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兵规范的演变:国内武装冲突局势下的儿童保护*
2016-10-21颜琳
颜 琳
儿童兵规范的演变:国内武装冲突局势下的儿童保护*
颜琳
【内容提要】 冷战结束后,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儿童沦为国家武装部队与武装组织招募的对象。儿童兵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儿童从武装冲突的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导致国内武装冲突更加血腥、更难结束。为说服武装冲突各方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打破“冲突—招募—冲突”的恶性循环,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采取了诸多举措,积极致力于倡导和传播儿童兵规范,把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保护问题提升至国际与国内的和平与安全议程。从理论层面而言,儿童兵规范兴起与传播的动力和逻辑值得关注。第一,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作为规范倡导者,在儿童兵规范的兴起、发展与扩散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儿童兵规范的传播对象突破了国家行为体的范畴,日益重视对武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教化。第三,儿童兵的议题特征也有助于其规范的广泛传播。第四,时代背景也为儿童兵规范的兴起和传播创造了有力的政治条件。
儿童兵规范;联合国;国内武装冲突
冷战结束后,“世界新秩序”并没有到来,现实的情况是“西方和平,其他地区战争”。*Mark Duffield, “Africa’s Military Time Bomb,” Johannesburg Financial Mail, December 11, 1998.各类研究统计也表明,国内武装冲突明显多于国家间战争。在国内武装冲突中,战争的残酷、恐怖程度不仅没有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国际社会、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减轻。相反,儿童日益沦为国家武装部队和武装组织袭击和招募的目标。国家武装部队与武装组织系统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不仅极大地侵害了儿童的权益,而且使得武装冲突的持续时间更长、更血腥,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 儿童与国内武装冲突
冷战后,国内武装冲突的数量急剧增加。德国海德堡大学国际冲突研究所(Heidelber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Research)对1945-2010年国家内部与国家间重大武装冲突进行了统计。图1显示,国内武装冲突大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且国内武装冲突的数量远远多于国家间武装冲突的数量;相较其他年份,1990-1995年期间,国内爆发武装冲突的数量激增。据瑞典乌普萨拉大学(Uppsala University)冲突数据库统计,1989-2008年共发生了128场冲突,其中有120场是发生在一国政府与反政府武装之间,包括93场国内冲突(intrastate conflict),27场国际化冲突(internationalized conflict)。*Lotta Harbom and Peter Wallensteen, “Armed Conflicts, 1946-2008,”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46, No.4 (July 2009), p.578.1990-2004年,每年发生的国内武装冲突占当年全部武装冲突比例的70%以上,这15年的平均值达到80%以上。*熊玉祥:《冷战后全球国家内部武装冲突》,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图1 1945-2010年国内与国家间的重大武装冲突资料来源:Heidelberg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Research,Conflict Barometer 2010, p.2, http://www.hiik.de/de/konfliktbarometer/pdf/ConflictBarometer_2010.pdf.
在冷战后的国内武装冲突中,发生了三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
一是伤亡群体与受害者的构成比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统计,在20世纪上半叶,90%的战争伤亡人员是士兵。*R. M. Garfield and A. L. Neugut, “The Human Consequences of War,” in B. S. Levy and V. W. Sidel, eds.,War and Public Heal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27-38.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大约75%的伤亡人员是非战斗人员,其中儿童和妇女成为武装冲突中主要的伤亡群体。*Dan Smith,The Atlas of War and Peace, London: Earthscan, 2003.此外,国内武装冲突越来越呈现出非常规的特征,平民被卷入暴力、军事活动中,战争中平民受害者的比例也从5%急剧升至90%。*联合国:《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A/51/306),1996年8月26日,第14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1/306。
二是国内武装冲突导致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前方与后方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前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奥拉拉·奥图诺(Olara Otunnu)先生指出:“当代内部冲突是彼此熟悉的人之间的战斗:同胞与同胞、邻居与邻居之间相互厮杀……在当今两败俱伤的战争强度与亲密程度中,村落变成了战场,平民成为首要的攻击目标。”*Olara Otunnu, “Innocent Victims: Protecting Children in Times of Armed Conflict,”United Nations 2000, London: Agenda Publishing, 2000, p.1.在内战与武装冲突中,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很容易成为武装冲突各方袭击、绑架的目标。
三是儿童沦为战争与暴力的齿轮。出于战争动机、兵源招募成本、士兵控制管理、刑罚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武装冲突各方尤其是武装组织更倾向于招募和使用儿童兵。*Bernd Beber and Christopher Blattman, “The Logic of Child Soldiering and Coerc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67, No.1 (Spring 2013), pp.65-104;颜琳:《武装组织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动机与应对》,载秦亚青主编:《世界政治与全球治理——国际关系研究文集》,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230页。此外,贫穷、缺乏教育、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秩序的崩溃、针对平民及学校的袭击、轻小武器的走私与泛滥、暴力冲突受到经济利益与政治妥协逻辑的驱动,都使得儿童易于卷入战争与武装冲突。为寻求安全、保护、食物、报复、追求社会公正,有些儿童“自愿”参军入伍,从战争与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Michael G. Wessells,Children Soldiers: From Violence to Protec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8-23; 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A/66/256),2011年8月3日,第9-10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6/256。