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共生视角开展社会研究
2016-11-09胡守钧张凤池
胡守钧,张凤池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上海 200433)
以社会共生视角开展社会研究
胡守钧,张凤池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上海200433)
为了探讨社会共生论对社会研究具有的理论及实际操作价值,从社会研究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概念操作化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阐述了运用社会共生的视角开展社会研究的问题。分析认为,社会共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存在,各种社会现象都可以从主体、资源与约束条件三要素入手,用社会共生论进行理论还原;对社会共生现象的研究,本质上就是对共生关系结构的研究。
社会共生;社会研究;主体;资源;约束条件
社会研究方法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手段,已经逐步发展成一门系统的科学,业已产生了诸如现象学、诠释学、冲突论、结构功能主义、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等多种研究范式。随着学科发展的日趋成熟和社会研究的具体实践,学术界越来越注重和不同理论解说进行对话。社会研究除了要对社会现象进行解读和阐释,还要将对社会现象的考察建立在发展或批判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换句话说,社会研究及其诸多手段与方式,需要同理论相结合。因此,在某种理论关怀下进行社会研究,是一种科学研究意识的体现。
同许多社会理论一样,社会共生论也是一套可以用来考察与分析社会现象的社会理论。借用生物学“共生”(symbiosis)的概念,吸收系统论、冲突论等诸多哲学理论思想,社会共生论可以用来分析宏观、中观、微观等各个层面,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社会现象。社会共生论成为一种理论视角,用来指导复杂的社会研究。
本文将从社会研究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概念操作化及现有实证研究等方面,论述社会共生理论对社会研究的理论、现实意义及其适用性。
一、研究对象:社会共生关系
社会研究,是以基本的社会存在作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哪些内容属于基本的社会存在?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各个人借以生产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转引自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页。换句话说,调查社会现象,某种意义上就是考察各种社会关系。郑杭生指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1]社会关系,可以作为社会研究的基本研究对象。
那么,如何考察社会关系?历史上,很多社会学方面的理论都在考察社会关系,如马克思的冲突论、涂尔干的结构功能主义等经典理论,又如角色互动论、交换理论等。这些理论的关怀各有侧重,有的关注宏观社会结构中的阶级关系或符号关系,有的关注微观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那么,是否能够提出一个理论框架,立足于社会各层面的关系结构,构建一个相对统一化的理论分析模式?为了跨越不同层面来研究社会现象,就必须找到一个合适的研究对象,作为探讨社会现象的切入点。社会关系,就是这样一个切入点。
那么,社会关系具有怎样的性质?什么样的关系能够超越不同国家、文化、社会和阶级等的界限,用来概括绝大部分社会关系的本质?于真提出:“共生思想是人类生活的共同准则,也是天国上帝安拉的召唤。几乎所有人间善良感情,文明进步观念,各种原始教义,都是以此为基点的。”[2]于真从人类历史、社会现实、权力秩序、价值观念等多个方面论述了共生的普遍性和重要性。社会共生理论也同样借用生物学“共生”的概念来指称社会关系。同于真、李思强、胡爱生等学者提出的共生学说相比较,社会共生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从主体、资源与约束条件三要素来解构社会关系,并将这种社会关系称为“社会共生关系”。这就用还原论的视角,将绝大多数的社会现象还原为不同主体在特定约束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分享资源的关系形式,社会现象就可以转化为对应的社会共生关系。社会共生关系在理论上被预设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存在。这个预设是社会共生论的立论基础。
社会共生关系是对社会不同关系的一个概念化的表述。在不同社会层面的社会共生关系,其表现肯定是不同的。在微观层面,它表现为个人之间分享资源的关系形式,最典型的是经济领域的劳资关系。在中观层面,它表现为组织之间对资源的分享,如公司合营、社区共建等。在宏观层面,则体现为国家之间对资源的分享,如外交中的贸易关系、海洋渔业的竞争与依存关系,国际文化体育赛事问题等。总之,以不同层面的社会共生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是用社会共生视角进行社会研究最本质的特征。
