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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开辟“众筹”互助模式

2016-10-24

健康管理 2016年9期
关键词:众筹会员发展

京交会国际医疗健康服务板块重头戏之一的“互联网+相互保险暨医疗金融服务峰会”由中国医师协会主办、慈铭体检集团等单位支持。会议以“互联网+相互保险,拥抱健康”为主题,来自医疗健康、金融保险、互联网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行业及金融投资机构的代表围绕相互保险在中国的投资机遇以及未来将走向何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会上启动了中国医师总社和中国相互保险50人论坛筹备,开启互联网+保险+医疗结合的新模式——互助医疗保险。

互助医疗保险以“众筹”谋市

“相互保险”其实并不是新事物,它已成为当今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中国医师协会秘书处主任王淑萍介绍,这是配合国家未来医改方向,推进建立广泛的医疗与保险合作。

据了解,相互保险是指具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相对于传统保险,相互保险对于国人来讲还很陌生,然而相互保险在美国、法国等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我们的邻国日本都已经拥有百余年悠久的发展历史及较为成熟的运营模式和运作体系。从中世纪起,在欧美国家就出现了一些成型的互助协会;19世纪工业革命爆发以后,相互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逐渐成为各国主要职业人群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手段;20世纪末期,相互保险迎来了发展的巅峰时期。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全球五大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平均占到42%,日本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甚至达到3/4以上。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高达1.3万亿美元,占整个全球保险市场的27.1%,覆盖人群9.2亿人。相互保险组织总资产达到8.1万亿美元,雇员超过110万人。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政策已经出现利好倾向。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正式将互助保险的发展提上议程;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设立、运行提供了法规依据,扫除了相互保险的法规障碍,至此,相互保险的发展正式获得了“正统”身份;2015年9月,保监会启动三家相互保险组织的审批,据悉结果即将于近日分晓。

相互保险遇上“互联网+”

随着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和《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陆续出台,相互保险的政策红利逐步放开,借助“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业界掀起了一波筹办“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的热潮,相互保险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表示,“我们统计,国际上30%多是互助型的保险公司,我国为什么没有,一个是我国政府或者行政部门承担风险,不用自己承担。随着国家大的管理思路的转变,因此,有了相互保险诞生的条件。”相互保险是互助、互惠、互利的概念。“我个人认为,因为是会员制的,那么保险的道德风险比较低,从风险管理上比较好管理。医疗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怎么管,我想,互助保险可能解决问题,比如说相互保险,我们是会员制,大家自己决定,会更多避免现在的保险里被保险人最不爱听的‘免责。”

诞生时间不长的易安相互创始人兼CEO易辉的另一个新身份是中国相互保险50人论坛筹备组组长,他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相互保险是由一些具有同一危险且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组织,组织里的成员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发生灾害时用这笔基金弥补损失,以互帮互助为目的,真正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摊”。相互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营成本比股份制保险公司低。“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它要求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以互联网为依托,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现代经济。

“在国外医生的收入中,10%-15%是拿去买保险的,中国这一块业务还没有建立,我们现在就开始探讨这个领域的相互保险话题。一旦相互保险在医疗健康领域推广,一直困扰医疗健康服务规模化发展的费用支付和医师责任险等问题也有望取得突破性进展。可以说,相互保险的合作制比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公司制更具有制度上的灵活性优势,互联网相比传统人海战术、线下模式更具有技术优势。相互保险互助共济,互联网互通共享,当相互保险遇上‘互联网+,势必会激起一层奇妙的浪花。”易辉强调。

法律监管或成发展掣肘

快速汇聚海量会员、大幅度降低成本、满足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相互保险具有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的增多,相互保险将提供更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用户通过互联网的保险产品分析、比较和测评系统快速找到适合自己保险需求的产品并加入成为会员,满足用户对保险多元化、多层次的个人保险需求。

然而,专家也担心,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都处于探索阶段,“互联网+”的相互保险还有待时间和市场的检验。相互保险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也存在着风险和一些劣势。

首先,相关法律有待完善。虽说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保险都持看好和支持态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但具体涉及相互保险的相关法律还远远不够,相互保险的发展还需要保险法、税法、公平交易法及财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其次,会员风险的存在。就国外经验来看,相互保险的会员多基于“熟人社会”,会员之间具有某种共同联结的关系,如相近的职业或共同的居住区域,这将降低相互保险经营的监督成本,从而提高相互保险组织经营上的效率。然而通过互联网聚集的会员来自天南海北,会员力量分散,潜在风险不易被相互保险组织知晓,不利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和会员的筛选。

再次,信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依托互联网发展的相互保险在处理会员信息资料时应更加关注数据加密、硬件防护和防灾防损等应急救护方面的建设。

最后,欺诈风险不容小觑。相比传统的保险营销,互联网的相互保险营销监管更为困难,若有不法分子借着互助的旗号骗取投保人的保费,更是有损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相互保险遇上“互联网+”既有机遇又有挑战,这种新型的保险发展模式能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为促进其健康发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就监管而言,要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使相互保险的发展有法可依。同时严格把控相互保险组织准入,遵循“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并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探索监管新路。就相互保险组织而言,可以选择从发展滞后、有痛点的保险险种出发,增加自主性、参与性、透明性,做到精准营销、精准定价、精细管理及精细服务,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更好地服务于会员。就消费者而言,要提高风险意识,认真甄别,选择保监会批准的相互保险组织投保,培养会员主人翁意识,合力促进相互保险的快速发展。

整理、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网、北京商报中国投资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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