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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措施

2016-10-19

中国市场 2016年35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借贷

刘 倩

(包头财经信息职业学校,内蒙古 包头 014000)



P2P网贷的风险探析及防控措施

刘倩

(包头财经信息职业学校,内蒙古包头014000)

近几年来,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借贷手段,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在其层出不穷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了许多弊端。文章通过介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现状,分析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针对这些风险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P2P网络借贷;风险探析;网络平台

1 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1P2P网络借贷的含义

P2P即英文 peer to peer的缩写,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小额借贷方法,指将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通过网络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们或微小企业的一种借贷模式。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网络借贷就可以理解为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如下图所示。

1.2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借贷最早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首创。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ZOPA在英国成立。2006年,美国prosper成立。我国于2007年8月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至此,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式登入中国金融市场。2011年,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但是仍处于摸索阶段。2014年,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多家,伴随数量的增加,其存在的弊端也越来越多,服务及产品质量参差不齐。2015年则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面临大洗牌的一年,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许多不合规的P2P网贷平台难以生存。

2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2.1从借款人角度分析,无力偿还贷款形成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工作性质是服务,有专门的审核团队针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身份信息的验证(身份证),借款用途的考查,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析等,但是这些内容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调查和了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对象是微小企业和个人,如果这些借款人因经营不善而企业倒闭,或者借款人伪造借款用途如购买奢侈品等原因造成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者造成损失。

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10983.49亿元,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1078家,足以看出P2P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就在这1078家平台中,跑路的约为42.55%,停业的约29.79%,涉及投资人数约14.2万人,涉及贷款余额79.1亿元。其中最著名的跑路事件是发生在2015年7月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事件,受害人22万多人,多地公安机关配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2016年2月,已对董事长单九良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批捕。随后发生了“e租宝”事件,“e租宝”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涉案金额500余亿元,涉及消费者90万多名。由此可以看出,平台出现问题时,损失最大的就是投资者。

2.3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角度分析,不合规的借贷事件会影响平台的信用和形象

2016年6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宝”发生“裸持”即女大学生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进行借款。江苏女大学生借款500元,借款周利息30%,即到期还款650元。到期无力偿还,她又向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借款以偿还前欠款项,周而复始,先后4个月内借款12万元,高额利息越滚越大,本金利息高达25万元。逾期后该女大学生遭到平台的催收,同时投资人也开始以“裸照”威胁。法律规定“裸持”是无效的,裸照属于名誉权不是物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没有超过24%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如果年利率大于36%的,超过部分认定无效,介于24%~36%的,已付利息的不退还,没有支付的不用支付。“裸持”事件中周利率为30%,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宝”平台多次表态该事件属于借贷双方个人意愿达成的协议,与平台无关,但事实上,平台不仅有催收义务,更有监管义务,“借贷宝”在此事件中不仅信用受损,还有可能影响到以后的经营。

2.4从法律角度分析,易造成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交流的平台,平台的服务不同于实体银行,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平台难以准确掌握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及需求者的借款用途,这就给洗钱不法分子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双重身份自借自贷,使黑钱合法化。

3 P2P网络借贷风险的防控措施

3.1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从法律角度明确了P2P信息中介的定位,并明确规定:如果平台承诺担保,司法上会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

3.1.1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世界人民在环境危机、战争、饥饿、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全球问题面前,是利益的共同体。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全球问题,必须要由全世界各国通过化解彼此分歧、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比如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国家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等,是每一个互联网国家都面对的危险。在网络安全问题面前,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绝对安全,不管它网络技术多么发达。2011年美国国防部发布的《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就曾强调:“网络安全威胁是我们作为一个国家所面临的最严重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挑战。”[2]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提供信息服务的,通过网络发布融资、借贷的信息,实现借贷双方的有效联通。因此,加强平台信息的披露,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借款人的恶意行为,还可以遏制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

3.1.2加强客户资金第三方的存款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选择适合资金管理的银行作第三方参与。银行长期从事存贷业务,有严谨的管理和审核制度,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与借款人资金的安全划付。

3.2P2P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

3.2.1加强P2P行业自身合规经营

目前,国内P2P平台准入门槛较低,经常出现“空手套白狼”的现象。同时P2P平台经营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缺乏将P2P平台在金融市场中做强做大的理念。所以应当加强经营者的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P2P平台的运作模式,使其合法合规地成为金融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2.2建立严格的催收制度

投资者在平台上放贷,其目的是为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因此,基于平台有义务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联合催收机制,搭建法律维权合作框架。

3.2.3应加强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的认识,理性投资

投资者不应盲目跟风,而要理性投资,在不理解的金融知识面前,可通过网络书籍等方面进一步了解,以免造成损失。

4 结 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多元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朝阳产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帮助许多微小企业或个人暂时渡过难关,缓解资金压力,但对于借款人来说,高额的利息是个不小的考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金融市场上的数量与日俱增,在这种现状下,政府也在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使P2P行业逐步走向规范。

[1]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武汉金融,2014(4).

[2]刘芳.广东P2P野蛮生长[J].信息技术时代,2013(3).

[3]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

[4]陈建中,宁欣.P2P网络借贷中个人信息对借贷成功率影响的实证研究——以人人贷为例[J].财务与金融,2013(6).

10.13939/j.cnki.zgsc.2016.35.135

刘倩(1982—),女,内蒙古人,汉族,硕士,中级讲师。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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