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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闯民宅将担刑责

2016-10-22佚名

蓝盾 2016年9期
关键词:崔某徐先生黄某

佚名

住宅是每一位公民生活、居住的重要场所,住宅安全是个人安宁、隐私、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保障。因此,公民个人的住宅禁止非法侵入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对此,我国宪法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制裁。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另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是拒不退出,指先前的进入存在合法进入或误入两种情形,如权利人不要求退出,行为人不退出就不构成犯罪。“他人”则是相对自己而言,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当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还经常发生,反映了一些人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的缺乏。因此,在强化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牢固树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切实保护公民的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犯。

拆迁人员强闯民宅逼迫谈判

拆迁公司5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妇家中,强迫二人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导致徐先生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而其中两名拆迁员则在冲突中被徐先生扎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两名拆迁员则被另案处理。

据悉,张某等3人均为北京某公司拆迁员,受伤的两名男子属于另一家拆迁公司,两公司合作完成拆迁工作。一名拆迁员称,这栋楼只剩徐先生一家没有谈好拆迁补偿。事发前一天下午,他们曾与徐先生在小区楼下谈过拆迁补偿事宜,因对方要价25万元每平方米,而公司每平方米只能给到6至7万元,双方没有谈拢,徐先生的妻子还报了警。

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6月11日17时许,张某等3人伙同宋某和季某二人非法强行进入徐先生夫妇的暂住地内,对二人进行殴打、辱骂,强迫对方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致徐某颈部、四肢多处受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微伤,后张某等人被当场抓获。

徐先生在证言中称,事发当天下午5点,他下班回家刚进屋,从楼道里冲出5个人,强行闯入其家中。这伙人进来后将他按住,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几个人一边打一边威胁说“签不签?不签整死你”。之后,一名男子将徐先生的妻子推进卧室,并用手掐她的脖子。几名男子一边逼他签拆迁协议,一边将他推到床头处,徐先生则趁机从枕头下面拿出一把小刀。

“那个掐我妻子的男子看到我拿出刀就扑过来掐我脖子,我就扎了他几下。另外一个男子拿玻璃水杯扔了过来,我躲开后拿刀捅了他一两下。”徐先生说,这些人自称是拆迁公司的人,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明文件。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张某等3人未经允许,共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检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其他两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对3人予以从轻处罚。张某等3名被告人应承担对徐某的赔偿责任,宋某和季某作为共同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张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3名被告人与宋某和季某连带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560余元。

酒后强行闯进老妪家中骚扰

因姐姐与人私奔,便对年近七旬的老妪刘某耿耿于怀,认为是老人唆使,趁着酒劲深夜进入独居的老人家中。近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安某和被害人刘某同住一个村,两家相距100米左右,不过没亲戚关系,平时也就没什么来往。20年前,安某的姐姐与刘某的外甥私奔,安某及其家人对此始终耿耿于怀,一直认为是老人唆使自己的外甥拐走了安某的姐姐。2015年8月1日夜里,和朋友们喝完酒后,安某未经刘某同意,强行进入刘某一人睡觉的房中。起初,刘某听到狗叫,以为是小偷,后来她打开灯,才认出了安某。安某称,自己因为姐姐的事情心里很别扭,疙瘩一直没解开。说话间,安某躺在了刘某的床上纠缠。随后,安某声称今晚在刘某处住下,刘某听闻此言,非常愤怒,严厉呵斥。但安某仍不停地说脏话,并再次提及其姐姐一事,刘某则摆明立场,称此事与自己无关,如若不信可找当事人对质。最后安某无言以对,什么也没说便走了。

安某离开后,刘某越想越不对劲,就去派出所报警。随后,安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也是自己的私密空间,保护住宅权就是保护公民的生活权和隐私权,因此公民的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即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权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安某未经允许深夜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且行为不端,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全和个人隐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安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安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醒,公民的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应寻求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常见的行为包括: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打砸、破坏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等;因为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采取停尸闹事、贴身讨债等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侵权人的一些行为让房屋主人无法居住,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跳楼、高空抛物等。

离婚后强闯前妻住宅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崔某、杨某在离婚后为协商女儿上学之事发生激烈争吵,崔某一怒之下竟然强行进入前妻住宅。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崔某、杨某二人原本是夫妻,后离婚。一天,崔某到前妻杨某的平房家里,准备找其协商双方女儿上学的问题,两人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杨某拒绝开门,崔某一怒之下,将房屋窗户玻璃打碎,强行进入杨某家中,杨某的母亲尹某气愤地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崔某见状将刀抢下,双方僵持半个小时左右,后来崔某将其女儿带走。

事后,杨某越想越生气,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崔某被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杨某二人已经离婚,不再属于家庭成员,崔某未经杨某许可,非法侵入杨某住宅,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行为感到后悔,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崔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崔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为索债强行破门而入

债主上门要债,欠债的人躲在屋里不敢开门,债主竟然找来开锁匠,结果被锁匠识破拒绝开锁,债主亲自撬锁。近日,两名男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4年11月9日深夜,黄某找来戴某等朋友5人,一起到尤某家中讨债。尤某表示自己拿不出钱还债,黄某等人扫兴离开。他们越想越不甘心,次日凌晨5点多,黄某、戴某又到尤某家敲门,结果尤某躲在屋里不敢开门。这时,黄某打电话联系开锁公司,谎称自己忘带钥匙,也没有人能帮他开门。于是,锁匠赶到现场,锁匠听见屋里有人的声音,发现黄某在撒谎。锁匠停止了手中的动作,拒绝再帮助黄某开锁。戴某一气之下,就把锁匠工具箱里的锤子抢过来,猛砸尤某家的大门,不顾阻挠,进入了尤某家中。民警在接到尤某的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当场将黄某和戴某抓获。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戴某未经允许强行破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黄某和戴某对尤某的损失作出了赔偿。考虑到两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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