二、分析单位与研究内容:主体、资源与约束条件
进行社会研究需要确定分析单位和研究内容。分析单位是研究的落脚点和资料收集的对象。研究内容则“是对研究假设、研究分析的理论架构的具体分解和细化”[3]。前文指出,社会共生视角以社会共生关系作为研究对象。那么,从哪些方面来考察共生关系?共生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任何社会共生关系,至少必须由主体要素、资源要素、约束条件三大部分构成。”[4]因此,考察社会共生关系,也应该从这三要素入手。
主体要素,是社会研究的分析单位。社会共生关系的主体,是人以及由人构成的组织[4]。共生关系首先体现为不同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微观层面的主体为个人,中观层面的主体是组织,宏观层面的主体是国家。不同的主体,决定了以社会共生来进行社会研究,是哪个层面的问题。当然,发生共生的主体不一定是同一层面的。如劳资关系,可能是老板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公司与个人、公司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资源要素,是社会研究的研究内容之一。何谓资源?“资源乃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能产生某些效能以满足人之需要者。”[4]共生关系,实质体现为对不同资源的交换与分配关系。在经济系统中,体现为对经济资源的分配,如财富、场地等。在政治系统中,体现为对政治资源的分配,如权力等。在文化系统中,体现为对文化资源的分配,如艺术、音乐等。将调查的目光投向资源,就是要考察不同主体之间分享了哪些资源,采取怎样方式来分享资源。
约束条件,是社会研究的研究内容之二。约束条件“乃是指共生关系各主体都必须遵守的条件”[4]。在不同社会系统,都存在对应的约束条件,如法律、道德、风俗、宗教、意识形态、约定等。从某种意义上说,约束条件为如何分配与分享资源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此,特定的约束条件影响到主体之间对资源分配的结构,即“共生关系的基本结构”的问题[4]。考察约束条件,就要考察这些条件如何形成,有什么具体内容,对主体具有多大的约束力等问题。
综上所述,以主体要素作为分析单位,以资源要素和约束条件作为研究内容,构成了社会共生论指导下社会研究的研究范式。
三、概念操作化:社会共生结构
社会研究是一个“顶天立地”的过程。要“顶天立地”,就必须经过理论的概念化与操作化过程。用社会共生的视角进行社会研究,也同样如此。那么,以社会共生作为研究视角,其核心概念是什么?前文已经提到,主体、资源与约束条件,作为社会共生关系的三要素,构成了社会共生视角的主要研究内容。那么,是否可以用一个概念统一指称这3种要素所构成的社会存在?笔者认为,社会共生结构应该成为对共生三要素之整合关系的概括,也应该成为研究社会共生现象的核心概念。
社会共生“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关于资源所形成的关系”[4]。根据这一定义,对共生关系的操作化研究应当围绕共生关系的基本结构展开。如前文所述,社会中的各种关系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特定约束条件下主体之间对资源的分享关系。故而,考察社会共生关系就是考察特定约束条件下主体对资源分享机制的问题。而这种分享机制的整体,就是社会共生结构。以这一概念为核心,针对共生关系中所涉及的资源、约束条件等要素,设定特定的指标来进行考察,就可以将社会共生现象进行具体的概念操作化了。
第一,对资源的考察。资源是社会共生关系形成的核心,社会共生关系的诸多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的特征。第一,资源的类型决定了社会共生关系的类型。围绕经济资源,形成了经济共生关系;围绕政治资源,形成了政治共生关系;围绕文化资源,形成了文化共生关系等。第二,主体对资源的分享类型决定了社会共生基本结构的类型。如主体对资源进行交换,形成交换型共生;对资源彼此共享,形成共享型共生;对资源互相竞争,形成竞争型共生等。相对应的,对资源的考察,应明确资源的类型、数量等基本情况。因为不同类型的资源,决定了共生关系属于哪一个领域的关系。还应进一步考察资源的分享与分配模式,具体来说可以从该资源是共有资源,还是私有资源;是互相竞争的资源,还是共享的资源等方面入手。
表1资源与共生关系类型
第二,对约束条件的考察。约束条件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资源的分配模式,也就是规定了共享型共生、交换型共生或是竞争型共生等不同方式共生的规则。而约束条件的形成取决于共生关系的资源类型,并可以来源于法律、风俗习惯、契约或约定,甚至是某些隐性的潜规则等多种途径。如经济共生关系的约束条件往往是各种契约、合同,具体规定了双方对于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政治共生关系的约束条件通常是地方制度和法规,因为它规定了各个政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文化共生关系的约束条件往往是各地的风俗习惯,因为它潜移默化地影响当地文化活动中不同主体所具有的地位、权力等。同时,不能忽视的是,约束条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各主体的冲突与妥协中逐步形成,并可以发生变化。因此,考察约束条件,一是确认其形式,是法律、道德还是风俗等;二是考察其内容,尤其是关注于资源如何分配的有关规则,如各主体以何种方式分享资源,如对资源占有的具体比例、占有的形式等。三是约束条件的形成过程,即既定的规则是通过怎样的斗争与妥协形成的。