有研究报告指出,冷战后,全世界的军队、反叛武装、准军事团伙和民兵团伙征募了30万名18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士兵参加战斗行动,*联合国:《1996-2000年马谢尔审查:关于加强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的严谨分析》(A/55/749),2001年1月26日,第12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5/749。有的儿童兵甚至不足10周岁。被招募的儿童兵大多数是男孩,但也有女孩。*Chris Coulter,Bush Wives and Girl Soldiers: Women’s Lives through War and Peace in Sierra Leone, Cornell: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9; Mary Jane Fox, “Girl Soldiers: Human Security and Gendered Insecurity,”Security Dialogue, Vol.35, No.4 (December 2004), pp.465-479; Yvonne E. Keairns,The Voices of Girl Child Soldiers, Quaker UN Office, October 2002; The Coalition to Stop the Use of Child Soldiers,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 Soldiers: an Exploration and Analysis of Global Dimensions and Trends, London, 2001.在局势动荡、冲突频繁的非洲,大约有10万名儿童兵,而非洲所有的武装组织几乎都存在强制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Peter W. Singer,Children at War, New York: Pantheon Books, 2005, pp.19-21.2015年联合国秘书长在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报告的附件中列出了57个严重侵犯儿童权益行为的团体,其中有49个是非国家武装团体。*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的报告》(A/69/926-S/2015/409),2015年6月5日,第44-47页,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69/926&Lang=C&Area=UNDOC。
儿童兵的出现,尤其是武装组织系统、有组织地强制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导致武装冲突和战争更加血腥、更难结束。
第一,儿童兵的出现加速了当地原本就脆弱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秩序的全面崩溃。当儿童成为战斗人员的一个新来源,武装组织更易于发起叛乱与战争,争夺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武装组织强迫和怂恿儿童兵对平民犯下骇人听闻的暴行,包括强迫儿童杀害亲人、强行招募、有组织的强奸、抢劫与屠杀平民、摧毁农作物和在井中下毒等焦土战术。残酷、持久的战争还严重地破坏了人们的价值观和经济秩序。通过灌输暴力和战争,大多数儿童将暴力和战争视为常态,并将参军入伍看作是保障人身安全、获得经济资源的一种必要手段。在北乌干达地区,旷日持久的暴力冲突本身成为目的,战争经济、援助经济主导着当地社会的发展。*Peter H. Eichstaedt,First Kill Your Family: Child Soldiers of Uganda and the Lord’s Resistance Army, Chicago: Lawrence Hill Books, 2009, p.5.
第二,儿童成为暴力的齿轮,而非能够建设和平的公民。在人格发展与转型时期,儿童作为士兵加入了战斗,处在充斥着暴力、残酷、无情的社会环境中。部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思想对儿童身份、价值观的建构和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见证屠杀、致残、性暴力等血腥、恐怖行为对儿童构成了有形的或无形的身心创伤,不利于儿童的身体、情感、道德、认知的健康发展。在战争结束后,儿童从军与杀戮的经历仍严重影响他们日后的正常生活。从军与杀戮的经历还导致他们受到亲人、同龄人以及社区的排斥,难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人际关系网络,开始平静的日常生活。即使当一国的武装冲突结束后,一些对平民生活看不到未来、缺乏工作技能、受到社会排斥的儿童兵可能选择继续战斗的暴力生活,甚至跨越边境,成为邻国的雇佣军。
第三,儿童兵的战斗员身份及其解除武装、复员与重返社会进程未被纳入战后和平协议的优先事项,从而使得他们面临着重新被招募、重返战场的重大风险。一般而言,战斗员解除武装(disarmament)、复员(demobilization)、重返社会(reintegration)进程(DDR)是战后和平协议的重要事项之一。这不仅有助于战斗员放下武器、重返社会、重建未来,更重要的是有助于预防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再次爆发。在20世纪90年代的国内武装冲突中,武装冲突各方大量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但直到1996年《马谢尔报告: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Report of Graça Machel: Impact of Armed Conflict on Children)发表之前,任何和平协议都没有正式认可儿童战斗员的身份。结果,儿童兵被排除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之外,其特殊需求也未被考虑。例如,20世纪90年代,在莫桑比克、利比里亚、塞拉利昂等国的内战中,大量儿童被招募参与了武装冲突,但是战后和平协议并没有正式承认儿童兵的身份和地位,也未优先关注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随着和平进程的失败,这些国家再次爆发内战和武装冲突,其中大多数前儿童兵再次卷入武装斗争。直到1999年7月,塞拉利昂武装冲突各方签署《洛美和平协议》(Lomé Accords),在此协议中正式承认了儿童兵战斗员的身份,并设置了儿童兵重新安置与重返社会的特别条例。此后,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进程成为各国战后和平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对儿童兵问题的流行看法持不同意见。有学者回顾了儿童兵从好名声向坏名声演变的历史过程:儿童兵在历史上曾被认为是勇敢、光荣、奋斗、牺牲、值得尊敬的代名词,但在当代被灌上坏名声。儿童兵的坏名声是人为建构的:儿童兵危机是后殖民国家的危机;国际人道主义以及人权团体共同体、主权国家政府曾是国家解放战争军队的支持者,现在重新将反叛者及其领导者定义为非政治性罪犯和儿童侵害者(apolitical criminals and child abusers)。*David M. Rosen,Armies of the Young: Child Soldiers in War and Terrorism, New Brunswick, New Jersey and London: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05, p.14.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儿童自愿加入武装组织、参与战斗是理性的选择,并具有强烈的经济利益计算。这一观点摧毁了将儿童视为无辜者、受害者的神话,把儿童描绘成为施害者、理性人,认为他们有着很强的施动者意识,并且能够进行选择。但是,上述观点忽视了一个根本的事实:儿童是被迫加入武装组织,卷入武装冲突的。在战争区成长的儿童可能看不到社会中的积极现象。在他们生活的情境中,他们受到压迫,很少或者没有机会受到教育,感觉无权、被排斥,并且被积极的生活选择拒之门外。结果,暴力成为一种取代现存社会秩序、争取社会正义、谋求经济与政治利益的必要工具。如果否认他们接受教育和获得保护的权利,儿童兵通常会变成持续武装斗争的一种手段,致使暴力的恶行循环。*M. G. Wessells and C. Monteiro, “Psychosocial Interventions and Post-War Reconstruction in Angola,” in D. Christie, R. V. Wagner and D. Winter, eds.,Peace, Conflict, and Violence,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2001, pp.262-275.还有研究表明,拥有更高的男性入学率、人均收入与经济增长率的国家爆发内战的风险程度更低,因为机会成本在该社会中更高;当人们能失去的东西越少时,叛乱的机会成本就相对更低,因此叛乱也就更容易发生。*Paul Collier and Anke Hoeffler, “Greed and Grievance in Civil War,”Oxford Economic Papers, Vol.56, No.4 (October 2004), pp.563-596.
