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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饼还是陷阱?”
——七类常见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2016-10-24蒋怡琴

法庭内外 2016年9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债权投资人

文/蒋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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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饼还是陷阱?”
——七类常见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文/蒋怡琴

最近的朋友相约、邻居会面,你有没有发现总有一个很熟悉的场景出现?有一些人会非常热烈地分享、推荐他们的理财经验,什么“P2P”、炒股票、预期年化20%、零风险、1元起投、0元手续费、国家AAA级信用平台……

的确,随着中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大家不再满足于把钱存进银行,理财市场越来越火爆。这把理财的火,烧得很多人蠢蠢欲动、前仆后继。然而,日趋丰富的理财产品在为投资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因误导性销售、中介服务行为失范等原因所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些理财产品奇葩而粗糙,却骗了一波又一波的受害者。下面,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归纳现实生活中七类常见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并对其风险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类型

(一)民间借贷型

蒋女士经人介绍,听说某理财公司有一项高息理财项目,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理财公司作为中介方接受蒋女士的委托,蒋女士作为资金提供方出借款项,期限一年,利率为年息12%,借款人定期将利息支付给中介方,再由中介方支付给蒋女士。随后,蒋女士分别将282万元理财款项出借给丁先生、张先生等4人。然而,4位借款人均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蒋女士只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最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分别判决4位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上面这个案例讲的就是民间借贷型的理财产品,蒋女士本想通过理财实现高收益,却没想到被不靠谱的理财产品所累,陷入诉讼漩涡。民间借贷型的理财产品虽然包裹着委托理财的外衣,但本质就是民间借贷,理财公司作为中间人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以高息忽悠投资人投钱放贷。最近,网络上有一种理财产品非常流行,叫“P2P”。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然而,“P2P”其实并没有传说中那么“高大上”,它的本质也是民间借贷,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交易手续。它和民间借贷一样,都存在借款人无法及时清偿贷款的风险。而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约定收益过高的情况下,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上限是36%)。

(二)投资经营型

投资经营型的理财产品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理财公司一般会宣传某利润雄厚、市场广阔的企业要发行内部股,然后吸引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份做隐名股东,并承诺投资者可以定期领取公司分红;第二种,一般是专门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吸引投资者投资成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只负责投入资金,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还有固定收益。

裘女士就碰到了这类理财产品。2013年,她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书》,投入200万元投资基金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约定该基金投资存续期为12个月,投资公司承诺本金及收益共计222万元在期限届满后一次性支付给裘女士。某担保公司也同时出具了《担保函》。然而在投资期限届满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均未还款。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在裘女士申请执行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还是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裘女士仍未收回她的200万元投资款。

投资经营型理财产品与实体企业结合显得非常有投资前景,然而很多投资人盲目信赖实体企业的美好前景,最后却如裘女士不仅不能得到分红收益,甚至连投资本金也打水漂了。

(三)传销型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实践中的传销形式五花八门,一些传销包裹着理财产品的外衣,很不容易让人察觉,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姜女士与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分销协议》,约定:姜女士成为该公司的房地产楼盘分销商,姜女士缴纳的购房意向认购金达到36万元时,公司负责协助姜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所交认购金可充抵为购房款;姜女士如成功组织意向购房客户,公司依约向姜女士支付绩效薪资。签订合同后,姜女士陆续缴纳购房意向认购金44万元。但该公司既未与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支付姜女士薪资。当姜女士提出要求返还认购金后,公司便再无法联系。故姜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认购金。

经查,该公司的几位工作人员以签订房屋分销协议为名,实际上进行传销活动,已被其他法院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法院认为,传销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的经营活动和方式,不受国家的法律保护,该案涉及传销活动,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姜女士的起诉,不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姜女士的起诉。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传销型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非常大,因为领导、组织传销活动本身是犯罪行为,传销组织通常以投资项目为幌子,把层层分销情况作为计酬依据,投资人参与传销所缴纳的投资款,极有可能作为违法活动的经营资金而被法院直接罚没。如果投资人直接参与组织传销活动,甚至有可能直接触犯刑法。

(四)委托金融交易型

委托金融交易型理财产品一般是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证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提供证券账户与资金,委托理财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这种情况下,很多理财公司为了吸引客户,会签署保证条款承诺证券账户的获益率,或保证如发生亏损,由理财公司补足。

司法实践中,这类理财产品引发的争议非常多。金融市场风云变幻,如果投资人碰到的并不是什么专业操盘手,理财公司也没有期货证券的从业资质和经验,他们有什么把握能保证投资人的账户稳赚不赔呢?一旦发生资金亏损,他们可能跑得比谁都快。所谓的零风险,只是挂在嘴上。

