔款188多万元。
二审由无期徒刑改判为16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间,李晓光受贿折合人民币1219万多元;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李晓光指使查哈阳农场建设科、项目办、计财科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陈某采用制作虚假施工合同、粮食补贴手续和保险理赔材料,虚报实施国拨资金项目、符合粮食补贴和保险理赔条件等手段,套取国家政策资金及专项资金共计1.33多亿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李晓光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系共同犯罪,李晓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李晓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15年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光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追缴李晓光受贿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1219万多元。其中已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2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查封的大连市房产两处,经评估作价后依法处理。不足部分予以责令退赔。
一审宣判后,李晓光上诉称,自己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查哈阳农场系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其作为场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没有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高院审理查明:李晓光揭发检举相关事实,侦查机关尚未有明确的调查结论,其所提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查哈阳农场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李晓光作为查哈阳农场场长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依法纠正。另外,李晓光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且全部退赃,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日前,黑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李晓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