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维简费改革建议
2016-11-09师博
师博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维简费用的计提使用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维简费存在的积极意义,指出应对维简费用的计提使用进行改革已符合现有实际情况及国际会计准则。
关键词:煤矿;维简费;计提使用;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6.7;F426.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1
一、煤矿维简费用的计提使用的依据
维简费作为作为煤矿特有的专项储备成本,在现有财务核算模式及行业环境下对成本的影响以及财务报告质量存在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现有一般煤矿企业的维简费用按照2011年8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主要承担井巷开拓延伸、固定资产购置、矿井生产补充勘探、新技术推广以及民房搬迁费用上。
二、维简费用现有计提使用存在的部分弊端
(一)从2004年5月21日起,煤炭企业井巷工程费纳入了维简费范畴。按照《若干规定》以山西为例,维简费用包括井巷工程折旧共计提8.5元/吨,按照山西一般井巷工程费计提标准为2.5元/吨计提,剩余构成则为维简费用6元/吨。国家虽然充分考虑了全国煤炭企业的平均水平进行综合确定,但并不能完全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该标准发布较早,而且多年未进行调整,再加上近几年工程造价大幅度上升造成如果按照2.5元/吨计提井巷工程费远远无法满足井巷工程折旧替换的要求。为满足财务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及实际核算需要,绝大部分煤矿实际工作中均按照产量储量法进行计提井巷工程费,因此造成项费用远远大于2.5元/吨。这就造成井巷工程费加维简费用远远高于《若干规定》中确认的山西8.5元/吨的计提数据。
(二)维简费用的使用与多种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相交叉,其中包括矿务劳务费用(开拓延伸工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用(固定购置)、测量勘探费用(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环境恢复理智(三废治理支出)、地方赔偿搬迁(大型矿50户以上搬迁、中小矿采动范围搬迁赔偿)等。造成维简费用实际上成为了一个归集科目,这必然造成成本以及资本性支出归集的混乱。尤其是其中出现大量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对于由成本计提的维简费用而言实际上加大了当期成本。
(三)按照现有成本核算规定,各项专项储备均由成本承担,当年未完全使用的可结转至次年使用。而从税务核算考虑,该项政策显然无法获得税务的认可,造成各煤炭企业均出现因为维简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务调整。尤其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维简费用中的资本性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相当于专项储备的资本化支出采用一次性折旧法,并不能真实反映财务信息。而按照《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财务与税务的核算方式的不同造成所得税核算出现较大差异,尤其是对于资本性支出列支较大的煤矿而言,将带来大量的税务调整。这种税务调整一方面使的各单位成本的可比性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也使的非煤炭专业外部人员对煤炭行业成本的构成及真实性存在较大怀疑。
(四)维简费用的核算模式并未体现如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核算的统一模式。尤其是对于资本性支出的处理方式往往各煤炭企业对维简费用的使用千差万别,甚至出现同一地区,同一集团内部出现完全不同的核算模式,这种差异性的核算模式往往无法获得外部审计单位,尤其是以普华永道为代表的西方审计部门的认可,往往出现审计单位在该项费用上核算上对煤炭成本近乎推倒重来式的审计。尤其是在现有的严峻的煤炭大环境下,往往审计单位会在各种计提成本上加大审计力度和披露力度,给煤炭行业的整体行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三、煤矿维简费用存在的积极意义
维简费用的存在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为了保证煤炭的成本管理和以及成本的稳定性而存在的,这种有利体现在煤炭高峰也体现在煤炭低谷。由于煤炭作为采掘行业的特殊性,比如村庄搬迁费用并不会在煤矿开始生产时就直接发生,对地面附着物及地表人群的影响也未必能立即体现,按照权责发生制对于这些村庄搬迁费用应进行成本核算,应进行合理核算。但是,从实际情况考虑,如何核算,核算的标准又是什么往往因矿井实际情况,因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的主观意识而不同。维简费用的存在使得各单位有可依据的核算标准。
同样的原因也适用于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固定资产改造更新、三废治理支出等项目。
尤其是在煤炭行业2011年后整体行情出现下行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煤炭价格低迷时为了部分单位为了保证盈利等人为目标而无视这些长期隐性成本,保证煤炭核算的真实性。
四、维简费用改革的建议
(一)尽快调整维简费用的计提办法及标准,制定符合现有中国煤矿生产实际情况的维简费用计提办法及标准,尤其是对于井巷工程费用,国家应该参考煤矿设计生产年限、开采方式、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考虑煤矿建设周期长、建设投入大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矿井建筑物这一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取决于煤炭销售量,而煤炭销售量又取决于煤炭储存量,则矿井建筑物折旧应和预期煤炭开采挂钩,即应按煤炭产量储量计提折旧,确认在实际中采用产量储量法的合理性、合规性。改变以往按照地区一刀切的维简费计提标准和办法。
(二)应尽快制定维简费用的使用的统一模式,符合税务管理,贴近实际成本的维简费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避免资本性支出占据维简费用的主要部分,将资本性支出逐步由维简费用承担归集,变为正常的资本性支出核算,避免由于专项储备科目对所得税核算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避免由于模式的不同造成非煤炭行业从业者尤其是投资者对维简费用及煤炭成本可比性的疑虑。
(三)应对维简费用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过多的与成本支出,资本性支出交集。将主要范围确定在长期性费用,隐蔽性费用,易受人为主观影响的费用上。
参考文献:
[1]张锦河,朱学义.煤矿维简费核算的新焦点[J].煤炭经济研究,2009(1):63-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