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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恩培起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2016-10-21

证券市场周刊 2016年39期
关键词:白恩培罪行监禁

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被安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白恩培的余生将在狱中度过,此举有标志性意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30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规定没有把判处死刑或死缓设计成“应当”条款,而是选择了有司法裁量空间的“可以”条款,这就导致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没有硬性、具体标准。与一些高官犯罪相比,白恩培受贿近2.5亿元,数额刷新了老虎贪腐纪录。但既往的一些贪腐案件表明,由于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赃等,很多贪官很容易逃过一劫。在当前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法治背景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虽然以往的无期徒刑单从字面上看,也会让人有牢底坐穿的感觉,但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这一刑罚已被戏称为“假无期”。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是与“不得减刑、假释”配套使用,真正实现了“无期徒刑”的本意所在,属于实实在在的“真无期”,也较好地纠正了中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弥补了中国无期徒刑执行存在的漏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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