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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功能及对策研究

2016-10-21乔宇锋张广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9期
关键词:农家乐农民旅游

■ 文 / 乔宇锋 张广智



合作社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功能及对策研究

■ 文 / 乔宇锋张广智

长期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在乡村旅游开发经营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系统总结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合作社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表现形态

根据创办主体的性质和组建的途径,乡村旅游组织大致包括“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和“农家乐”专业合作社等四类。

“农家乐”服务中心。一般由乡(镇)政府出面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乡村设有“农家乐”服务站,负责人由当地乡镇或村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经费主要由乡镇财政拨付,村级服务站由村集体经济积累、农户定期交纳会费、提供其他合法服务项目所得等构成。“农家乐”服务中心虽然吸收农户作为会员,但是更像政府管理“农家乐”的一种方式或派出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能够统一促销、统一接团、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在监督管理方面,有权认定“农家乐”的服务资格,并通过年检等对“农家乐”服务质量实行监督。

河南省渑池县赵沟古村成立旅游合作社发展旅游。图为游客在合作社兴建的游客服务中心排队购票。

“农家乐”协会。多数由政府和村委会发动成立,履行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责,定期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策划举办特色活动,筹备建立网站、开展电子商务,对会员进行培训教育等,在政府、会员和消费者之间发挥纽带作用。正式注册的“农家乐”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主要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赞助开展相关活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以村为单位的“农家乐”协会的负责人多是村委会成员,协会往往与村委会重合,联合多个村组成的“农家乐”协会多以乡(镇)政府为主导。

旅游服务公司。由村镇设立,属于集体性质的法人实体,申请有旅游经营许可证,各“农家乐”经营户挂靠在村镇旅游服务公司下开展经营活动。村镇旅游服务公司通过制定内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每个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对旅游资源和游客信息采用集中管理、统一分配的办法,即统一接待、统一登记、统一分配和统一结算。村镇旅游服务公司的总经理一般为村支书,副总经理由“农家乐”经营户推举产生。

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由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和规章制度,自愿联合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以开展旅游接待服务为主业,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共同分享收益的新型经济组织。最早的乡村旅游合作社主要出现在北京、海南、辽宁、云南、四川、重庆等乡村旅游较为发达的地区。例如,北京密云提出“一个民俗村就是一个乡村酒店”的理念,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推广乡村旅游合作社。山东省2010年5月下发《关于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的通知》提出,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把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作为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

合作社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作用

1.乡村旅游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在广大农村地区发展乡村旅游,应兼顾“农民居住地”和“都市人休憩地”的角色:(1)严格控制乡村旅游核心景区的范围,使其不影响农业正常生产、农民正常生活;同时,严密保护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物,包括人物、建筑、田野、农耕、民俗、饮食、服饰等。(2)根据季节和游客数量的变化,合理规划接待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使农民能够兼业发展,旅游旺季以接待服务为主,平时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3)在核心景区内,适度改变耕作的传统农作物、经济作物,或养殖的家禽、家畜,在不扭曲、改变原有乡村文化和景观的前提下,增加观赏性、参与性、体验性更强的旅游和服务项目,增强旅游的趣味性、旅游产品的独特性。(4)旅游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乡村旅游能够吸引农村中的大多数人参与,实现就地转业,很好地解决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矛盾,因而发展乡村旅游的同时,应强化本地其他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经营,并使销售环节与旅游活动紧密结合,实现共赢。