二 儿童兵规范的兴起与制度化
国内武装冲突对儿童的生活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侵犯了儿童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命的权利、健康的权利、发展个性的权利、获得营养和保护的权利、同家庭和社区在一起生活的权利。而武装冲突各方,尤其是武装组织系统地、强制性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对儿童的安全、发展等各项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并且促成了儿童兵规范的兴起与传播。
(一)儿童兵规范的兴起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通过了题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决议(第48/157号决议)。第48/157号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任命一位专家,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资助下,进行一项全面的研究。该决议还要求专家在五个领域中提出建议:(1)儿童参与武装冲突问题、现有标准的相关性和适当性;(2)使儿童免受武装冲突影响的预防措施;(3)改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方式和方法;(4)防止儿童免遭地雷等杀伤性武器的伤害;(5)采取行动,帮助儿童身心康复、重返社会。*联合国:《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A/RES/48/157),1994年3月,第7段,第3页,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94/120/20/IMG/N9412020.pdf?OpenElement。按照第48/157号决议的规定,秘书长于1994年6月委派专家格拉萨·马谢尔(Graça Machel)编写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的研究报告。为确立武装冲突中儿童保护的优先事项、提请各国政府、决策者和舆论领袖对儿童保护问题的注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作为主要的会议组织者,组织主权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区域组织,在非洲、亚太地区、拉丁美洲以及欧洲地区召开了六次区域磋商会议。马谢尔女士还对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实地访问,并与当地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儿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了直接接触与对话。
1996年,马谢尔女士提交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也称为《马谢尔报告》)。*联合国:《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A/51/306),1996年8月26日,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1/306。报告指出,当代国内武装冲突日益呈现出以下特征:道德真空、失去控制、混乱不堪、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不分皂白的攻击。无数儿童被卷入战争与武装冲突中,成为受害者与牺牲品。许多儿童在精心策划的大屠杀、种族灭绝中被杀害,战争与武装冲突迫使儿童流离失所、家人离散,并且遭受着饥饿、疾病、伤残甚至性暴力的折磨。最令人震惊的是,成千上万的儿童被招募参与武装战斗。儿童承担了多种任务和角色:少数儿童作为士兵直接参与敌对武装战斗,大多数儿童从事着艰苦而危险的支持性工作,例如充当搬运工、警卫、厨师、信使、间谍等角色。而被强征的女童通常需要负责做饭、伺候伤员、洗衣服,甚至被迫成为士兵的“妻子”,提供性服务。
《马谢尔报告》认为,保护儿童问题应成为国际人权、和平、安全与发展议程的优先事项,并建议国际社会采取紧急、坚决的行动,改善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处境,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照料,预防冲突再次发生。为防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马谢尔女士提出了四点建议。*联合国:《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A/51/306),第21-23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1/306。
第一,正式承认儿童兵的战斗员身份和地位,开展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与重返社会进程。官方应正式承认儿童兵作为战斗员的身份和地位,这是保护儿童兵权益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在和平协议以及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列入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特别条款,并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方案。
第二,提高招募和参加武装斗争者的年龄标准,禁止强制征召。各国政府应确保尽早、圆满地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草拟工作,将招募和参加武装斗争的年龄提高至18周岁,并为议定书的通过和生效而努力。各国政府应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出生登记以及相关年龄证明的文件。各国政府还须更加密切注意征兵的方式方法,必须放弃强制招募儿童兵的做法,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法律机制。
第三,发挥联合国、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抵制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方面的作用。联合国、社区组织、非政府组织在监测和报告儿童兵情况、对政府当局提出建议、释放儿童兵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危地马拉,人权问题意见调查局在1995年5月和6月对596个强制招募青少年的案例进行了干预,最后148名未满18周岁的儿童获释。在缅甸,在援助机构的抗议下,被强行从难民营中招募的成年男性和男童得以释放。在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和巴拉圭,儿童兵的母亲们组成各种团体,对主管当局施加道德、舆论压力,坚决要求释放未满18周岁的儿童。
第四,规范和约束武装组织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同政府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相比,武装组织不大服从外部的或者正式的压力。然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能对武装组织施加影响。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国际民间社会行动者不仅应该同政府,还需要同武装组织开展静悄悄的外交活动(quiet diplomacy),向它们宣传儿童兵规范以及儿童兵复员的必要性,促使它们遵守国际规范与规则,开展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此外,当各国政府批准适用于国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公约后,国际法便可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武装组织追究责任。
《马谢尔报告》广泛而全面地分析了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这不仅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受战争影响的儿童,尤其是对儿童兵问题的关注,也促使主权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体采取实际行动保护儿童。