(五)购买产品型

对于购买产品型理财产品,理财公司一般会宣传其产品特别新颖,只要购买产品,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比如李先生遇到的这个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向李先生宣称一次性消费13 800元可获得一套保健品组合,并成为会员,还有分期返利。李先生遂投入资金购买了该套产品,但并未获得预期返利。在追索投资款的过程中,李先生发现,该理财公司的设立者刘某已被刑事追诉。刘某以理财公司的名义与多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非法吸收被害人投资款共计386 000元。最终法院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代为理财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赃款应予以追缴退赔。

这类理财产品很容易成为理财公司“圈钱跑路”的工具。因为这些理财公司可能既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也并不实际销售其宣传的理财产品,只是打着销售产品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六)债权转让型

债权转让型理财产品的借款需求和投资需求都是打散组合的,由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通俗地讲,就是某债权人对某借款人有一笔债权,投资人经过理财公司介绍,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把相应的资金打给债权人,投资人就可以购买债权人对借款人的相应债权。“P2P”平台下也常会有这类“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型理财产品除了会有民间借贷型理财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外,还包括:投资者很难核实基础债权是否真实,款项是否借出,是否偿还,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因为在购买债权的时候,借款人是不在场的。这些不确定因素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七)山盟海誓型

山盟海誓型理财产品属于最常见的一类理财产品。理财公司通常会向投资者许下美好诺言:“你只要把钱给我,不要管我钱干嘛去了,我绝对保证你的年化收益多少多少,月利率多少多少,许你一个美好未来。”这些山盟海誓就是保底理财条款,它们经常和各类理财产品组合包装,共同搭建投资者的海市蜃楼。

山盟海誓型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在于,在司法实践中,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是无效的,因为它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则。作为合同核心的保底条款无效,将直接导致整个理财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后,虽然理财公司需要返还投资本金,但投资者期待的高收益很可能作废。

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理想丰满,现实骨感。”想要安全稳健理财,风险确实不小,笔者经总结发现,一些不靠谱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3个风险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产品内容“不实在”

满大街的理财产品都在吹嘘自己的高收益,很少有投资者真正懂得如何去关心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而某些理财公司更是乐见投资者的“糊涂”,故意不披露相关投资风险。比如传销型、购买产品型等理财产品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理财公司的违法所得需要追缴退赔或直接罚没,投资款必然难追回。所以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我们要全面了解交易性质及法律关系、资金流向和用途、价款及费用构成、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信息。很多人总觉得理财合同和投资手册如同天书、无法消化。其实,无论何种理财产品,无论文本多复杂,其本质都是合同,只要把它最核心的权利义务读懂了,就能明白这类理财产品到底是什么,到底靠谱不靠谱。签订合同时,我们也有权要求理财人员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说明,当然千万不要轻信理财人员的口头承诺,对那些信誓旦旦称高收益、有内幕消息的理财人员要保持足够的警惕。

(二)理财平台“不规范”

理财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选择正规的理财渠道,全面考察理财公司的资质和实力。有些理财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法人,也未取得经营许可,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进行集资诈骗。有些理财公司只是拆东墙补西墙,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形成“旁氏骗局”,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将血本无归。还有些理财公司会驻扎在银行里,甚至与银行员工勾结,打着银行的旗号推销理财产品,投资者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结果等亏损的时候才发现购买的只是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而这类“飞单”事件一旦败露,客户资金出现亏损时,银行往往会以不属于银行理财产品为由拒绝赔偿。这些教训告诫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审查理财公司的名称、资质和实力,是否是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是否取得委托理财业务经营许可,经办人有无委托手续、员工证明等。

(三)担保方式“不靠谱”

安全稳健的理财产品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配有安全有效的担保。那么,究竟哪些担保方式可以称之为安全有效呢?我们发现,现实中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理财公司自行承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3种。第一种理财公司承诺的保底理财条款,合同效力如前述,属于无效条款,风险较大。第二种人的担保,好的理财产品为了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会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及时把本金和利息打到投资人账户,相对比较安全。然而,有些理财产品的担保只是拉一些没有担保牌照的小公司出具保函,这种担保既无监管约束又无杠杆限制,容易产生虚假担保和资金不足的情况,投资人很容易面临欺诈和信用风险。第三种物的担保,房产抵押、实物质押一类担保模式相对安全,但也不是万全之策。因为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权属争议,无法立即优先受偿,而且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的周期也较为漫长。物的担保中有一种风险系数较高的担保方式,叫“应收账款质押”,就是把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质押给投资人。这类质押的风险在于,如果没有进行质押登记,那么质权就没有设立,质押没有实质意义;即使登记了,投资人对第三方债权的真实性也很难查证,而且如果对第三方的通知不到位,第三方直接向债务人偿还了欠款,那么质押财产可能就直接缩水了。因此,担保方式的约定,直接影响到投资本金及收益是否有保障。新类型的担保方式越来越多,我们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挑选科学、靠谱的担保方式。投资有风险,且理且珍惜!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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