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会计确认的几点思考
2016-11-05周成彧
周成彧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以其超高的增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电子商务同传统商业模式相结合也大大改变了传统的经济模式。在税收确认,收入、成本确认以及数字商品的会计确认等方面都对传统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挑战,我国目前并未出台针对电子商务经济业务的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笔者就以上会计核算方面问题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特征和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给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处理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会计确认;数字商品
引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检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20.8万亿元,同比增加27%[1]。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经在国民经济中战友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电子商务也改变这传统企业的经营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上要紧跟时代变迁,研究新生事物。本文将从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电商企业成本确认和数字商品的会计确认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
(1)电商企业收入特点。电商企业同传统企业相比,在经营方式上有较大差异。传统企业一般购货方在购买货物之前,已经考察过商品实物或样品,这就大大降低逆向物流的风险,商品退回的比率相对较低。而电商企业主要是网络交易,客户并没有见过商品实物,电商企业多附有7天无理由退换的销售承诺,这就导致了收入的不确定性。(2)电商企业付款方式分析。电商企业客户的付款方式有以下三种常见的方式:货到付款、付款发货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担保。其中以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担保付款方式最为常见。该种付款方式下,商品交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买方订单,付款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二阶段,卖方发货;第三阶段,买方签收,确认付款。(3)电商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和相关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和财政部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第一阶段买方订单,电商企业不做会计处理,第二阶段卖方发货,虽然卖方已经发出货物,但也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收入,而应计入“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第三阶段买方签收并确认付款应该分情况进行收入的确认,在不附带无理由退换销售承诺的情况下,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在附带无理由退换销售承诺的情况下,应先确认为“预收账款”,待承诺期过后再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二、电商企业成本的确认问题
(1)电商企业网站成本分析。电商企业存货成本、物流成本等均与传统企业有相似之处,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2)电商企业网站成本的确认和相关会计处理。第一阶段筹划阶段,筹划阶段的支出存在着很强的不确定性,类似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关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规定,应将这部分支出确认为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第二阶段开发阶段,开发阶段会涉及到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等硬件支出,也会涉及到相关软件的支出。笔者认为,相关硬件支出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予以确认,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关于软件支出,应参照自主研发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处理方法予以确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话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阶段运行阶段,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处理方法予以确认,日常维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显著增强资产性能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
三、数字商品的会计确认问题
数字商品因其具有商品的特性,往往被视为“存货“,但以传统会计关于存货的定义而言,存货应该为有形商品,数字商品并没有实物形态,只是计算机中的代码,因此将数字商品归为存货并不符合目前的”存货“定义。数字商品因为没有实物形态,又有将数字商品归为”无形资产“的说法,虽然数字商品以出售为持有目的同无形资产以使用或出租为持有目的相违背。但我们可以认为数字商品出售以后,版权和产权仍归属于出让方,我们可以把这种出售归属为一种使用权的让渡。笔者认为,可以将数字商品归为”无形资产“一类,并依据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结论: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因此而来的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会计确认标准应该进行与时俱进的改变,在财政部并未出台相关针对电商企业特征的会计准则制度的情况下,笔者就电商企业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和数字商品会计确认三个问题展开了思考。在收入确认方面,以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担保付款方式为例分析了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相关的会计处理。在成本确认方面,重点讨论了网站成本的确认问题,提出了分阶段分别参照不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在数字商品的会计确认问题上,提出了数字商品的销售相当于无形资产让渡使用权的处理思路。
参考文献:
[1] 王治.电商纳税处理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