(二)儿童兵及其规范的界定
在《马谢尔报告》后,国际社会开展了有关儿童兵问题的讨论。但是,国际社会对儿童兵的界定、儿童兵的年龄以及征募标准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界定,《马谢尔报告》将儿童兵界定为未满18周岁、被征募入伍并卷入武装冲突的人。儿童在军队中发挥了支持性作用,扮演了炊事员、搬运工、通信员和间谍等角色,但越来越多的儿童直接参与了武装斗争。*联合国:《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A/51/306),1996年8月26日,第17-24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1/306。2000年,马谢尔女士进一步明确了儿童兵的年龄标准、招募团体、招募方式以及扮演的角色,认为儿童兵是指18周岁以下的男孩或女孩,义务、强行、自愿被武装部队、准军事部队、民防单位或其他武装组织征募,参与敌对行动。儿童兵成为战斗人员、强迫“妻子”、通信员、搬运工和炊事员。*联合国:《1996-2000年马谢尔审查:关于加强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的严谨分析》(A/55/749),2001年1月26日,第12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5/749。但是,有学者认为“儿童兵”一词没有准确地抓住儿童卷入战争的现实,且该术语本身就存在问题。第一,“儿童兵”包含了“儿童”与“士兵”两个概念,而这两个概念本身就存在争议。《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周岁以下的人。也就是说,18周岁是区分儿童与成人的标准。但是,对“儿童”的界定仍存在争议。不同文化与社会群体对儿童的界定也不同。单独以年龄来定义儿童不仅反映了西方根植于生物医学理论的偏见,*Y. Kemper,Youth in War to Peace Transitions, Berlin: Bergh of Research Center for Constructive Management, 2005.而且忽视了文化、社会、经济、性别、阶层以及其他身份要素。*Jo Boyden and Deborah Levinson, “Children as Economic and Social Actor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Working Paper 1, Stockholm: Expert Group on Developmental Issues, 2000, p.28.例如,在非洲,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年龄界线相对模糊,而战争与武装冲突更是模糊了儿童与成人的社会角色与分工。“士兵”通常是指在战斗中穿着制服、受到了充分军事训练的人。但是,这与儿童兵的现实情况不符。整体上说,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充斥武装组织各阶层的儿童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军事训练以及良好的武器装备。第二,“儿童兵”压缩了儿童卷入战争暴力的悖论,尤其是模糊了儿童的“无辜”同战争残酷性与暴力之间的建构意义。大量的儿童被强制招募或者被迫入伍,甚至在武装部队或者武装组织的恐吓与胁迫下参与抢劫与杀戮。因此,儿童兵应被看成是暴力和暴行的受害者,需要加强对他们的保护。第三,“儿童兵”概念没有充分地表达儿童对当代战争的积极贡献,这意味着他们仍处在边缘地位,在战时承担支持性角色的儿童可能被排除在战斗员解除武装、复员与重返社会进程之外。*Myriam S. Denov, Child Soldiers: Sierra Leone’s Revolutionary United Fron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2-3.
尽管对“儿童兵”概念的界定还存在许多争议,但是国际社会正在尽力调和各国文化风俗之间的分歧,努力将招募和使用士兵的年龄提升至18周岁,保护儿童发展、教育等基本权利。2007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在报告中对“儿童兵”进行了界定:任何不满18周岁的、在任何情况下被武装部队或者武装组织招募或使用的人,包括男童与女童,被用作战斗者、炊事员、信差、通信员、间谍或者提供性服务。*UNICEF, The Paris Principles: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Children Associated with Armed Forces or Armed Groups, 2007, p.7, http://www.un.org/children/conflict/_documents/parisprinciples/ParisPrinciples_EN.pdf.“儿童兵规范”是指:禁止武装部队或者武装组织招募和使用未满18周岁的儿童直接参与敌对武装斗争,或者承担了诸如炊事员、信差、通信员、间谍、提供性服务等支持性任务。无论儿童是自愿应征入伍还是被强制招募,武装部队或者武装组织招募未满18周岁的儿童入伍,都是不人道的、非法的。儿童兵应被视为受害者,在和平谈判、和平协议议程中应优先考虑和保护他们的权利。
国际社会还采取积极措施,促使武装部队和武装组织释放儿童兵,承认他们战斗员的身份,并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以及心理创伤治疗方面关注儿童的独特需求。已有研究归纳和总结了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1)单独开展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进程,关注儿童发展的独特需求;(2)注重性别平等,尤其是关注女孩、妇女的特殊情况与需求;(3)以儿童兵重新融入社会为核心;(4)在停火协议后立即启动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进程,并且推动在武装冲突过程中将儿童兵从武装组织中解救出来,帮助其复员与重返平民生活;(5)解除武装、复员、重返社会进程中协调的重要性;(6)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就业机会对前儿童兵重返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7)建立临时照顾中心,为儿童兵与家人团聚、重返社会做准备;(8)尽量避免直接现金支付前儿童兵,应更多地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与技能培训;(9)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防止招募以及重新招募;(10)重视儿童在社会重建、和平建设中的参与作用。*Michael G. Wessells,Children Soldiers: From Violence to Protec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79-180.在治愈儿童兵心理创伤、帮助儿童兵重返社会时,家庭、社区、同龄人、教育、宗教仪式、当地文化、国际社会支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净化仪式(cleansing rituals)、社区仪式(community rituals)、敬畏先祖灵魂(honoring the ancestral spirits)、安置死者不安的灵魂(setting the unquiet spirits of the dead)等传统的仪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Alcinda Honwana,Child Soldiers in Africa,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6, pp.104-134.此外,构筑系统性预防战略,加强家庭、社区、社会的能力建设以及国际层面的努力,统筹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社会心理等范畴与资源,有助于防止儿童兵的招募与重新招募。*Michael G. Wessells,Children Soldiers: From Violence to Protec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33-257.
