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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民间枪支往事

2016-10-22

国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土匪枪支

长期战乱、盗匪横行,百姓被迫组建民团自卫,民间非法枪支泛滥。政府的枪支管理办法接近美国现行规定,但在内忧外患中无力施行。

1946年的上海,李先生将两张免冠照片、三位亲友的担保书,以及10元手续费交到当地警察局。几天后,他就为自己的手枪办到一张崭新的枪照。美中不足的是,按照这一年颁布的《自卫枪支管理条例》,李先生只能为爱枪配上50发子弹,之后购置弹药时必须向警察局提交申请。此外,他还要遵守一系列持枪规范,如把枪支借给朋友就要面临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申领枪照的条件极为苛刻,至1949年5月,上海还是有8075人获得了包括手枪、步枪、马枪在内的各类合法枪支。其实,枪照也不是1946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早在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就制定了枪支管理办法,给自卫枪支烙印编号,为符合资质的人发放枪照。但民国长期战乱、盗匪横行,老百姓被迫组建民团自卫,导致民间非法枪支泛滥。

土匪和民团乃民间武器最大持有者

土匪的枪支来源很多。首先自晚清开始,官府和外国军队、农民军、革命党、会党之间冲突不断,每一次冲突或战事后,都会产生大量溃兵,他们中很多人走投无路,就会带着武器投身匪帮;其次,有官员、士兵直接向土匪售卖武器,如武昌起义后,南下镇压革命的北洋军中即有人把缴获的枪支卖给河北土匪,一支汉阳兵工厂的快枪加200发子弹,能卖60到70银元。还有土匪会和官军商量好,先将财物埋在某个地方,官军来剿匪时在这里对天放一阵空枪,把财物挖走,再埋上枪支、弹药,最后汇报武器“在战斗中丢失”。很多时候,官军从土匪那里缴获的枪支,其实都出自他们自己。

另外,有外国人直接向土匪出售武器,如控制青岛海关的日本即向山东各地走私枪支。1918年,有北洋政府警察假扮买枪者,获得日本人私卖枪支的证据,发现当时一支十响毛瑟手枪配200发子弹,开价是400元。统计显示,仅1924至1925年一年间,日本从青岛向山东各地走私的枪支,即被查获了616支、子弹32338发。

昂贵的枪支是匪帮最重要的财产。如果一个土匪在匪帮中没有属于自己的枪,在分赃时必须向匪首支付“借枪费”。美国学者何西亚曾将匪帮比作股份公司,他假设一个有250名土匪的团伙中,一人或一枪算作“一股”,假设枪数与人数一样,总共就是500股。要是所有土匪的枪支全由匪首提供,那每一名土匪都只有1股,而匪首独占251股。

民国最初的十几年时间里,成伙的土匪都已经有枪了。仅在川东和川南,1920年代的土匪有枪13000多支,包括毛瑟枪、新式手枪、双筒枪、马枪等。在匪患突出的山东,土匪有四五十股,总人数超过20万。他们当中最著名的孙美瑶,1923年劫持了一列火车上的100多名乘客,其中包括20多名外国人,是为“临城劫车案”。孙美瑶匪帮自称“山东建国自治军”,所部3000人中有1200多人有枪。土匪持枪抢劫,甚至对抗政府的新闻,时常见于各地报端。

匪患如此严重,当时政府又无力剿灭,民众只有自己出钱、出力,组织民团,武装起来对抗土匪。所谓“民团”,又称“团练”,和《水浒传》中的祝家庄、曾头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由地方乡绅、地主组织起来,保障一方安宁。只不过梁山好汉们用刀枪剑戟,近代土匪换上了枪支火炮。

