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中CBD机制面临的问题及中国应对
2016-10-21周宏马永双
周宏 马永双
摘要:指出了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加剧,但各国并无有效应对措施。由《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下属的《名古屋议定书》构成的调整生物遗传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机制,即CBD机制,被寄予厚望。但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自身所具有的属性及利用方式上的特点、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和使用方式的巨大影响、企业战略及运营模式的改变,对CBD机制在国际和国内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是生物遗传资源大国,也是世界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同时,中国又是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中国对于CBD机制面临挑战的应对之策,不仅事关我国长远的发展,也是CBD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实施的重要体现。探讨了CBD机制的运行机制、面临的挑战和中国应对3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CBD机制;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214-03
1.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背景
以市场激励机制为基础的监管措施,已日渐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热点模式。1993年,旨在推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组成成分,以及公平、公正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在当时,基于遗传资源对于制药、农业、化妆品、植物性产业、园艺和生物技术等行业所具有的价值的评估,普遍认为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科技及经济发达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赢交易”会帮助实现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标。但是,在过去的20年,新的科技不断涌现,市场不断变化,并且商业和知识产权的运营模式也与之前截然不同。
首先,90年代中期,世界贸易组织采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这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设定了最低门槛。使得产业界纷纷开启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开路的模式。大量生物专利经申请,并授权,使得这些国际公司在全球市场上获利颇丰。同时,作为为其生物专利提供原始材料和素材的生物遗传资源提供国不仅没有获得收益,还需要为使用这些专利付费。这就产生了两大问题:第一,这种模式违背公平、正义的原则,必然导致遗传资源提供国的不满,进而排斥、抵抗使用其遗传资源的要求;第二,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维护需要成本,如果遗传资源提供国没有财力进行相应的维护,并且不能从中获利,那么该国就不会有很强的意愿进行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这会使得遗传资源的使用变得不可持续。
其次,科技的发展,促使人类对于自然世界的理解和研究自然世界的能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方式也与之前有根本的不同。基因组学、蛋白组学、代谢学、表型组学、生物信息等科技的发展,让人类轻而易举地知道这些物质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需要经过哪些过程,会产生哪些衍生物,通过怎样的途径能够获得所需要的产物。所有这些已经产生和即将产生的科技从根本上改变了药物发现、植物育种、农作物改良和食物及化妆品的发展。深刻影响着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及惠益分享方式。
最后,需要警醒的是,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全人类共同关注之事项。根据2014年出版的《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速度。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发展的基石,因而所有国家负责任地维护地球的生物多样性也关乎着国家利益。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推进公约有关公正和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的公约目标,通过的《名古屋议定书》被寄予了厚望。议定书及其所属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共同构成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机制,即CBD机制。理解上述背景,对于有效实施CBD机制,解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面临的挑战,进而分析中国的应对具有重要意义。
2.CBD机制调整范围及运行机制
2.1CBD机制的调整范围
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框架除了CBD机制,主要还有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框架下的国际协定即ITPGRFA框架,植物育种者联盟即UPOV。但是它们的保护范围具有明显的差别。
在CBD机制中,首先,公约第二条规定,“生物资源”是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用途或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群体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组成部分。“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变产品或过程以供特定用途。“遗传材料”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其次,议定书第二条,(c)“利用遗传资源”是指对遗传资源的遗产和(或)生物化学组成进行研究和开发,包括通过应用《公约》第2条定义的生物技术;(d)《公约》第2条定义的“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活生物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进特定用途的产品或工艺过程;(e)“衍生物”是指由生物或遗产资源的遗传表达或新陈代谢产生的、自然生成的生物化学化合物。即使其不具备遗传功能单元。
ITPGRFA框架仅针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植物遗传材料,排除了药用和观赏植物。尽管该框架下拥有一个多边物质传输机制,但是很多的遗传资源并没有包括在该机制的附录1中。并且,对于附录1中的粮食作物如果并不是作为粮食用途,同样会受到CBD机制的规制。
植物育种者联盟第五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为所有具有新颖性、差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的植物。首先,它不保护植物本身,也不会保护生物体的衍生物。
从这些比较中可以看出,CBD机制保护调整生物勘探,同时它的保护延伸到了基因及其衍生物的层面。因而不管是从保护的环节、深度和广度上,CBD机制都是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最为全面的国际框架。
2.2CBD机制的运行机制
CBD机制的实施机制包括:国家计划、国家的年度报告和信息交换所机制。其中信息交换所机制(A.14)中又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国家联络点、国家主管当局、检查点和国家证书等具体制度。