(三)规范的制度化
1.保护儿童问题列入安全理事会的报告和决议
安理会第1460(2003)号决议规定,在提交给安理会的所有关于具体国家局势的报告中,保护儿童问题应列为一个具体内容。2003年7月,特别代表办公室、维持和平行动部和政治事务部向联合国所有维持和平行动发出一份联合备忘录,要求执行这项规定。此后,秘书长每年向安全理事会提交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年度报告,安全理事会每年也通过相关保护儿童权益的决议。此外,儿童保护问题也是轻小武器、保护平民与妇女、维持和平与安全、防止武装冲突主题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2.制定国际条约
为保护儿童权益,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来加强武装冲突方保护儿童的义务,禁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平时,冲突各方在战事开始后,在其领土内,并于必要时在占领地内,设立医院及安全地带与处所,加以适当的组织,保护15周岁以下儿童免受战争影响,且不得妨碍惠及15周岁以下儿童关于食品、宗教、教育、收养、收容等措施的实施。*联合国:《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geneva_civilians.htm。《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在第77条对儿童保护中规定,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15周岁以下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特别是不应征募其参加武装部队。冲突各方在征募15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人时,应尽力优先考虑年龄最大者。*联合国:《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geneva_protocol_1.htm。《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在第4条第3款中规定,不应征募未满15周岁的儿童参加武装部队或武装组织,也不应准许其参加敌对行动。*联合国:《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geneva_protocol_2.htm。《儿童权利公约》(1989)的生效赋予了儿童在政治上的优先地位,其第38条规定:(1)在武装冲突中,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有关儿童的规则;(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周岁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周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已满15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儿童时,缔约国应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4)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了缔约国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义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护、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esa/social/youth/children.htm。1997年《开普敦原则》(Cape Town Principles)规定,应采取行动阻止非法招募未满18周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者武装组织,停止使用儿童兵,释放儿童兵,并为他们重返家庭、社区和平民生活提供保护和支持。*UNICEF, Cape Town Principles and Best Practices, April 1997, http://www.unicef.org/chinese/emerg/files/Cape_Town_Principles(1).pdf.《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规定,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或者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征募不满15周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武装组织,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将构成战争罪。*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http://www.un.org/chinese/work/law/Roma1997.htm。《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劳动的182号公约》(1999)明确规定,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未满18周岁的儿童参加武装冲突。*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劳动的182号公约》,第2页,http://www.ilo.org/ilolex/chinese/docs/conv182.pdf。《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于1999年11月生效,这也是第一个明确禁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区域条约。该宪章规定,18周岁为一切招募和参与战斗行动的最低年龄。*OAU,African Charter on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1990, http://www.africa-union.org/Official_documents/Treaties_%20Conventions_%20Protocols/A.%20C.%20ON%20THE%20RIGHT%20AND%20WELF%20OF%20CHILD.pd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在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不满18周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不被强制招募加入武装部队,并在第3条中呼吁缔约国提高个人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还严重关切并谴责非国家武装部队或武装组织在国境内外招募、训练和使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并确认在这方面招募、训练和使用儿童的人所负的责任,且在第4条第1款规定:非国家武装部队或者武装组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招募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99-200页,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26.PDF。
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儿童兵规范日益制度化,并越来越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许多国家签署和批准了上述国际条约,并在国内法中明确禁止强制招募和使用不满18周岁的人参与国家武装部队。儿童兵规范的制度化、法制化也日益督促武装组织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学习和遵守儿童兵规范,保护儿童权益。*颜琳:《武装组织规范学习的动力与进程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5年第8期,第106-126页。
三 国际社会与儿童保护
为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打破“冲突—招募—冲突”的恶性循环,说服武装冲突各方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作为国际规范的倡导者与传播者,采取了诸多举措,呼吁和敦促武装冲突各方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一)战略宣传、实地访问和谈判
自1990年世界儿童峰会召开以来,联合国就不断努力,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关注武装冲突局势中儿童的悲惨境遇。1996年8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一次举行了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介绍会,而《马谢尔报告》的发表,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重视。按照《马谢尔报告》的建议,1997年9月,联合国大会在第51/77号决议中决定设立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职位。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的任务是:(1)提高人们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状况的认识,加强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情报的收集、研究、分析和传播;(2)鼓励开发保护网络和交流经验,促使采取旨在改善儿童状况的措施以及加强为此目的所采取的行动;(3)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在武装冲突形势下对儿童权利的尊重;(4)促进、协调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及其他主管机构的工作,其中还包括非政府组织、区域组织、特别报告员、工作组以及联合国的外勤业务。*联合国:《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A/51/306),1996年8月26日,第87-88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1/306。