最初,清廷为剿灭太平天国,即鼓励各地发展原有民间自卫团体,并允许他们采购一些旧式洋枪,如单响毛瑟枪、前膛枪等。进入民国以后,中央政府控制力进一步减弱,无力约束地方,民团开始购置最先进的武器。在民团力量最大的广东和东北地区,民团常请政府一次代购枪械万支以上(需要烙印、编号,由当地官员定期查验)。广东宝安一县六区,即有团军3000人,人数最多的第二区有驳壳枪、五响步枪等1000支,还有机枪数挺。香港《华字日报》推测,1924年前后,“中国枪械以广东为最多,合商团、乡团各种自卫枪械与现役军队并土匪等军,共有四百万(支)”。从比例来看,其中为军警所有的枪支只占少数。

曾任台军参谋总长的黎玉玺回首往事,家乡四川的民团“每个月有一次‘点团,各家壮丁携带刀枪矛械集合,按照名册点名之后再缴一点钱才解散,表示每家都出人出钱来维持地方安宁”。黎玉玺从小就学会制造火药、生产土炮,给民团用于“设卡守卫”。

近代史学者郭廷以回忆幼时的河南老家,为了对付土匪,几乎家家都有枪。这些枪主要有4种,以日本制造为主,“一种是日俄战争时日军所使用的“九响枪”,弹头为铜造的;另一种是笨重的“十响枪”,弹头为铝制;再差一档的是一响的德国旧毛瑟枪;最好的是德国五响钢枪。”郭廷以估计:“至北伐那年,我们镇上的百户人家约有枪二百余支,单我家即有三十几支。舞阳一县共有四千多支枪,以全省一百县估计,应有三四十余万,可见民枪之多。”

郭家所在舞阳县姜店镇上的民团,几度同土匪大规模交火。1921年,100多个土匪攻打姜店镇,郭廷以的大伯和父亲率民团在郭家据守,发生枪战,几乎被土匪俘虏。1926年,匪首王泰等又率众围攻姜店镇,镇上“男女老幼同心协力,尽夜守寨,虽然枪支只有二三百,但想尽办法抵抗……打得土匪近身不得”,匪帮用了两三个月时间都没能攻下姜店镇。可见,民国民众持枪自卫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

革命的资本

民团之外,广州还有商人自卫组织“商团”。商团财力雄厚,其下属“团军”装备的都是先进枪炮,以至被广州的苏联顾问称为“老虎”。1923年,商团同广东军政府在财政问题上矛盾激化,不断罢市,同驻广东的滇军、桂军多次冲突,几乎火并。孙中山只好命令军队改驻郊外,并力图争取商团人士加入国民党,缓和双方矛盾。

广东商团由此更加自信,自觉只要有足够的自卫能力,政府就只能让步。他们修筑街垒、举行会操,添购大炮、机关枪、轮船,乃至计划建立商团军医院、救护医生队、制弹厂等军事设施,远远超出了自卫的需要。1924年8月,运有商团所购枪械的轮船到达广州时,突然被孙中山下令扣押。孙中山怀疑商团购枪背后有陈炯明或北方军阀的支持,要求查明“这次所买的枪却有八九千支。这样多的枪,又有甚么用处呢?还要交到甚么人呢?”双方交涉两月无果,爆发武装冲突,最终商团被解散,是为“商团事件”。事件发生时,孙科正在奉天拜访张作霖,饶是张大帅见多识广,且东北地区枪支遍地,也不禁问了一句:“商团是一种什么组织,广东商民为何会有武装?”

民间枪支的海量存在,客观上也为共产革命提供了便利。1928年前后,中共松浦特委在上海青浦地区组织农民暴动,当时分析枪支来源有三个:向枪贩购买、收缴自卫枪支,以及夺取军警、民团的配枪。后来,这支“沪杭路农民革命军”果然从民团、地主那里夺到了30支枪。同一时期,中共陕南特委在文件中指出,自卫队“解决豪绅得到的钱,应当作买枪等公共用款”,并明确说到夺取枪支的方法,“派人到民团白军为兵,收缴豪绅自卫枪支,以及用解决豪绅得来的钱去买枪等,充实自卫队的武器,准备游击战争。”这样,自卫枪支即很容易被革命所用。

