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有探望权吗?
2016-11-09刘昌松
☺刘昌松
爷爷奶奶有探望权吗?
☺刘昌松
1 爷爷奶奶有探望权吗?
江苏盐城一读者来信咨询:我离婚后,儿子由前妻抚养。因为他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老人想念,希望能够经常见到孩子,但我前妻以孩子要学习为由不愿意让他们探望。请问,爷爷奶奶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吗?
答:探望权,又称探视权、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同未成年子女会面、联系、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国一直比较注重传统的儿孙满堂,爷爷奶奶对子孙尤其疼爱,但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未规定其他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的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制定时没有规定探望权,2001年修订时增加了该项权利,第38条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从法律意义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一般由父或母本人实施,其他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也不能代替。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离婚是夫妻两人的事,包括婚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等权利义务都由两人享有、承担,不为其他人包括爷爷奶奶设定权利义务,包括探视权。
但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乃人之常情,尤其是你儿子由爷爷奶奶带大这种情形更是如此,这样做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没理由加以禁止。因此,孩子的父母可以对此进行沟通,在探望子女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可随同探望。
2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安徽马鞍山一读者来信咨询:离婚后女儿归我抚养,考虑到女儿上学、兴趣班等各种开支,我希望前夫多支付一些抚养费,但被拒绝了。请问,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呢?
答:《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离婚后的抚养费,主要是指生活费和教育费,依司法解释的规定,还包括医疗费。如果双方能够协议当然好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愿意支付多少,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即使支持的抚养费之数额再少或再多,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应当尊重。问题是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决,包括支付数额、支付方式如何确定,以及支付到何时为止。
首先,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根据1993年最高法院的一个专门司法解释,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其次,支付方式上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年支付均可,往往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当事人的意向来判决,也可一次性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还可以实物例如以房屋折抵支付(主要在一方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时适用)。
其三,支付到何时为止,一般支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满18周岁,但现在的孩子普遍接受高等教育,法律又规定了支付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标准,因为有些子女虽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不能以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对此,婚姻法的规定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当然,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或者子女一方因生病、就学而有特殊需要时,父母或子女都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编辑刘建淑3146063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