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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2016-10-20江文强

商情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职责

【摘要】破产管理人体系成为各国破产体系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而之前在我国破产体系中一直缺少这一内容,该部分工作通常由指定组织完成。随着经济成长和破产相关问题日益增多,专项制度缺失已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为此,在我国相关草案拟订的过程,我们学习了相关先进经验,增加了破产管理的内容。破产管理人处于何种位置,成为解决破产问题的根源,也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责任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职责

一、国内外的观点

(一)国外观点

人们对破产管理相关法律问题的看法一直分歧很大,破产管理法律上身处何处众说纷纭。国外观点主要如下:

1.代理说。这种观点将破产管理人当做企业的代表,代表企业参与破产事务。

2.职务说。这种观点将破产管理人归类于公务员,认为其是在履行公务。

3.破产财团代表说。这种观点将破产管理人当做破产财团,认为他们是打着财团的名号管理破产财产。

(二)国内观点

国内相关破产管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观点如下。

1.特殊机构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机构不同于其他机构,是专门以破产企业作为工作对象的特殊机构。

2.法定代表人说。认为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法人人格尚存续,仍可成为权利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就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效力和诉讼结果均归属于破产企业。

3.清算法人机关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是专门清算法人的机关。

4.双重地位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既执行财产,也具有独立资格。

5.破产财团代表说。这种观点认为破产管理财团的代表,代表他们维护利益。

二、应赋予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中立性的特点要求其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因此需要独立资格。各界普遍认为破产法的目的是对各种利益的平衡,那么财产管理人就必须保持中立。因为只有中立,才能真正平衡各种利益之间。这种中立性,一方面要求财产管理人和相关主体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负责。

(二)天然职责也显示其具有该资格。破产程序进行时,需要管理人对外做出许多行为。可以看出,天然职责已经显示其具有该资格。管理人同时保持破产否认这项特殊权利。该项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当企业在正式宣布破产以前,侵害某一方的合法利益,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该项权利表明其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不受企业过多的影响。

三、管理人独立的条件

任何关系都需要相关主体的参与。相关法律明确,管理人可以由中间一方担当。自然人当然享有资格,而如果破产管理人是中间一方,是否仍然独立,这里存在着问题。笔者看来,破产管理人法律位置上的独立,仍然需要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一)理论基础。通常理论认为,一般活动中只有自然人和法人。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原来的认识已经越发不能顺应现代发展,并在各个方面产生了矛盾。我国相关法律就承认不仅仅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独立资格。

(二)现实条件。除了理论基础,还需要管理人长期独立性这一现实条件。临时组成,时间上的紧迫性则难以真正保持独立,更无法施展其作用和效果。要真正独立性,就需要保持管理人职业化,即有专门的组织来担任管理人,该组织将管理人作为一种职业,从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一方面体现职业化,另一方面也推动管理人独立发展。

四、应被视为专门的独立机构

我国现有理论学说难以对管理人处于何种法律位置问题自圆其说。我认为,将破产管理人看作一种独立机构更加合适。专门的独立机构是指不属于任何一方,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公司,而是负责公司破产的独立主体。

(一)管理法律特点需要将其视为独立机构。与企业等各方面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既独立于各民事主体,又独立于法院。

(二)是管理人的职业化目标,可推动管理人自立成长。

(三)将其视为专门的独立机构,使得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明晰。

五、结语

破产管理人体系成为各国破产体系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而之前在我国破产体系中一直缺少这一内容,该部分工作通常由指定组织完成。随着经济成长和破产相关问题日益增多,专项制度缺失已与实际需要严重脱节。为此,在我国相关草案拟订的过程,我们学习了相关先进经验,增加了破产管理的内容。破产管理人处于何种位置,成为解决破产问题的根源,也对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责任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认为,破产管理人中立性的特点要求其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因此需要独立资格。天然职责也显示其具有该资格,因此,应当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同时,破产管理人法律位置上的独立,仍然需要一定的理论条件和现实条件。破产管理人应当被看作一种独立机构,不属于任何一方,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公司,而是负责公司破产的独立主体。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制度这样设计的巨大价值,为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康晓磊,仲川.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7(11),6:135-142

[2]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02(5):79-95

[3]张在范.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J].北方论丛,2005(3):149-157

[4]刘 贺.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7):40

[5]王欣新,郭丁铭.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0(9):21-26

作者簡介:

江文强(1991-),男,安徽宣城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金融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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