此种情况一直持续至1949年。广东省平远县乡绅林公顿,曾任县长、省参议员等职,后倾向共产党。当地梅北武工队的指导员马添荣等到林家联络,林公顿为表示投靠革命的决心,主动把家中的几支驳壳枪和1000多发子弹交给了武工队。后来队长陈玉堂又亲自上门,请林公顿帮忙筹措枪支、弹药,林爽快地说:“我有一支自己用的驳壳枪,子弹三百发,可先交给你们使用。”陈玉堂并不满足,还要林姓自治会的枪支,林公顿也同意:“林姓自治会有九支新驳壳枪,由各房头保管,我会与各房头商量,借给你们使用。”最后,林公顿甚至策动当地乡公所、乡自卫队交出了19支驳壳枪。1949年6月,平远县易帜,新政权任命林公顿做了副县长,林公顿的故事充分反映了民间枪支对于革命的作用。

难以推行的美好政策

民间枪支泛滥到这种地步,政府自然寝食难安,出台法规、政策,立意“收枪”。湖南在北洋时期是南北战争的胶着地区,战事多,枪支流散也多,所以《近代民间武器》一书把湖南作为“收枪”的典型地区。1917年,护法军进入湖南,省长程潜下令,民众拾到枪支、弹药必须报缴政府,由政府定价收买。不久,北洋军夺回湖南,也推行“收枪”政策,规定缴回1支五响快枪,能得到10块大洋。

由于各地财政有限,政府开出的“收枪”价格通常低于市价,效果并不好。长沙东区甚至没能收上什么枪支来,收获的仅是马刀、东洋刀、军用饭盒、军用铁铲等物品。无论是民团还是土匪,显然都不可能把在乱世中活命的保障交出来。乱象不免产生,抗战期间,山西省政府下属的“牺牲救国同盟会”常常借称某家私藏有枪支,逼人交枪;拿不出枪来,就要求按枪价折钱交付。

有意思的是,原本被地方军阀视为威胁的民间枪支,在国民政府建立后变成了刻意保护的宝贝。民国期间的民团中,广西民团无疑是最为知名的,为让中央忌惮,李宗仁、白崇禧号称民团有枪10万余支,实际只有1万多支低劣不堪的旧枪。无独有偶,何应钦在抗战时期曾想收缴云南民间自卫队枪支,他对龙云说:“人民的枪太多,不应任其发展。”无视中央权威的龙云当场婉拒此提议:“他们又不拿政府当敌人,我不需要接收他们的枪支。能自卫总是不错的。”共产党当时估计,云南地区约有70万支枪。显然,广西、云南地方势力为维护自己的割据地位,引民间自卫力量为对抗统一的工具。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立意要收的枪是不包括私人合法枪支的。程潜在“收枪”命令中就规定,“曾领有督军署护照者不在收缴之列”。现在来看,民国时期对私有枪支的管理堪称完善,北洋政府在1913年颁布了中国第一个枪支管理法规——《管理收藏枪支规则》,规定私人持枪必须以“公共防卫或自卫财产为目的”。只有官方核准的地方团体、商会,以及有正当职业的住户和纳五等捐以上的店铺,才能合法持有枪支。警察部门会备案子弹数目,在枪支上烙印,并颁发枪照。

北洋政府还曾试图为地方制定相关规定,如陆军部要求东北地区购枪者需满足:“(一)须有地五十垧、房二十余间,方准购备;(二)如无资产,须有营长、所长、知事之资格者。”事实上,无论是有50垧(约750亩)土地的地主,还是有营长等职务的公职人员,都是极少的,所以这个规定完全没法落实。更何况,北洋政府也无力约束地方,只能任由东北地区实行较为宽松的枪照制度。

在广东,孙中山当大元帅时也制定了本地的私人枪支管理办法,首先要求持枪者提交申请书,写明自己的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以及枪支种类等;其次,需要由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店或是乡里的绅士出具保证书;最后,要依据枪支种类,交纳0.5至4元的枪照费。此后,不管是枪支转让交易,还是购买子弹,都要出示枪照。即使是在共产党管辖下的陕甘宁边区,也立法允许民众持有自卫枪支。