第三,对社会共生关系的评估,具体落实到和谐的共生关系。“太上之境,和谐共生”,是社会共生关系演化发展的理想目标。所谓和谐共生,指“社会共生系统中,各主体在合理的度之内分享关于资源的基本权利——包括合理交换资源、合理分享资源、合理竞争资源等三方面的权利”[4]。简而言之,和谐共生是在合理的度内分享资源。
那么,何谓“合理”?粗看之下,很难界定。因为“合理”一词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但是,倘若将社会共生看作一个关系系统,就可以从这个关系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来考察“是否合理”的问题。举例来说,在劳动契约的约束下,劳资双方形成经济共生关系。当双方都严格按照契约行事,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发生矛盾和冲突,共生关系平稳运行。那么,从共生三要素的角度来看,主体之间互相尊重彼此的基本权利,约束条件能够有效制约共生关系的运行,以此为基础,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对资源的分享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在维系共生关系的过程中伴随着主体之间对经济资源分配的冲突与妥协。同时约束条件——即劳动契约,可能因为有效性受到挑战,而随时调整。对这些“不和谐”与“不合理”的考察,恰恰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资源分享的“合理程度”,从而可以成为测量共生关系的重要指标。
对关系是否和谐的测量,涉及两个维度的内容:一是关系本身的和谐程度,二是约束条件的有效性。对于关系和谐度操作化测量国内外的研究不胜枚举。在量化研究领域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测量相关的客观指标,如通过测量主体之间的沟通频率(时间)、热情度、矛盾发生率等[5-7];另一种是直接采用主观态度来代表关系是否和谐。这些都可以成为考察关系和谐度的借鉴。对于测量约束条件的有效性,目标达成模式[8]也可以成为很好的借鉴。Robert等在研究地方性非营利组织的有效性时指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的过程,对于测量“有效性”来说十分重要[9]。Wuthnow则主张从受众评价的角度来测量有效性[10]。尽管这些研究都是针对组织的,但是这些研究至少给我们一些启示,那就是要衡量某些规则的有效性,就要比较规则设定的内容与实施的结果,以确定结果是否达到规则设定的预期。而考察有效性,既需要考察规则实施的过程,又要通过主客观评价的方式,考察其结果是否符合预期。落实到共生约束条件的有效性,就是通过主客观评价法,考察共生各个主体是否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互动。
综上所述,对共生关系的操作化,主要涉及3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社会共生关系的核心——资源的相关考察,主要包括资源类型及其分配的基本形式。第二,社会共生之约束条件的具体内容。第三,社会共生关系的评估,即关系是否和谐的评估,具体包括:关系本身的和谐度,即矛盾冲突的程度,约束条件的有效性,即主体之间是否以及如何按照约束条件的规则进行互动。这3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社会共生关系结构的整体内容,也是用社会共生视角来进行社会研究的核心理论框架。这3个方面也互相关联,相互作用与演化。资源的类型决定了约束条件的来源,同时资源的分享模式,很大程度上受到约束条件内容的制约,约束条件的内容与形成,又在资源分享模式的确立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而社会共生关系的评估,既取决于关系本身的和谐程度,又表现为特定类型与资源分享模式下约束条件的有效性。
四、质性与量化研究:社会共生的应用范围
在社会共生的视角下进行社会研究,本质上是研究各种社会关系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说,是将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操作化,转化为特定规则下主体之间分享资源的模式。事实上,目前已有很多研究采用了社会共生的理论视角,大体上可将其分为质性与量化两类研究。
质性研究重在运用社会共生的视角对某些社会现象进行诠释。通过对具体社会现象中,主体、资源以及约束条件的考察,进行经验材料的归纳,回应某些特定领域的理论学说,也借助这些学说的理论观点,拓展共生理论的解释范围,是一种归纳的逻辑。如刘伟对草根组织合法性的研究[11],郭修金等对教练员与运动员共生关系的研究[12],李琼等对第三部门共生类型的研究[13]等。这类研究通过深入剖析主体对资源的分享机制,回答了共生关系如何构建的问题。