作为数以百万计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公共代表和道德发言人,特别代表的作用是:(1)提高人们的认识,并动员国际社会采取行动;(2)提出倡议,并促使关键行动者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3)在武装冲突期间,推动保护儿童的国际规范和传统价值体系建设;(4)提出具体倡议,在战争期间保护儿童,并促使武装冲突各方在这方面做出明确的承诺;(5)使儿童的保护问题成为和平进程、和平行动以及和平建设议程的优先关切问题。*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A/55/442),2000年10月3日,第5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5/442。
随后,联合国进一步明确了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的角色:(1)倡导者,树立对遭受战争蹂躏的儿童需求的意识;(2)催化者,提出加强对战争中儿童保护的想法和方法;(3)召集人,召集联合国内外的主要行为者,进行更一致和更有效的反应能力;(4)调解人,采取人道主义和外交手段解除政治困境。
联合国秘书长还授权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开展以下三项工作:(1)掌握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在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儿童保护所取得的进步和遇到的困难;(2)重视并加强有关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困境的资料收集;(3)鼓励开发对话网络、加强国际合作,以确保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保护和重新安置。
2006年,联合国设立了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办公室,并确定了其战略目标:(1)支持终止严重侵犯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行为的全球倡议;(2)促进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3)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成为维持和平、建设和平的组成部分;(4)通过研究确定新的趋势和战略来保护儿童;(5)确保政治和外交对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倡议的参与;(6)提高其他所有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全球意识。
1998-2005年,奥拉拉·奥图诺先生担任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为开展和动员保护受战争影响儿童的世界运动,奥图诺先生不仅吸引了世界媒体去关注非洲的儿童兵问题,还制定了若干重大的创新行动,包括将保护儿童列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议程,制定一整套保护儿童的准则和标准,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列入专门针对儿童的战争罪,设立儿童问题保护顾问,制定“黑名单”,建立监测和报告机制,确立“落实的时代”。为向武装组织宣传儿童兵规范、终止其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现象,奥图诺先生实地访问了仍处于冲突局势或者正在恢复的国家,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和哥伦比亚,并与武装组织以及主权国家政府进行接触与谈判。这些实地访问和谈判不仅有助于直接了解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状况,获取武装组织关于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承诺,完善日后的保护措施与宣传方案,还为联合国行动者同武装冲突各方开展和平对话,制定行动计划,释放儿童兵奠定了基础。
2006年,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Radhika Coomaraswamy)女士就任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2010年5月,库马拉斯瓦米女士发起全球批准“18周岁以下零征募”运动。库马拉斯瓦米女士实地访问了乌干达、斯里兰卡、苏丹、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黎巴嫩、以色列以及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缅甸、科特迪瓦、伊拉克、乍得、中非共和国、阿富汗、尼泊尔、菲律宾、南苏丹、索马里、肯尼亚等国家和地区。在实地访问过程中,库马拉斯瓦米女士同武装组织、政府代表、国际媒体、儿童与青年、非政府组织、当地民间团体积极进行接触,旨在建立广泛的合作联盟和全球共识,使人们意识到在冲突中和冲突后都需要保护儿童。库马拉斯瓦米女士还建议采取监测和报告、宣传、研究、工作中合作、协调、纳入主流等战略,*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办公室的战略计划》,http://www.un.org/chinese/children/conflict/strategicplan.html。以促进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办公室与武装组织、联合国伙伴、会员国、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之间的密切协商。为避免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库马拉斯瓦米女士呼吁会员国:(1)确保执行禁止招募儿童的法律,加强社区保护儿童机制,制定就业和创收方案以及提供教育服务等预防战略,并在执行预防战略过程中向各国政府提供官方发展援助;(2)呼吁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规定其允许自愿应征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3)鼓励会员国继续支持将儿童保护纳入联合国外地特派团和总部各项活动的主流,并推动酌情授权向维持和平行动和政治特派团及时部署儿童保护顾问。*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A/67/256),2012年8月6日,第15页,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67/256&Lang=C&Area=UNDOC。
2012年9月,莱拉·策鲁圭(Leila Zerrougui)女士就任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任职后,策鲁圭女士积极进行实地访问,同武装冲突当事方进行对话,争取它们做出具体承诺,签署行动计划。2014年3月6日,策鲁圭女士与儿童基金会一起推出了“儿童不是士兵”运动,安全理事会第2143(2014)号决议于同年3月7日核准了该运动的目标。“儿童不是士兵”运动的目的是,确保政府武装部队在2016年底前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具体包括八个因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国家政府:乍得、阿富汗、刚果民主共和国、缅甸、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和也门。除了苏丹,其余七个国家已签署或者再次承诺落实行动计划。此外,“儿童不是士兵”运动虽然侧重于国家行为体,但是其最终目标是确保儿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与武装冲突当事方没有任何联系。因此,这一运动也非常重视同武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进行接触和对话,并根据它们的军事结构、规模、行动方式和其他特征确定具体的宣传与接触战略、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督促它们学习儿童兵规范、遵守国际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虽然联合国与武装组织的接触十分有限,且面临进入有限、意识形态、武装组织缺乏与联合国接触的动力和政治意愿、内部缺乏指挥系统和明确的领导结构等挑战,但是特别代表努力采用多维度方法,除了通过包括会员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向武装组织施加政治和经济压力、进行制裁等强硬措施,更加注重同愿意就儿童保护问题进行接触的武装组织进行互动,力争说服它们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做出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承诺并签署行动计划,以杜绝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截至2015年12月28日,特别代表在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中报告了联合国同哥伦比亚、苏丹、缅甸、中非共和国、菲律宾境内相关武装组织进行接触以及取得的进展。*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年度报告》(A/HRC/31/19),2015年12月28日,第10-11页,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15/292/71/PDF/G1529271.pdf?OpenElement。
(二)建立伙伴关系推动行动议程
联合国实体机构及其伙伴间的协调、合作与努力对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倡导者、催化者、召集人和调解人,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及其办公室如要顺利开展工作,需要同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队的组成机构(包括儿童基金会、维持和平行动部、政治部、法律事务厅、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事务处、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裁军部、非洲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社会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等)就机构任务、职责分工进行讨论和协调,并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进而推动保护儿童的行动议程。此外,联合国的这些机构加强同会员国、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往和协商,对推动行动议程、提高全球保护意识也很重要。
