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的组织和制度新保障
2016-11-03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蔚为大观,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成为阶段主旋律。而能否延续反腐势头,实现反腐常态化和制度化,也成为人们一段时间以来关注与关切的议题。
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的发布,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给出了对上述议题的正面回应,让海内外人士对于反腐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有了更为积极乐观的期许。
作为中国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纯洁和效率决定着中国治理体系的成效,决定着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动力机制的可持续平稳高效运行。
中国共产党担负着为各级政府机关选派干部的重任,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既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也是保障选派干部能效、落实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因此,全会公报指出,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公报特别强调了对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指出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欲保障一个执政党选拔和选派的干部廉洁高效,须先保障一个执政党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的廉洁高效。实现此一目标的前提,如六中全会公报所言,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这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管党治党离不开严明的纪律。为此,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要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纪律的遵守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离不开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对此着墨甚多,分别从党内、党外等诸多角度阐述了各种监督形式的重要性及其相互结合的必要性。
在党内监督方面,公报强调要实现党内监督的体系化和责任细化。党内监督体系涵盖党委(党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主要体现为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等。
公报特别强调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近年来一系列“大老虎”的落马表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公报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为落实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公报强调了法治和民主的作用。公报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与此同时,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为此,公报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应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
落实党内监督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在执政党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同时,也应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实现内外监督形成合力。为此,公报提出要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具体而言,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此外,还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总之,如同六中全会公报所言,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有了严明的纪律,有了常态化、制度化的党内外监督机制,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能真正落到实处,执政党的廉洁高效就有了扎实的保障,中国的治理体系效能就能够进一步提升,而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就一定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