量化研究方面目前尚不多见,现有研究也不够成熟。张凤池通过对社区经济、政治与文化资源分配方式的考察,试图探索构建共生关系与社区邻里和谐度之间的相关性。运用共生视角进行量化研究,最大的困境是对具体资源分配“是否合理”的操作化问题[14]。换句话说,如何设定指标来测量资源分配的“合理度”,是比较困难的。目前可行的手段,是通过测量资源的分配形式和关系的和谐度,间接反映资源分配的和谐度。对于资源分配形式的测量虽然有很多研究可以借鉴,但不同研究的测量标准不一,指标繁杂,这对于衡量社会共生关系是否具有效度尚难以验证。因为通常验证指标设定的效度是利用新的指标测量去验证得到公认的一些假设。倘若新指标得出的结果同既定的假设不存在明显矛盾,那么新的指标可以认为是具有一定效度的。然而,由于目前对共生理论的量化研究比较匮乏,尚缺少验证效度的理论工具。
因此,用社会共生为理论视角指导社会研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绝大部分社会现象,可以用质性的方法还原为社会共生关系进行研究。而在用量化研究进行操作时,则要注意社会共生关系的框架存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特定资源,尤其是比较抽象的资源用质的研究方式,大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但是却未必能够进行量化操作。因此,在用量化的方式进行研究时,必须特别注意主体之间的资源分享模式是否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呈现。
在家庭层面,围绕财产形成的共生关系一般是可以量化的。如对房产、现金及其他财产的分配,可以通过比例的方式进行测量,由此而形成的共生关系可以用来分析当今社会出现的一些家庭纠纷。但是,对于家庭情感资源的分享,通过量化的方式进行测量,则很容易遭遇效度的困境。
在组织层面,围绕生产资料形成的劳资关系,是可以量化的。如通过工资与利润的比例,就可以大致呈现劳资共生关系的形态,也可以解释由此而产生的劳资矛盾。
在社区层面,对于政治资源的分享,往往可以通过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率得到测量,但是对文化娱乐资源、公共物品的分享,可能通过细致的活动记录得到测量,但这种测量是否具有效度,是有待验证的。
在社会层面,各个阶层之间对社会资源的分享,可以通过就业率、失业率、收入等等数据进行测量,但如果构建一个较为系统的关于社会共生的测量指标体系,则需要进一步探索。
五、结语
从社会共生理论视角进行社会研究,从研究对象的确定、研究内容的选择、概念操作化以及实证研究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思路,并获得了相当的经验支持。而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足,则有待未来进一步的研究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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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ng social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symbiosis
HU Shou-jun, ZHANG Feng-chi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oblic Polic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To explor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value of social symbiosis for social research, this paper analyzed how to do social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symbiosis from several aspects including research object, research content, conceptualization and operationalization, and applicability. The results show that social symbiosis is one kind of basic social existence. All kinds of social phenom-enon can be reconstructed from three factors including subjects, resources and constraint conditions. The research of social symbiosis is actually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al structure of symbiosis.
social symbiosis; social research; subjects; resources; constraint conditions
2016-02-29
胡守钧(1944-),男,湖北武汉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C91-0
A
1671-6248(2016)03-005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