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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说明

2016-10-21

中国水产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水生水域渔业

《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说明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推动“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2016-2020年增殖放流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适宜物种和水域、区域布局提出了相关要求,将作为“十三五”全国增殖放流工作和的指导性文件,也将为加强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编制过程

为做好《指导意见》编制工作,我局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十三五”增殖放流区域布局和物种适宜性研究,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开展了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先后4次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发文等形式,征求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吸纳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力量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报批稿。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行动纲要》、国发〔2013〕11号文件有关部署安排,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效果和规模兼顾的原则,通过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评估、强化监管、广泛宣传等措施,实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推动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

总体目标

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构建“区域特色鲜明、目标定位清晰、布局科学合理、评估体系完善、管理规范有效、综合效益显著”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体系。每年增殖水生生物种苗数量达到400亿单位以上。同时考虑各地苗种生产能力,结合地方渔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意见》还制定了各省(市、区)2020年增殖放流目标任务。

物种选择和区域布局

物种选择和区域布局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对指导地方科学安排增殖放流物种,合理布局放流水域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种选择

根据“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发展要求,《指导意见》在物种选择方面突出了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规划物种为基础,在部分规划水域删除了存在潜在生态安全风险的物种(包括区域性外来物种、可能造成天然水域生物种质混杂的物种以及部分凶猛肉食性鱼类),增加了部分水域特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原生物种,进一步增强了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是注重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根据专家意见,物种适宜性方面删除《总体规划》物种规划中增殖放流意义不大的部分小型野生鱼类,增殖水域物种规划方面突出重要或特有物种,不面面俱到或千篇一律,避免出现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等问题。

三是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目前规划的230种放流物种基本涵盖现阶段所有适宜放流并具备规模繁育能力的水生物种。考虑到规划将对未来五年的增殖放流活动予以指导,为防止一些目前正在攻关、今后几年可能突破大规模繁育技术或者因各种原因现阶段未能涵盖的重要物种不能放流,《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原则上应在所列物种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区放流物种,如确需放流不在此范围内的物种,需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二)布局安排

布局安排突出三个特点:

一是覆盖范围有所增加,功能定位更趋合理。按照渔业渔政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的方针,不断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发展要求,《指导意见》布局规划根据各地渔业发展和增殖放流现状,对《总体规划》重要水域进行了合理调整,覆盖范围有所扩大,放流水域有所增加,区域布局更加注重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定位和公益属性。布局规划整体上仍按照《总体规划》的划分方式,以省级行政单元为基础,将全国内陆水域划分为东北区、华北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和西北区六个区,近岸海域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区。

二是强化流域和水系划分。根据专家意见,我国内陆水域的鱼类、两栖类及爬行类都存在地理种群(即地理上存在明显的遗传分化,形成不同的地理亚种)。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即“哪里来哪里放”原则,不应跨水系跨流域放流物种。为切实发挥布局规划的规范指导作用,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指导意见》将全国内陆水域和近岸海域按生物区系和地理水文特征进一步划分为35个流域和16个海区,规划重点水域按其地理分布明确对应其所属具体流域或海区。

三是保障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和解决重要水域面临的生态问题,避免出现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以及放流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仅支持在规划重要水域增殖放流该水域规划列入的放流物种,如需在其他水域开展放流或放流其他物种,需通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增殖放流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从做好增殖放流规划布局,做好增殖放流任务落实,做好增殖放流技术支撑,做好增殖放流监督管理,做好增殖放流宣传引导等5个方面对增殖放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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