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成因和对策分析
2016-10-21赵炳洪
赵炳洪
摘 要:当前在农村土地纠纷不断、权属不清晰的情况下,许多地区选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这一举推动了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解决工作的发展。本文以云南省芒市为例概述了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分析了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成因,提出了一些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云南省芒市;农村土地纠纷;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20
前 言
云南芒市向来是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地区,一直是关系云南芒市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根本上防止一直以来频繁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是解决云南芒市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之举。在进行农村土地利益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许多因素,会导致一些问题阻碍改革的进行,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1 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
以云南省芒市为例,土地纠纷在农村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这3方面体现的土地纠纷最为广泛,爆发的频率最多,并且也是最为难以解决的问题。宅基地问题以外,按用途可以将农村土地分为:基本农田、荒地荒山、林地等等。在云南芒市,这些农村土地上出现的纠纷有很大差别,现笔者将一一阐述。基本农田是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上农产品的需求量,依据土地利用大致的方向规划出的民众不得占用的耕地。在云南芒市,水田、经过长时间耕作的旱地,农菜地等等属于基本农田的代表。农村的基本农田有很大的使用价值,价值量比较高,整体规模比较大,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土地承包责任制等等运动,大部分农村基本农田归谁所有,全责划分都比较清楚了,纠纷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就算存在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经过近几十年来的几次造林运动,现在适宜造林和适宜耕种的荒山荒地比较少了,一些剩下来的荒山荒地大多属于既不适合耕种也不适合造林的,这些土地在历史上也大部分没有分配明确的所有人,也没有明确是否属于集体所有。经济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随着开矿、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用地的需求明显增加,这些土地往往价值也逐渐抬高,但是权属不明,就使得这些土地成为了附近农村人民集体争夺的热点地区。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稀疏的林地,灌木林地,包括采伐,火烧等的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适宜造林地。往往都是经济价值比较高的林木,但是现实中却总是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所以,常常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民众纠纷。
2 农村土地利益纠纷原因
2.1 严重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
如今的农村土地问题纷繁复杂,许多历史上遗留的问题是其重要的原因。在中国实现解放以前,人口与土地的矛盾不突出,反而存在一种人少地多,地大物博的情况,农村土地之中,除了一些建设用地之外,其他的土地的权属都比较明确,还有大量的农村土地价值量不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观念上存在一种“无主地”的错误想法,仍然认为先占是取得所有权的最主要方式。解放战争之后,再吸收土改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将私有农田和宅基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同时,经过合作化之后,对于农村没有分配的“无主地”进行比较混乱的分配之后,建立了至今为止都在延续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后,我国的农村土地地籍制一直没有完善,政府也一直没有给当地的农民办过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证明,所以,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没有政府给农民颁发相应的权属证明。
2.2 法律原因
农村土地权属不清,《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没有划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土地是否归属于国家所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在法律的理解和理论认识上差别比较大,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的混乱,是使得农村土地纠纷进一步复杂化的重要原因。政府和法院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政府部门花了大量的心血和实践所形成的确权结果就这样变成了无用功,政府也会坚持自己的意见,重新做出选择和裁判,造成的结果只能是纠纷当事方被诉讼这件事弄的十分无奈,精力耗尽,然而,土地的权属问题也长期无法肯定。
3 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对策分析
3.1 正确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
如何确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实行国家所有制,这有利于确定土地的确权,帮助解决纠纷,实现权属明确划分的目的。根据法律上的规定,除了没有进行过确认的大荒山、大草原、大森林、大荒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以外,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相邻或者是相错的一些土地,历史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归任何一个集体占有使用,相邻的农村集体也不曾在这些土地上进行过利用开发,这种表面上看似“无主地”的土地,都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在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哪一个农村集体所有,划归国家也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3.2 确权与土地产权制度完善相结合
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要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扫清制度建设的重大障碍,在立法上消除矛盾和沖突的根源,使得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和完善的规定。在人民政府登记名册中办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是使用权证,进一步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将能够基本上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摆脱以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证可以提供证明或者是提供查证的状况,从根源上遏制不断发生和发展的农村土地权属纷争,不断的改进解决的方式和方法。考虑到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级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权,可以由国土资源部制定新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以国务院令或是通知的形式转发各地政府遵照执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使得新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执行力上更加具有威慑性。
4 结 语
本文以云南省芒市为例讨论了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成因,相应的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在土地管理制度层面和具体确权措施层面给予了一定的建议,希望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解决工作在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上有一定的帮助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许静.中国农村土地利益纠纷的现状、成因和对策分析[D].长江大学,2012.
[2] 张欣.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