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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所有权改革的探索研究

2016-10-26李金惠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2期
关键词:所有权科技成果改革

摘要:2015年8月,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出台,实现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等“三权”改革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高校体制机制限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不能完全打通。因此,为了打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链条,调动高校及科研人员转化的积极性,本文探索提出对高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实施改革。

关键词: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02

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成果转化法》)新修订出台,这是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第一次重要修改。最为重要的是,本次修订实现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等“三权”改革的重大突破,对于推动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高校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属性,实践中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不能完全打通,成果转化依然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因此,为了全面打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真正调动高校及科研人员转化的积极性,本文重点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所有权改革提出一些探索性的研究。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

从法理上看,科技成果权属包括了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国家或政府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处理权、收益权、分配权,但国家或政府缺乏转化的能力与动力;高校和成果完成人具有转化的能力和动力,却由于缺乏真正所有权而无法进行转化,大量成果在等待复杂繁琐审批流程中不断丧失转化价值。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限制,高校科技成果上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等“四大权属”未能理顺,导致大量科技成果无法转化价值并形成现实生产力。

第一,高校即使拥有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转化积极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资助研究中的管理和承担单位对其研究成果享有知识产权,这意味着国家将财政资金项目形成的成果所有权授权给项目承担者,但这项成果所有权授权改革并不彻底。由于高校资产国有性质,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到单位,实质上并未改变政府资助形成的成果所有权。高校受体制机制束缚及成果转化活动本身存在的各种风险影响,往往导致转化积极性并不高,或者大量流于私下交易,不能调动科技人员转化积极性。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属性与科研人员个人转化需求的矛盾仍是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瓶颈。

第二,科技成果直接贡献的科研人员未取得成果所有权的情况下,难以开展成果转化。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十分注重从法律层面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活力。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赋予成果完成团队或完成人一定的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但由于受到“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限制,科技人员无法获取成果所有权,不能作为成果权利主体对外实施转化活动,且科技人员对成果转化中涉及单位财产和国有资产处置存在很大顾虑,担心一旦做大做强会引发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

第三,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成果完成人的直接贡献,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成果完成人的参与和配合。科技成果是智力要素高度密集的隐性成果,其转化的绝窍与关键之处往往掌握在成果完成人的头脑中,加上成果从实验室到真正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需要根据小试、中试等各种情况进行二次开发,没有成果完成人的密切配合,高校空有所有权,也缺乏相应能力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制度设计

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不及时转化,一旦被迅速发展的新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甚至完全失去。对于科技成果而言,实际上就是“一天不转化,天天在贬值,直到最终贬值为零”。可见,科技成果不转化并长期搁置将导致显而易见的巨大浪费,不但是一种隐性的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丧失科技创新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如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开科技成果所有权,就有可能让科技成果中的国有资产存量得到实质上的保值增值。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关键是要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要在三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改革,目前湖北省、吉林省等已经积极探索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湖北省出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中就规定,按照“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团队”的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因此,在坚持国家与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平衡和互利共赢的原则下,笔者建议在国家或各省市的政策中积极探索实施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体制机制改革,具体为“在一定条件下分阶段将科技成果所有权授予高校或成果完成人”的突破,并进行较为合理的政策设计与制度安排:

首先,赋予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可以优先转化,收益50%奖励成果完成人。对于财政性资金设立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所有权授予高校,高校在完成成果后两年到三年内应当优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从收益中提出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其次,高校不转化时,科技成果所有权约定转移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高校在完成科技成果后的两到三年内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将成果所有权授权成果完成人取得,成果完成人取得成果所有权后两年内应当积极进行转化。

最后,成果完成人转化科技成果获取收益后,应当将收益30%返回给高校。通过合同约定将成果所有权授予成果完成人后,必须考虑如何平衡个人与集体的利益问题。在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利益时,必须保证高校的合理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时,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留归高校。这样的反哺制度,也是防止成果完成人为了获得成果所有权而不首先积极配合单位进行转化的一种对冲机制。高校转化中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取50%的利益,自行转化中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取70%的利益,尽管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获得利益略高于单位转化的奖励,但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需要自身投入而不是集体投入,也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而且“三年”后取得成果所有权进行转化,成果价值与三年前相比也将大大降低。这样的制度设计,将有效消除成果完成人主观恶意等待三年取得成果所有权后再转化的隐忧,仅仅是作为高校在较长时间内懈怠不转化,而成果完成人认为该成果能够进行转化的一种有益补充。这样的制度设计,将有效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上的全部通道。

三、探索实施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重要意义

今年1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快改革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转化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持久的创新动力。” 这是国家领导人第一次正式提出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说明高校和科技人员长期呼吁的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国家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时期,逐步探索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彻底消除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最为关键的体制机制障碍,将有利于营造最为优越的体制机制与法制环境,极大提高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率,并吸引全国各类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大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积极性,形成共创创新型国家的生动活泼局面。

作者简介:李金惠,女,辽宁丹东人,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律法规、科技政策战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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