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尊严还要不要有
2016-10-20刘洪波
刘洪波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青年教师刘伶利身患癌症,治疗期间请求续交医保被拒,进而被以旷工名义开除,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不被受理,诉讼至法院,两次胜诉学校拒不执行,直至刘伶利去世。
刘伶利经历的是双重绝望,一个来自癌症带来的死亡,一个来自工作单位的绝情。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交往和社会体验,主要来源于其职业生活。如果说新闻报道、耳濡目染,塑造着人们对社会的印象,直接经历更是让人体验社会的真实温度。刘伶利以及她的家人怎样判定这个社会的性质,旁观者又会怎样感受自己所存身的这个社会的底色?
刘伶利去世后数日,媒体报道了她的遭遇,舆论震动。博文学院作出了一些姿态,但道歉中将事情描述为“在没有掌握真实情况前草率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令人不解,开除决定由院长办公会作出,签署了院长大名,事情有两轮诉讼,怎么会是“没有掌握真实情况”呢?
一个大学教师,竟会因患病而被踢出学校,令人齿寒。博文学院是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其院长有种种光环,如“中国关心成长卓越贡献人物”“中国教育管理与创新先锋人物”“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教育家”“全国教育事业十大创新人物”“中国十届教育功勋人物”“中国民办学校十大知名校长”“感动中国十大民办教育人物”“中国民办教育创新改革杰出教育家”等。现在看来,无不具有讽刺意味。
刘伶利因“大学教师”这个身份得到广泛关注,折射的却是工人或者企业员工今天的待遇。有些人办教育不过是办企业而已,叫学校、学院,都是私有企业,老板至高无上,高于情、理、法。刘伶利叫“大学教师”,其实就是企业员工,与工人一样。但工人的遭遇难以得到广泛关注,难道工人病了就该被踢掉?如果这也可以,那与几十年前人们在课堂上学过的“旧社会”的工人有何不同?我们还不应忽视,当刘伶利到行政机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因证据不足受到了拒绝,而诉至法院后法院在证据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判决,从中可看到一些权力机关的站姿。
有人说,如果刘伶利是在公立大学,情况就不会是这样。或许吧,但公立的机构,也未必就没有类似的情况。去年,安徽怀远县一名高中教师在教室被学生贴了“我是乌龟,我怕谁”的侮辱性字条,犯错学生拒不接受教育,这名教师打了学生一巴掌,县教育局作了决定,将这名教师开除。后经报道,县教育局变更开除决定,行政复议中表示开除处分“没有充分考虑梁云林受到学生侮辱这一情节”,降低这名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前几天有新闻说,重庆一位辅警在安保巡逻中路过一水果摊时买了点水果,被人拍发到网上,被开除。上班时间买水果,虽是顺路,应属脱岗,但脱岗有多久,性质有多恶劣,不应据实判断吗,竟至被开除,这到底是严格管理,还是冷酷胡为?
稍早一些时候,江西吉安一名超市收银员,制止一个小孩干扰收银台工作,被其多名家人殴打。几天后,超市召集双方调解此事,收银员走出调解房间就在超市举刀自杀。虽然我不能复原当时情景,但可以推想,那些所谓的“顾客”在冲突后仍未善罢甘休,这才有数日后的调解,而这名受到殴打的收银员不仅未得到道歉和安慰,可能反而受到了雇佣单位的处分,才会忿然难平,冲动自杀。
上面这些事例,都是对当下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注脚。铁饭碗,确实是没有的,可能也是不该有的,太多人控诉铁饭碗了;但是,是非还有没有?尺度还有没有?又该不该有呢?难道劳动者要像召之要来挥之可去的牲畜,一旦有纠纷、有“舆情”,就要被处分?饭碗随时被砸,尊严随时受辱,人格随时被践踏,很痛快是吧,有利于效率提高是吧,但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逻辑还要不要呢?
【原载2016年8月25日《新民周刊·世态万象》】
插图 / 向劳动者致敬 / 赵天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