研究近代枪支问题的邱捷举过一个案例,可以很明显看出自卫枪支的普遍存在。1916年,山东人商希正外出讨债,身上带着自己店里的一支勃朗宁手枪自卫。他到卖布的欠债人赵锡福那里后,与之发生冲突,商希正即想拔枪威吓。两人纠缠间,手枪突然走火,打中商希正左腿。不久,商希正不治身亡,赵锡福被告上法庭。

审讯过程中,县知事问当地协助维护治安的李忠是否会使用这种手枪,李忠回答:“此系新式手枪,差人不会施放。”知事按此推断,小商贩赵锡福也必定不会使用这把勃朗宁手枪,不可能夺枪后当即就向商射击。联系到商棉袍上并无弹孔,可知子弹不是从外部射进。显然,只是两人纠缠间,扳机被误碰,子弹射中了商希正。县知事因此判处赵锡福过失杀人,处350元罚金,枪、弹没收。在这个案子中,县知事自始至终没有质疑过商希正持有枪支的合法性。

看上去,民国时期的枪支管理办法同美国现行规定几乎如出一辙,但一方面持枪者一旦申领枪照,即意味着接受政府监管,因此很少有人愿意让自己的爱枪“合法化”;另一方面,合法枪支的价格大大高于非法枪支,不是普通百姓所能承受。

不过,枪照的推行,对于侦查犯罪确实起到一定作用。廖仲恺遇刺案中,直接凶手陈顺供称,作案时使用的手枪是郭敏卿借其“自卫”的。后来查明,郭时任粤军南路总司令部参谋,假借总司令梅光培名义,为陈顺填发枪照。最终,梅光培被判处“间接杀人罪”。

混乱拥枪时代的终结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在1946年颁布了《自卫枪支管理条例》(经多次修订,台湾地区沿用至今),于是有了文章开篇的那一幕。当年4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加大枪支调查力度,要求限期补领枪照,至当年8月,又登记了320支枪。在这些登记的私人枪支中,大多数为党政军公务人员所有。又如在天津,至1948年9月,登记私有枪支1076支;10月,天津市公安局发布通知,要持有枪支的民众妥善保管,并将随时进行检验,一旦发现无照枪支,一定严惩不贷。随着内战全面爆发,枪支登记工作不了了之。

进入1949年,共产党在占领区开启了新一轮“收枪”。上海从1949年6月开始收缴原国民党官员、特务、士兵等人员所持枪支、弹药;至1952年,全市共收缴枪支4495支,子弹上千箱,手榴弹44枚。在青岛,新政府发布《收缴散枪武器办法》,限令市民于15日内将手中所有武器上缴当地公安局,其中包括曾领有“蒋伪警察局”枪照的自卫枪支。这个规定和以往有一点不同,就是设立了告密条款,匿名检举他人私藏武器,同样能获得政府给予的名誉或物质奖励。

至1951年,政务院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矛枪、猎枪不在被管制的枪支之列;除部队、公安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科长以上干部”“区级人民政府之主要负责干部”“各机关之交通员、通讯员、首长警卫员”,部分公营工厂、商店、学校等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也可申请持枪证,佩带枪支。自此,普通民众不再能合法拥有猎枪外的枪支。这一时期对持枪人员的定义较为宽泛,使民间枪支大量遗留下来。山东省1963年时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总计有各种枪支2.29万支、子弹220万发。仅昌潍、聊城的3426支短枪中,就有1415支散落在不应持枪的中学校长、农场场长,乃至服务员、驾驶员手中。

改革开放后,政府于198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办法》进一步限制持枪者资格,但还允许“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枪支的,限18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1996年,枪支管理办法再行修订,出台《枪支管理法》,彻底废除党政干部的持枪权,同时猎枪的使用也被严格限制,只有政府批准的狩猎场、相关科研单位及猎民、牧民可以配置。中国由此成为世界上枪禁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

——《凤凰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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