在联合国实体各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保护儿童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1998年5月,人权观察、大赦国际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成立了停止使用儿童兵联盟。*现已更名为儿童兵国际联盟(Child Soldiers International, CSI)。停止使用儿童兵联盟与有着相同想法和理念的主权国家政府合作,采取了发表报告、发起运动、进行干预、伙伴关系等措施向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武装部队和武装组织施压,制造一种将每个未满18周岁的儿童从军队中清除出去的紧迫感,要求它们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联合国维和部队作为全世界宪兵队和军队的榜样,联合国于1998年10月规定18周岁是征募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的最低年龄限度,并建议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的最低年龄要求最好是21周岁,民警和军事观察员不得低于25周岁。1999年7月,保护儿童的特别条款纳入塞拉利昂《洛美和平协定》;同年10月,保护儿童纳入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的任务。2000年8月,保护儿童和妇女的特别条款纳入《布隆迪和平与和解协议》。2000年9月10日至17日,为纪念《儿童权利公约》生效10周年,加拿大在曼尼托巴省温尼伯市主办了关于受战争影响的儿童的国际会议,这也是第一次专门讨论受战争影响的儿童问题的国际政府间会议。温尼伯会议审查了自1996年《马谢尔报告》提出以来国际社会在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通过了《1996-2000年马谢尔审查》,还鼓励各国政府通过《受战争影响的儿童国际议程》,从而为指导国际社会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提供了一个行动框架。2006年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和儿童基金会联合对《马谢尔报告》进行战略审查,并建议在四个领域扩大行动:(1)实现普遍执行保护儿童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以之作为优先事项,终止有罪不罚现象;(2)把关心和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放在优先位置;(3)加强能力建设、发展伙伴关系;(4)预防冲突、建设和平。*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报告》(A/62/228),2007年8月13日,第27-34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2/228。2010年,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的特别代表联合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办公室、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起了普遍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运动(又称为“零个未满18周岁”运动)。截至2015年12月,已有162个国家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年度报告》(A/HRC/31/19),2015年12月28日,第12页。
(三)设立监测与报告机制
监测与报告机制是利用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以及各国政府、各区域组织、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行动者的贡献,就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等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提供及时、客观、准确、可靠的信息,并为日后采取适当行动提供建议和方案(参见图2)。第1612(2005)号决议进一步强调了监测与报告机制的职能与作用,即收集、提供及时、客观、准确与可靠的信息,并向安全理事会工作组提交报告。第1612(2005)号决议还建议对监测与报告机制进行独立审查,包括:(1)评估监测与报告机制的总体效力,对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2)审查监测与报告机制同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其他实体机构建立工作联系、进行合作的情况;(3)审查各机构的责任与分工情况;(4)审查预算与经费;(5)关于全面实施监测与报告机制的建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2005年7月26日,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1612 (2005)&Lang=C&Area=UNDOC。
图2 监测与报告机制流程图资料来源: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的报告》(A/59/695-S/2005/72),2005年2月9日,第26页,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9/695。
监测和报告机制主要涉及以下六个问题。*联合国:《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的报告》(A/69/926-S/2015/409),2015年6月5日,第12-26页,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69/926&Lang=C&Area=UNDOC。
第一,监测六种最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活动:杀害或致残儿童,绑架儿童,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攻击学校或医院,性暴力,拒绝人道主义援助进入。
第二,构成监测和报告的各项标准依据。目前,已经确立监测和报告在武装冲突中侵犯儿童行为的标准尺度。在国际一级,这些标准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劳动的182号公约》《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包括第1261(1999)号决议、第1314(2001)号决议、第1379(2001)号决议、第1460(2003)号决议、第1539(2004)号决议、第1612(2005)号决议。在国家一级,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和福祉的法律,武装冲突各方的具体承诺,和平协定中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条款。社会传统规范和禁忌也会对战争与冲突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三,监测与报告的对象。切实、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必须监测和尽力影响武装冲突各方、各国政府以及叛乱团伙的行为,尤其需要重点监测和报告在武装冲突局势中招募或利用儿童、杀害和残害儿童和(或)对儿童实施强奸及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各行为体。在此,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将与冲突各方进行对话,要求它们做出和履行承诺,承担保护儿童的义务。
第四,在国家一级收集资料、协调行动。在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和驻地协调员的指导下,联合国外地小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承担了在国家一级落实、协调和监测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等重要资料和信息。在武装冲突严重影响儿童权益的国家中,还成立了儿童保护网、监测和报告工作队。儿童保护网主要由联合国行动者、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组成。儿童保护网将所有涉及儿童保护问题的利益攸关者纳入至一个非正式网络和对话协作论坛中,为建立监测和报告机制提供资源。此外,儿童保护网的主要成员也是监测和报告工作队的主要成员,他们负责实地收集、审查、合并相关资料和信息,向该国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或驻地协调员提交报告,由他们向联合国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转交报告。
第五,在总部一级审查、综合资料,编写报告。在国家一级收集到的资料由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转交给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办公室和驻地协调员,并由他们对资料进行审查、合并,汇编为监测和遵守报告。此外,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及其办公室将与儿童问题工作组密切协商,负责认真审查、合并国家报告,把资料汇编至年度监测和遵守报告中。
第六,落实监测和报告机制的“采取行动者”。“采取行动者”包括主权国家政府、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大会、国际刑事法院、人权委员会以及区域组织。它们负责审核年度监测与遵守情况报告、特别报告和简报,并利用其所拥有的手段和影响,呼吁武装冲突各方遵守有关准则,谴责和制裁违反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武装冲突当事方,以确保受战争影响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具体至儿童兵问题,监测和报告活动主要涉及收集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资料、武装冲突各方关于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书面或口头承诺,核查武装冲突各方签署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释放儿童兵行动的进展。目前,在联合国的领导下,监测和报告机制已在多个国家成功实施,加强了对六种严重侵犯儿童行为的数据收集能力,并不断完善信息的收集和流通。这一全面的信息收集框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并为总部和相关机构制定适当的行动方案奠定了基础。