其中,国家联络点(A.13)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布获取遗传资源的方式,也即实现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程序、步骤、主体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国家主管当局根据申请者已经获取的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的条件授予其国际证书,也即允许其获取特定的生物遗传资源遗传资源。同时,《议定书》还要求每个成员国指定一个或多个检查点,监察以上过程是否被正确实施(A.17)。其中每个缔约国应当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对于国家主管当局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并且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当局可以由同一个机构担任(A.13.3)。对于检查点的设置并没有明确规定应由哪种类型的机构担当。所有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当局的信息;获取时颁发的用于证明准予事先知情同意的决定和订立共同商定条件的许可证(即国际公认的遵约证书)或等同文件等信息都要求在信息交换所上公布。
3.CBD机制面临的问题
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其与产业、科技发展的密切联系,使得CBD机制本身还未成熟。已然持续面临新的挑战。
首先,产业部门对于获取遗传资源的需求和基于遗传资源开发商业产品的可能性并没有像预期的那么大。能给予提供国的惠益也不像预计的那么多。这就使得很多遗传资源提供国和遗传资源使用国对于花费大量精力实施议定书显得不那么有兴趣。
其次,科技上巨大进步,和商业环境及模式的改变,使得对遗产资源的需求的性质和使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由于产业所需要的物质最终是由基因生产的,并且物种之间的关键基因的差异并不大,这使得在本旧找到所需物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由于科技发展.原本不能深入研究的生化材料又重新成为了研究的标的。科研精度的提高,使得生物遗传资源的需求量也大幅减少。所有这些都表明生物遗传资源对产业界来说并不那么稀缺。
再次,生物遗传资源最终会以遗传信息的方式被应用到产业上。而现实是,大量遗传信息已经被上传到了公共网站,任何人可以免费获取并且使用。尽管从这些遗传信息中获取需要的有用基因仍需要大量筛查,但是与需要获得冗长、复杂的审批和大量的成本相比,免费的遗传信息还是会打消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谈判的念头。
最后,那些CBD机制所预设的需要直接同国家签订协议的行业巨头,对生物遗传资源的已然没有太多需求。小型的“生物勘探”公司和学术型研究的实验室承担了绝大多数的自然产品的研究和发现。这些主体毫无疑问在数量上更多也更加分散,而且也没有内设专门的法务部全面研究CBD机制的运行机制,进而遵守相应的机制。因此,相应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
所有这一切都对“议定书”的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考验着CBD机制对于新的实施环境的适应性和延展性。同时也对各国政府提出了新要求。对于各国政府来说,了解整个价值链,进而决定在哪个环节进行调控、怎样进行调控将变得至关重要。
4.CBD机制实施所面临问题的中国应对
中国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中国生物遗传资源丰富,是水稻、大豆等重要农作物的起源地,也是野生和栽培果树的主要起源和分布中心。同时,中国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CBD机制面临的问题。也同样是中阳保护其生物遗传资源所面临的问题。那么中国又将做出怎样的应对?
首先,不应严格区分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2010年10月,在日本召开的《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球《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2011-2020年)。该战略计划确定了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目标(也称爱知目标),我国相应制定了国家目标,包括:到2020年,努力使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与流失得到基本控制;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得到完善等。此外,中国积极推进在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中讨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主张《TRIPS协定》应当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协调,提出符合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3原则,并提出对于依赖基因资源完成的发明应规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披露基因资源来源的强制性义务,确保基因资源拥有者的知情权和获得报酬权,使遗传资源的来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等信息披露成为专利申请的实质要件。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对本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和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
第二,将遗传资源的监管当作环境监管措施的一部分,融入到整个环境保护机制中。根据中国的履约报告,我国将制定“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作为今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重点工作之一。并将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生态补偿政策;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要将注意力从事前监控,适当移到事中监控或事后监控,使遗传资源的获取更加容易,但对遗传资源使用和惠益分享监管更加严密。根据CBD机制的运行机制,国际证书的效力更多的是一种当一方违约的证据效力,因而加强事中和事后监控更符合生物遺传资源监管的特点。同时,由于科技发展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变化,只有更加简便的获取流程才能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及相应的惠益分享。同时,对于事中及事后监控,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检查点设置和国际证书制度,确保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监管措施是有效的。
第四,由于实践中生物遗传资源的直接使用主体主要是本国的中小型企业或实验室,因而不应将重点放在国外的大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应主体的生物遗传资源使用规则的普及、检查本国使用遗传资源的主体范围、识别遗传资源获取和使用的不同方式等,确保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能够获得有效的监控。
5.结语
要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重视遗传资源的环境价值。除了直接的经济价值外,生物遗传资源还有其观赏价值、物种的储备价值。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会减少当地居民的发展机会。在一些情况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这种情况将会使子孙后辈失去发展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