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来的实习生工伤责任怎么分?
2016-11-09吴蓉徐子良
◎吴蓉徐子良
农村来的实习生工伤责任怎么分?
◎吴蓉徐子良
小李在上海一公司实习中不慎发生事故,构成九级伤残。谁该来为他所受的伤害负责?是公司还是学校?来自农村的他,赔偿金又该按怎样的标准计算呢?
实习误操作致九级伤残
小李来自四川农村,父母在上海打工,他也在上海的某工商学校就读模具专业,该校为中等职业学校。2013年7月,学校将小李安排至某机械公司实习,小李、学校、公司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一年,实习津贴每月1800-2000元。
说是实习,其实小李在公司里和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相差无几,并且还经常被安排加班。2013年11月1日,小李下了晚班后,次日又连着上早班。但这天上班时他的带教师傅并未加班,现场只有其他师傅。中午11时许,小李操作数控折边机,在没有关闭电源的情况下,自行更换模具时误踩开关,模具上抬将他右手第2-5指夹断。小李随即被送至医院手术、住院,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期间,机械公司共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7.8万余元。小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小李的父母,为了维护儿子的权利,特意聘请律师,就伤害赔偿进行协商,但公司、学校和小李就伤害赔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李遂将机械公司和工商学校双双告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22.6万余元。
被告机械公司辩称,小李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操作失误,在更换模具时没有切断电源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小李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希望法院据实计算损失金额,并按过错责任分担损失。
被告工商学校辩称,小李在实习期间由机械公司管理使用,学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接受法院依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对小李尽到管理、保护之责,应对小李的受伤后果承担80%的责任。小李自身未尽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20%责任。工商学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须担责。在计算小李的各项损失时,认为小李系四川省农业户籍,可以参照上海市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7.6万余元。小李受伤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日用品费等合计为18万余元,机械公司应承担其中的80%并扣除公司已垫付部分。一审判决:第一,机械公司赔偿小李受伤损失7万余元;第二,驳回小李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提升赔偿金
小李不服,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不应该由其自身承担部分责任;且自己的学校位于上海市某区,应适用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小李在实习中应获得劳动保护,其本次受伤属于所从事劳动内容的工作风险范围内,小李的误操作行为只是一般过失,并非重大过错,不能由其自身承担部分损失。而机械公司未尽到劳动保护之责,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作为实习派出学校,应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对企业的督促沟通或事先约定,控制和防范实习风险。例如教育部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不得被安排加班,而小李经常被安排加班并在加班中发生事故,学校方未能证明其在小李实习期间已尽到对实习单位的安全防范督促义务,故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第三,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凡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其残疾赔偿金均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本案小李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7.5万余元,其损失总额为28.3万余元,应由机械公司承担80%(扣除已垫付部分),工商学校承担20%。二审据此改判:第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机械公司赔偿小李损失14.8万余元;第三,工商学校赔偿小李损失5.6万余元。
专家点评:
本案二审法官熊燕认为,本案二审改判所确立的法律适用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实习生在工作中的一般过错不能作为自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
如果类似本案事故发生在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劳动者完全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职工系故意或违法行为导致自身在工作中受伤的之外,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均可获得工伤保险。即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劳动雇佣关系中工伤事故的赔偿,自近代以来有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而到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这是现代化机器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对广大劳工阶层整体利益的保护,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实习工作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虽然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受实习单位管理支配,为实习单位利润做出贡献,故对于实习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能简单适用过错原则。即使实习生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只要不属于重大过错,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当然实习关系由实习生、实习单位、学校三方构成,本案学校未能尽到对实习生权益保护的督促防范职责,故法院终审判令公司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
第二,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地学生受伤可以适用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对于这一点,上海是有明确规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其中第20条则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上述规定没有规定例外情形,可见,在上海的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也不论是上海户籍还是外地户籍,当因教育教学活动发生伤害事故致残的,均应按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中等职业学校属于中学,派出实习属于教育教学活动。另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作为判断农村户籍人员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的主要依据,但该“两地”并非一定都要满足在当地属城镇籍才能适用城镇标准。对于外地农村户籍学生在本市学校就读的,虽然学生没有收入,但已符合“经常居住地”标准,可以适用当地城镇标准,这更能体现国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宗旨。而且,当前在城市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大量随迁子女在父母打工所在的城市读书,日常生活成本并非农村可比,对这些青少年的伤害事故的相关赔偿标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有利于更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小链接: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是司法救济制度对受害者的保护。在一些侵权案件中,比如高空坠物导致人员受伤的,而又无法找到加害者时,为了保护受害者,法院会判令坠物的拥有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