(四)点名与羞辱纳入主流实施制裁
联合国及其相关实体仍在继续努力,加大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等六种严重侵犯儿童权益行为进行点名与羞辱,把与儿童和武装冲突有关的问题纳入各自政策、优先事项和解决方案的主流,并在此基础上实施有针对性的制裁措施,以最终保护儿童的发展与安全。
联合国通过点名与羞辱,从道德、舆论层面对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国家武装部队和武装组织施加压力、明确表达国际社会的意志,促使它们接受和遵守儿童兵规范。联合国安理会第1379(2001)号决议第16段要求,在讨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武装冲突局势中,秘书长应在提交安理会的报告中列出一份关于招募或使用儿童兵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名单。*《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9(2001)号决议》,2001年11月20日,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RES/1379 (2001)&Lang=C&Area=UNDOC。应此要求,秘书长在2002年11月向安理会提交的报告中列出了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武装冲突当事方,随后每年的报告中都附有相关名单。出于国际声誉和形象的考虑,被点名的国家及其武装部队在一定程度上会调整态度和立场,配合联合国的行动倡议,采取措施释放儿童兵。相比较而言,通过点名与羞辱督促武装组织接受儿童兵规范可能面临更大的挑战。但是,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越来越多的武装组织发表公开声明和指挥令,承诺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遵守国际规范和尊重人权。
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纳入联合国系统活动和联合国各实体内的主流,是确保切实实施儿童保护标准和准则、终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现象的一个核心战略。安全理事会在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上的参与和支持,大大提高了儿童保护问题在国际和平与安全议程中的重要性与政治合法性,进而改进保护儿童的努力和行动。为保护处于冲突局势中的儿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主要有第1261(1999)号决议、第1314(2000)号决议、第1379(2001)号决议、第1460(2003)号决议、第1539(2004)号决议、第1612(2005)号决议、第1882(2009)号决议、第1998(2011)号决议、第2068(2012)号决议、第2143(2014)号决议和第2225(2015)号决议。联合国各有关实体也采取了具体措施,确保将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系统纳入各自机构、部厅和当地的主流,并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处理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保护问题时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例如,儿童基金会、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秘书长的特别代表办公室共同主持监测和报告机制指导委员会,并为执行该机制的国家和其他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提供技术支助和指导;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维和特派团中部署了人权监察员,定期审查有关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拟定和推出了《年龄、性别和多样性主流化战略》,其中规定将禁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等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条款纳入难民署各项预防方案和应对措施的主流。目前,纳入主流的行动已经产生了显著进展。武装冲突各方之间已经达成正式、非正式的行动计划,以查明和释放的儿童兵,并防止再次招募。许多儿童兵因此获释,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为消除侵害儿童罪行施行者不受惩罚的现象,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决定加强对此问题的关切,并准备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一般而言,相关会员国有责任消除有罪不罚现象,通过国家司法系统和酌情通过国际司法机制以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将被指控在武装冲突中犯有侵害儿童罪行的人绳之以法。但是,鉴于相关国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的政治意愿与司法能力,联合国安理会也开始考虑对“黑名单”上的屡犯者进行制裁。联合国安理会第1539(2004)号决议、第1612(2005)号决议、第1882(2009)号决议、第1998(2011)号决议、第2068(2012)以及第2143(2014)号决议都强调,要对严重侵犯儿童行为的屡犯者采取有针对性、有区别的措施,并考虑在设立、修改或者延长有关制裁制度的任务规定时,对从事违反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与保护适用国际法的活动的武装冲突各方做出规定。
四 结论
在当代的国内武装冲突中,武装冲突各方出于政治、经济、军事的考虑,大量招募和使用儿童兵。这不仅侵害了儿童的基本权益,也促使人类社会深入思考暴力、权利、安全、和平等问题。通过回顾儿童兵规范的兴起和传播历程,并结合规范理论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到儿童兵规范兴起与传播背后的动力与逻辑。
第一,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作为规范倡导者,在儿童兵规范的兴起、发展与扩散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说服国家行为体与武装组织学习和遵守儿童兵规范,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采取了诸多方式和手段,并搭建各种平台来倡导和传播规范。
第二,儿童兵规范的传播对象突破了国家行为体的范畴,日益重视对武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教化。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在不改变武装组织国际法律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同武装组织进行直接接触与对话,增进双方的了解和信任,催生合作意识,进而说服武装组织不断调整自身认知和行为,学习和接受儿童兵规范。
第三,儿童兵的议题特征也有助于其规范的广泛传播。一般而言,两类规范最容易在跨国和跨文化环境中传播:一是涉及人身安全、禁止对弱势人群或无辜人群进行人身伤害的规范;二是法律上规定机会平等的规范。*Margaret Keck and Kathryn Sikkink, 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203-206.儿童兵规范恰好符合了这两点特征:一是当代的国内武装冲突尤其是招募和使用儿童兵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各项权益,二是在20世纪90年代儿童兵的战斗员身份及其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并没有得到战后和平协议的认可和优先考虑。为保护儿童权益,儿童兵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具体的文化和政治背景,在情感、心理或道德上引起各界的共鸣,产生强大的公众舆论支持,进而有力推动国家政府的行动和政策,并且促成儿童兵规范向武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深入传播。
第四,时代背景也为儿童兵规范的兴起和传播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冷战结束后,国内武装冲突频发,尤其是深陷冲突的非洲国家大量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导致冲突与内战不断,并酿成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从而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儿童兵及其儿童保护问题的关注。
从实践层面来看,儿童兵规范的兴起和传播把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保护问题提升至国际与国内的和平与安全议程,进而有助于改变武装冲突各方的认知框架、约束它们的暴力行为。在这种国际社会环境下,武装冲突各方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学习和遵守儿童兵规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内涵。从国际社会层面上看,武装冲突各方放弃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有利于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促进国际规范与规则的传播,进而改善全球治理的方式和结构。从国内政治层面上看,停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推动儿童兵解除武装、复员与重返社会进程有助于结束内战与武装冲突,开启国内和平进程,最终促进国家的和平重建与发展。
【修回日期:2016-04-08】
【责任编辑:谢磊】
颜琳,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长沙邮编:410081)。
10.14093/j.cnki.cn10-1132/d.2016.04.007
D815.5
A
2095-574X(2016)04-0132-23
2016-03-02】
*作者感谢《国际安全研究》匿名审稿人的评审意见,文责自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非洲经济史”(项目编号:14ZDB063)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