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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能力”

2016-10-21王泽莹

经营者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创造性

王泽莹

摘 要 本文通过中、美、欧、日四国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跨领域寻找解决技术手段的能力进行比较,并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跨领域寻找解决技术手段的能力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创造性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跨领域

一、中、美、日、欧各国对于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的能力比较

在专利的创造性评判中,每个判断主体自身的知识储备、思维方式及逻辑习惯不同,从而导致对创造性高度的理解出现偏差。为了使创造性评判的结果趋于客观化和公平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创造性判断的主体定义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不但具有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进行有限试验来验证的能力,还具备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的能力,但是不具备创造力。张玉敏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中对相同或相关技术领域有如下举例:放电加工和电解加工的发明名称相近,而且都属于切削加工的范畴,但加工原理不同,前者属于电学物理领域,后者属于电化学领域;办公用感压粘结带和医疗用橡皮膏的名称和用途都不同,但同属于具有粘结层的感压粘结剂的物质,被视为同一领域。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7年10月10日施行的《显而易见性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规定其并不是一台机器,而是一个具有普通创造能力的人,在许多情况下能够像智力拼图那样,将多份专利的教导拼在一起。

欧盟在2007年12月公布的《审查指南》中,将“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假想为技术领域的普通从业者,如果技术问题促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个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方案,则另一领域的专业人员就是适合解决该问题的人。在2010年4月公布的《审查指南》中,又对跨领域的解释增加了如下内容:能够从邻近和通用技术领域甚至是较远技术领域寻找启示。

JPO《审查指南》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能够体会与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关的技术领域中所有技术内容,作为他/她自己的知识,在有些情况下,在“一组人”而不是“一个人”的意义上进行考虑更为恰当。“一组人”的考量足以体现出JPO的审查标准。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技术领域总归属相同,具体技术领域相近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有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一节中,援引了1979年美国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的一个涉及带凹槽以排除表面水的石墨盘式制动器的发明。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设置有排水凹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所述凹槽用以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石墨屑。对比文件1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清洗器表面上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了凹槽,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对比文件1的石墨盘式制动器会因摩擦而在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妨碍制动,对比文件2的金属盘式制动器会因表面上附着灰尘妨碍制动,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性质相同,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

对此,笔者认为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虽然在使用过程中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妨碍制动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但是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采用清洗方式来排除磨屑的技术启示,更不会因此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教导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排水凹槽;

观点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置清洗表面附着灰尘的排水凹槽,而石墨盘式制动器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尘土问题,因此,也就没有理由为了消除尘土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开设排水凹槽。

观点三:对比文件1、2都是制动器领域,不管磨屑还是尘土,都是妨碍制动器的不利因素,当面对磨屑妨碍制动器使用的技术问题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制动器领域寻求解决办法,即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排水凹槽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

前两种观点对于“跨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手段”的要求相对保守谨慎,但也并非不会成为申请人主张的观点,这也从不同角度表明了创造性判断主体在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中的主观性。

案例二:技术领域总归属相同,具体技术领域相反。

这是一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3月25日对申请号为95109582.X,发明名称为“机动车辆用的交流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驳回决定。[1]

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机动车辆用的交流发动机,包括一个转轴、场铁心,固定在转轴上,具有环形下凹部分;场线圈固定在场铁心的环形下凹部分;滑环用以供电,配置在转轴的场铁心一侧上;引线从场铁心外的场线圈引出,通过端子连接到滑环上;风扇固定在场铁心的一侧。其中,场铁心上形成有夹持部分,其截面基本上呈梯形供引导引线及容纳树脂,且风扇上开有凹口面对应于夹持部分,而所述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方向延伸”。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认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旋转的转子,其场铁心各侧的风扇上形成有下凹部分,用于容纳相应引线。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磁场铁心上形成有夹持部分,其截面基本上呈梯形,供引导引线和容纳树脂;夹持部分沿着相对于场铁心的径向的倾斜防线延伸。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车辆的无刷发电机,其场铁心上设有供引线通过的凹槽,凹槽的截面是圆弧形的,且凹槽的延伸方向与场铁心的径向方向一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即电机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请求人认为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属于有刷电机领域,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涉及无刷电机,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发明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均可划分至一个上位相同的技术领域,但是,案例二的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发明相反,一个为无刷电机,一个为有刷电机。笔者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请求人对于技术领域的划分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已。一般来说,同一项技术有时可以被划分为很多不同的技术领域,针对上述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请求人各执一词,因此,从技术领域出发来判断涉案专利的创造性是不具备说服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摒弃了具体的技术领域限定,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兼顾总的技术领域相同,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说服力,这种判断方法对今后把握不同技术领域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结语

本文通过中、美、欧、日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的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帮助我们理解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并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在判断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时,应当从整体上客观看待发明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差别,准确把握发明实质。

(作者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参考文献

[1]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94号复审决定[DB/OL]. http://211.157.104.77:8080/reexam/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FS3294&lx=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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