河南省渑池县赵沟古村成立旅游合作社发展旅游。图为合作社兴建的游客服务中心。

鉴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上述要求,乡村旅游专业合作应注意:(1)无论采用哪一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也无论最终形成的是“政府+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或“公司+合作组织”等哪一种组织开发模式,都应保证乡村旅游目的地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所有参与主体均在统一管理机制下协调配合、共同发展。(2)应根据乡村旅游发展需要成立适当的专业合作组织,并使其互为补充,良性互动。例如,为了统一价格、优化竞争环境,可以成立专业协会;为了统一分流客源、监督服务质量,可以成立服务中心。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可交叉组合,既突显专业性,又能灵活组织,在统一的管理机制下协调配合,形成合力。(3)所有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加强乡村旅游相关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使成员能够正确理解乡村旅游发展基本规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特长,自觉保护乡村旅游赖以发展的核心景观和文化。(4)依托乡村旅游成立的专业合作社,与依托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首先应该相互独立,避免因发展乡村旅游而影响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但可以在独立基础上相互合作。例如,农作物成熟期发动游客采摘、深加工农产品作为旅游商品销售等,使乡村旅游与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互利互惠。(5)应重视积淀了乡土文化和传统耕作经验的老年人,以及接待服务中的女性农民。在传统农业生产中,他们可能不是主力,但在乡村旅游中,是文化的象征、服务提升的关键。合作社将使他们更有自信心,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作用。乡村旅游的根基在农村,动力在农民,农民是不可替代的开发主体、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农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农民是乡村旅游的开发者、经营者。作为开发者、经营者,农民是分散的、弱势的,组织化程度低,在科学规划、有序经营、扩大规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总有局限性,更谈不上协调发展、品牌经营了,在市场竞争中也比企业的地位和谈判能力差得多。另一方面,农民又为乡村旅游吸引物的组成部分。作为吸引物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房屋、耕地、环境、劳作、生活、习俗等,原生态就是其价值所在,是乡村旅游最核心的吸引力,不能因为商业化开发、运营而去改变或破坏其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更不能因此而伤害了他们作为农民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因此,乡村旅游发展既需要加强农户(或农场主)的规范管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及其生产、生活方式。实际上,解决不好农民的组织管理问题,乡村旅游也无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了农民自愿、平等、互利的方式,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既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提高了产业竞争能力,还直接增加了成员的收入。从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乡村旅游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通过农民自觉参与、自律管理,规范了经营秩序,减少了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构建了和谐的乡村社区,为游客构建了安全舒适的乡村旅游环境。(2)集中力量做一些单个农户或少数农民无法完成的事情,能够进行整体规划、宣传营销,组织节庆活动,建立网站、推进电子商务等。(3)提高乡村旅游的组织化水平和产业化经营能力,使农民有组织地与投资、管理各方建立协调的合作关系,成为农民与政府、企业交流的纽带和桥梁,并能有效维护农民合理利益。(4)借助专业合作组织的力量提供各项服务,例如,对家庭宾馆进行等级评定,对景区、景点进行统一管理,对各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验,对农户进行服务技能和服务标准培训等。(5)进行品牌化建设,增加本地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进而增强对外融资和吸引投资的能力。(6)把农民直接从市场经营中获得的各种信息,通过交流汇总起来,通过集体的思考和判断,对市场变化提前进行回应。(7)能提升农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加参与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和能力,以及为困难农户提供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市场组织较高的交易费用,但又保持着市场的灵活性;没有企业高昂的管理成本,而又具备企业配置资源的优越性,得到了农民的认同和信任,担任了政府和市场无法胜任的角色,是乡村旅游发展不可或缺的组织方式。2007年国家旅游局和农业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农民合作经营的旅游开发中,引导探索发挥合作组织自律、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完善乡村旅游合作社章程,探索建立公司制的运作机制”。

合作社推动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政府主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成为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模式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农村目前总体上第三产业发展偏弱,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分散农业生产仍占据主流地位,要使其在农业生产和乡村旅游中广泛发展,还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目前,各个部门支持“三农”发展、支持乡村旅游的经费不少,可以将这些支农资金与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立及其发展业绩挂钩。一方面起到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得以整合,使适用于“三农”问题的资金、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运用到乡村旅游发展中,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乡村旅游发展有机结合,使发展乡村旅游真正成为推动我国农村经济转型的重要途径。

2.规范管理,突破现有专业合作社的局限,通过规范运营、综合服务、协作共赢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以政府主导为主,总体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组织形式较为松散,内部协调成本比较高,缺乏运作资金,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稳定性差,对内服务缺乏,惠及成员的能力较弱;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偏低和固有的小农意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增加合作中的摩擦,影响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运转。因此,当前亟需突破这些局限,积极提高合作组织的运营效益,发挥政府主导、能人引导、龙头企业带动的作用,鼓励成立多元化的专业合作组织;但不能遍地开花,各种类型专业合作组织的职能、服务、业务范围必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优势资金和资源应首先集聚在运营顺利、盈利性较强的核心合作组织;在有了盈利保证之后,通过参与、合作、入股、合资、捐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发展,使盈利性和公益性合作组织相互支撑、共同发展。

3.全面整合,围绕农民、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同一地区的各类组织化运营主体形成有机统一的管理机制。乡村旅游发展与农村传统产业发展并不冲突,围绕旅游功能组织建设的专业合作组织、公司企业、产业支部、服务中心等,可以与其他产业功能区的发展相互支持、合作共赢。应建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在支农资金分配、引入外部投资主体、创建合作社或股份制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等方面,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全体村民的监督下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对内服务提供、村民管理组织、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考虑核心任务、核心机构和重点环节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优惠和惩罚措施,鼓励专业合作组织、企业、农户各自发挥优势,规范经营、自负盈亏,提高盈利能力和吸引力,增加农民收入。

〔本文为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4200410043)和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项目(131PLJRC642)基金项目的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栏目编辑: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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