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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潜在分类模型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2016-10-31张安录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年7期

张安录

摘要确立科学合理的生态标准是建立和提高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关键。本文对当前我国运用选择实验法对农田生态补偿标准估算多假设受访者同质性偏好的现状,运用潜在分类模型(Latent Class Model, LCM)研究武汉市不同类别特征的市民对农田生态服务价值的保有意愿情况,并进一步运用Gold Latent 软件测算基于市民支付意愿的武汉市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研究发现:①93.5%的武汉市受访市民愿意为保有和改善农田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进行一定额度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支付,但仍有部分比例的受访者对农田生态服务价值的全面认知还不够(如空气质量)。②武汉市不同受访市民对农田生态属性的偏好存在异质性,93%的受访市民属于正常偏好型。另有7%的受访市民属于空气质量偏好型。受访者的收入水平、对农田生态服务价值的意识程度和是否愿意进行一定额度的农田生态补偿支付三个变量是影响其类别归属的决定性因素。③正常偏好型和空气质量偏好型市民对于农田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分别为6 888.74元/hm2和518.50元/hm2,计算得到基于武汉市市民平均支付意愿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为7 407.24元/hm2。研究结果不仅可以为武汉市农田保护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合理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提供初步的科学依据,还可以为农田生态补偿筹集到除了中央政府财政转移之外的来自于农田生态服务受益者的资金支付。

关键词离散选择实验模型;潜在分类模型;异质性偏好;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武汉市居民

中图分类号F301;F06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7-0027-10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04

农田生态系统除了为人类提供了食物和原材料,还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和水源、提供开放景观和娱乐休憩价值等的功能[1]。然而由于现实市场无法交易生态虚拟物品的缺陷,致使这一部分农田生态服务和商品价值的提供是以降低农民的经济收入为代价的[2];此外,农地与非农用地边际收益的巨大差额[3]、政府配套经济补偿措施的滞后使得农田生态系统保护相关群体遭受利益“暴损”(wipeouts),引发公众对社会公正和环境公平的质疑[4]。最终导致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保障功能遭受威胁等一系列社会经济和生态问题。

农田生态补偿政策通过有效地弥补农田保护主体在农田保护过程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提高其农田保护积极性,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农地保护两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相协调,成为西方国家维护农业景观的维护、持续供给农田生态服务产品的一条重要途径[5-6]。自 “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和提高社会生态文明水平开始,农地补偿制度逐步在中国国家颁布的一些重要文件和出台的政策中得到体现,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佛山市、江苏省苏州市及上海市闵行区等一些发达地区也积极探索农田保护补偿或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要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当前的政策背景和土地基本国情,迎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初步构建一个较完整的农田生态补偿体系迫在眉睫。

1研究对象及文献评述

1.1农田生态补偿的概念分析

农田生态补偿的概念是建立在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之上的。Coase[7]的污染者付费理论开启了公共物品外部性付费的来源。徐中民[8]认为生态补偿旨在鼓励参与者提供更多的生态系统服务的财政激励措施,它可以将外部化的价值转化为现实。马爱慧[9]认为农田生态补偿是对农田生态系统为整个社会所无偿提供的开敞空间、景观、文化服务等非实物型生态服务的鼓励性经济措施。蔡银莺[10-11]认为农田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农田利用相关主体增加正外部性行为、减少负外部性行为所推行的环境经济措施。实践中,2009年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是对因受基本农田保护限制和保障全市农田系统生态安全及整体环境质量而使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有关村级集体组织进行的经济弥补措施。总结来看国内对农田生态补偿的定义可以概况为政府或者社会第三方为了降低农田生态环境恶化状况,保障社会经发展过程中人类对于农田生态服务或产品的正常需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农田保护相关利益群体的经济或社会保障补偿,属于社会再分配的一个环节。

杨欣等:基于潜在分类模型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1.2农田生态补偿的范围界定

作为一种具有典型的多功能性和强烈的公共物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农田生态系统的外溢保护与非均衡农田发展政策所引发的负外部性行为的大量存在和正外部性行为缺乏的双重矛盾和现实问题,要求建立一种经济补偿制度[4],对农户农田保护相关主体为全体社会提供持续性农田生态服务的行为进行补偿,若不补偿,农田生态服务的供给者进行补偿,农田的这种服务功能面临退化或消失的风险。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农田生态补偿的范围是农田生态服务受益者对研究区域内的、产生生态服务价值外溢的所有农田。

文献[10-14]证实生态补偿实践操作多从生态服务的外部效益内部化(谁受益,谁补偿)和外部成本内在化(谁保护,谁受偿)两方面来确立农田生态的补偿支付范围和受偿范围。其中公众作为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理论上其需要对研究区域整个农田生态系统提供的、市民无偿享有的、农民无偿提供的农田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一定的费用支付,即国际上通行的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概念的本质所在。实践上,依据“消费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民税收缴纳、政府财政转移等手段以土地整理、农业补贴等带有农田生态补偿的途径补偿给农民,从而实现全社会农田生态服务的持续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