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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浅述

2016-10-19魏喜春

文化产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历程中国发展

魏喜春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的一大创举,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历程中伴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逐步趋于完善。

关键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历程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长河中,民族问题始终是社会问题中的一部分。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复杂性与难度都是比较大的。为了更好的解决民族关系,维护我国的内部统一和谐,发展我们的民族政治,我国政府创造性的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统一的宪法基础上,在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由该地区人口较多的一个或几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历史与民族分布特点决定的。在中国历史上,历代中央政权大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因俗而治”的政策,即在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下,保持民族地区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形态。比如,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增进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认同感,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而作为我国重要民族政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断发展、完善的。

一、制度形式上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积极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早在1947年5月1日,党就决定并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民族自治政府----内蒙古自治人民政府。

1949年9月《共同纲领》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后,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并于195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仅仅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全国就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区130个。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从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55-1965 年,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相继建立了自治區,其他各省建立民族自治州 28 个、自治县 60 个。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格局确定。到1990年底,中国设置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任务基本完成,截止1997年,中国已先后建立了156个民族自制地方,其中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旗县,1500多个民族乡。5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45个实行了区域自治,自治地方总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自治地方总人口共1.6亿人。

二、内容上的发展

伴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式上的发展,一系列具体内容也在 发展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共同纲领》中只提出“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195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分别建立以一个民族或几个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各种自治区。195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内容只有一段,即“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而到了1982年宪法序言一开头就说,“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充分肯定了各民族从历史到现在的地位和作用,使民族区域自制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严谨,操作性更强,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保障。而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容上趋于完善。不仅总结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和目的。同时明确了自治的基本方式是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为自治机关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解决本地方的问题,留有充分的余地。

1993年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到了21世纪,修改后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区域自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不仅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总的计划的条件下,在经济文化方面给予自治地方较多的自治权。更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物资和技术方面要帮助自治地方,国家设立多项专项基金等具体内容。同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大大推动了民族法制建设,国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都注意了民族问题,有的对民族方面作了专门规定,有的注明民族地区可作变通规定。十几个多民族省市都制定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迅速开展。到2003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变通条例68个。民族法制建设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西部的诸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已经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变化。

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确立起来的, “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要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地区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黄元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2.

[2]陈夕.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05:145-152+253.

[3]沙娜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发展与完善[D].新疆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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